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检察机关司法警察 如何贯彻新条例加强队伍建设
检察机关的司法警察是人民警察队伍中的一个独立警种,是由所在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领导,所在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部门管理的一支具有武装性质的司法力量。通过各级检察机关多年来对司法警察工作的规律认识、经验总结和实践思考,2013年5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司法警察的职权、职责、组织管理、警务保障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的规范和加强,相对于《暂行条例》更加科学完备、符合实际和需要,对司法警察队伍建设有极大地促进和推动作用。
从基层实践看,一些基层院存在对司法警察的地位和作用认识不足,致使在检察系统内部“检警不分”“以检代警”的现象仍然存在。在日常工作中检察官处于主导业务工作的地位, 司法警察处于辅助性工作的地位,因而在检察活动中对使用司法警察持消极态度,甚至认为司法警察的作用就是看看门、打打杂,这些都直接或者间接地影响到了司法警察职能的充分发挥以及工作的全面开展。
由于对司法警察工作重视不足,长期以来司法警察队伍建设一直处于被忽视的状态,同时由于司法警察的性质、地位、作用和司法警察所担负的工作任务,决定了司法警察业务的指导思想是服务、保障检察工作,因此司法警察队伍中部分人认为这是一项配角性的工作,受人指派,因而导致部分司法警察思想不稳定。
自2008年开展争创全国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编队管理示范单位活动以来,司法警察队伍的履职能力和水平有了明显提升,但警力不足、年龄老化、学历偏低等“硬实力”不足的问题仍然存在。如部分基层因司法警察人数不足,年龄结构偏大,法律知识和体能技能相对欠缺等,导致司法警察在履职时心有余而力不足,难以适应司法警察工作对抗性、灵活性和机动性强的工作特点,在关键时刻发挥不了应有作用,也存在部分单位未完全落实编队管理制度,司法警察分散在其他科室,无法实现统一管理、调度。一旦遇到繁重的工作任务,一个人必须承担几个人的工作量,既不符合办案规则,也影响整体战斗实力。
《条例》的颁布实施既为司法警察工作转型发展创造了良好机遇,也对做好新形势下司法警察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笔者认为只有不断加强司法警察队伍建设,才能为检察工作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警务保障。具体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认真学习全面贯彻《条例》的宗旨和理念。
《条例》明确了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的基本原则,提出了服务人民,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纪律严明、服从命令的基本要求,明确了司法警察在检察官指挥下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形,解决了司法警察在人民检察院的地位问题与工作问题。要认真学习条例的精神,并在实践中自觉贯彻严格、公正、文明、规范的执法理念。
第二,应对新形势新要求,不断提高履职水平、提升履职能力。
应对新形势新要求,研究转变履职方式、提高履职能力、推动司法警察工作科学发展的新思路新举措,一是加强与自侦部门协作配合,逐步实现“检警”一体化办案模式,最大限度发挥司法警察的职能作用,形成检、警的良好互动机制;二是加强与公诉部门协作配合,提升公诉办案保障能力,建立和完善保护出席法庭、执行死刑临场监督检察人员的安全保护机制,建立两院警务部门的联动机制,确保公诉人出庭安全保护工作全面可靠地开展;三是加强与控申部门协作配合,建立完善的矛盾化解、突发事件应对机制,保障涉检矛盾有效处置。在处置涉检信访突发事件这种复杂多变的紧急情况下,更需要司法警察在执法“灵活性”的基础上结合自身的“武装性”“专业性”和“震慑性”产生合力作用,确保涉检信访突发事件的有效控制。
第三,严格执行编队管理规定,建立警务保障联动机制。
《条例》第四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工作。”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实行编队管理。”其要求是上级司法警察机关管理下级司法警察部门,具有鲜明的行政属性,属于双重领导体制。在新形势下,笔者认为应当进一步完善司法警察的编队管理,要按照高检院“集中管理、统一组织、统一指挥、统一使用”的要求,建立起良好的协作平台,制定区域警务联动制度和合作派警制度,从而建立警务联动保障机制。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针对执法办案用警的需要,由用警单位牵头申请,由上级单位警务部门负责警务保障联动中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按照统一的安排部署出动警力,接受用警单位检察机关的管理和检察官的指挥,以提高司法警察的整体警务保障能力。
第四,优化司法警察的队伍人员配置,落实福利待遇。
司法警察队伍是司法警察工作的根本和保证,也是贯彻《条例》的主体。要认真落实《条例》明确的准入资格、职务序列、录用晋升等要求,从严抓好司法警察的进、管、用、训、升、出等环节,努力建设一支规模适度、警力充实、结构合理、专业精湛的司法警察队伍。建立司法警察职业准入和待遇保障机制,首先要建立起科学的准入机制,树立“精英化”的人才观,提高“进”入门槛;其次,要加大教育培训和岗位技能练兵力度,针对司法警察特殊岗位特点,按照“一熟、两懂、三会”的标准,全面提高司法警察业务素质;再次,要采取有力措施解决司法警察的职级待遇问题,严格依据《条例》规定,保障司法警察享受国家规定的警衔津贴和其他津贴、补贴、抚恤以及社会保险等福利待遇;最后,对超过一定年龄,身体不适应高强度警务保障工作的司法警察,要安排较轻的日常工作,或保留警衔等待遇,进行合理分流,实现正常的新陈代谢。
第五,加强司法警察装备现代化建设,有计划地改善装备设施。
司法警察的工作性质和特点决定,必须要有必要的办公场地及环境,以及警车、警用械具、通信等装备设施作保障,应当按照科技强检的要求,结合检察机关“两房”建设的实际需要,适时地、循序渐进地给予投入、配备,有计划地改善司法警察工作必需的警用装备、交通、通讯等装备设施,夯实警务保障物质基础;同时司法警察部门应当建立严格的装备管理制度,经常开展爱护装备和管理、使用装备的教育,定期组织检查和维护,保证装备始终处于良好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