借鉴德国社会治理经验 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一)

  201412月,我赴德国进行了为期20天的学习考察。期间,我听取了法兰克福大学、黑森州行政管理学院等4所大学的专家授课,与汉堡高等行政法院、汉堡及柏林警察署等4个司法实务部门,以及黑森州和平研究与反冲突基金会、柏林刚卫组织等非政府组织的负责人进行了交流,并到汉堡内政部等实务部门实地考察,对德国社会治安与法治建设有关情况有了初步了解。

  总体感到,德国的社会管理体系和法治建设情况既有其值得借鉴的经验,也有许多不足之处。无论是经验还是不足,都对发展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起到一定借鉴作用。

   

在爱国主义教育中普及宪法

  德国国土面积35.7万平方公里,人口8071万,以议会制为政权组织形式,以联邦制为国家结构形式,16个州享有较大自治权。二战后迅速恢复元气,实现统一,成长为世界第五大经济体,在欧盟居于核心领导地位,与其尊崇法治、践行法治密不可分。

  二战后,德国社会基于对纳粹时期独裁统治破坏宪法、践踏法治、侵犯人权的深刻反思,形成了约束权力、保障人权以及限制公投等普遍共识,并赋予宪法法律极高地位,确保历史悲剧不再重演。

  德国宪法即《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权威得到切实尊崇、遵守。除了体系完备、充分体现宪法原则、可操作的部门立法和司法外,最令我们印象深刻的,是德国注重在爱国主义教育中普及宪法,使爱国具体化为忠于宪法。

  一是设有专门机构。德国成立联邦政治教育中心,并在联邦各州成立分支机构,选取人们感兴趣的话题切入,通过大量的免费读物、报告会、讨论会,吸引公民广泛参与。二是政党积极参与。各政党都有政治基金会,国家编制专门预算资助这些基金会开展公民政治教育。这些政治教育必须以维护宪法为宗旨。三是注重“从娃娃抓起”。学生到一定年龄就要学习《基本法》,初中毕业时,联邦政治教育中心会送给每名学生一本《基本法》作为礼物。

  统一的职业准入制度

  首先,是门类繁杂、多头并立的法院组织体系。德国法院由宪法法院、普通法院(包括专利法院)、行政法院、财政法院、劳工法院、社会福利法院6个不同的系统构成。其中,宪法法院设有联邦和州两级,分别管辖违反联邦宪法和州宪法的案件,彼此没有隶属关系,实行一审终审制。

  普通法院设有联邦最高法院、州高等法院、中级法院、地区法院四级,审理刑事、民事案件,实行三审终审制。在慕尼黑设有联邦专利法院,审理专利、许可和针对联邦专利局的案件,归属普通法院体系,与高等法院同级。

  行政法院设有联邦、州和地区三级,审理行政机关侵犯公民合法权益案件,实行复议前置。财政法院分为联邦和州两级,审理纳税人起诉财政税务部门的案件。劳工法院分为联邦、州和地区三级,审理劳动纠纷和工会纠纷,且仅受理双方有书面合同的争议,否则归普通法院管辖。社会福利法院设有联邦、州和地区三级,审理保险、失业金、退休金、社会救济纠纷等以政府为被告的案件。社会福利法院审理案件不收费,不允许律师参与,主要是调解结案。另外设有“联邦法院联席会议”,负责讨论裁决由于复杂的法院设置导致的案件管辖冲突。

  其次,理论与实践并重的法官职业准入制度也令人眼前一亮。在德国,无论做法官、检察官、律师、企业法务,还是当大学法学教师,都要通过统一的职业准入制度,取得相通的任职资格。

  在德国,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要经过两个阶段的培训,通过两次所在州司法考试。第一阶段为7个学期,也就是3年半的大学基础教育。完成这个阶段的理论学习后,学生可申请参加由该大学所在州法官、高级行政官员、大学教师主持的第一次国家司法考试,考试侧重理论,且只能重考一次。重考后仍未通过的,将丧失从事法律职业的机会。为提高把握,很多人完成基础教育后,并不急于考试,而是经过56年的充分准备,才申请参加第一次司法考试。

  第一次考试通过后,即开始两年的见习期,也称为国家文官候补期或职业预备期。见习站点分两类,一类是必经站点,包括普通法院、检察院、行政机关和律师事务所。一类是选择性站点,包括联邦或州立法机关、公证、行政法院等专门法院、工会、国际组织等。在必经站点的见习期不得低于3个月,在选择性站点的见习期则须达到4-6个月。见习期内可享受每月850欧元津贴。两年见习期满后,考生可申请参加第二次司法考试,考试侧重实务,也只能重考一次,成绩达到优良的只有10%,优良者才可能入选法官、检察官。

  其三,是严格的法官、检察官选任制度。要成为法官,需要提出申请。待法官职位出现空缺时,法院将约见考试成绩优秀的人,考察其是否具备担任法官的条件,决定录取后,再向州司法部提出建议。有的州由司法部决定,有的须由司法部报州议会决定任命为试用法官。一名大学生要成为试用法官,至少要经过8-9年时间。

  试用法官还须经过3年试用期,经过严格考核,证明不仅专业精通、经验丰富,而且人品好、能服众,善于与当事人、律师人沟通,最终才能成为正式法官。初次任命的法官一般在州初级法院和中级法院任职,工作10年左右,部分法官可能遴选到高级法院任法官或者在中级法院任庭长,但30%左右的法官会在一个岗位上工作到退休。

  其四,是完备的司法辅助人员体系。德国法院司法辅助人员细分为法务官、文书官和执行人员。法务官由高级公务员担任,其职能涵盖几乎所有非讼程序,特别是登记、监护、遗产事件,以及催告程序、破产程序、强制拍卖不动产、债权质押等。文书官一般由中级公务员担任,其工作并不限于庭审记录,除法律规定必须由法官承担的工作外,都可以由文书官完成,比如通知当事人,向证人、鉴定人发放经济补偿等等。执行人员负责送达文书和执行法院的判决和决定。法官与司法辅助人员的比例普遍在1:2以上,有的地区法院高达1:5,使法官更能专注于审判。德国法官年人均结案量高达800余件。而法官工资待遇高于普通公务员,税前月收入在38609989欧元之间,加之不需缴纳养老保险,实际收入是比较丰厚的。

 (作者为中央政法委政法研究所副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