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与“放”:激辩地方立法权

    扩大设区市立法权,赞同者认为会管住权力的任性,反对者认为会带来行政权力的扩张,与简政放权改革方向不一致;还有人认为各地发展情况迥异,难以保证立法质量。

 

  

  39日上午,北京国际饭店会议中心.

  全国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社科界别的委员济济一堂,有关《立法法(草案)》的分组讨论正在进行。有关是否应当赋予设区市立法权问题,无疑是焦点话题之一。

  赋予地方立法权是否于法有据,能不能管住权力的任性?权力和法律,哪一个会被关进笼子?会场内争论激烈,会场外的法律界人士也频频发声。

赋予地方立法权是否涉嫌违法

  “把立法权扩大到地方最大的意义是什么?规范政府的行政行为。现在很多政府行为缺乏法律依据,导致出了很多大的案子。”全国政协委员、国家行政学院原副院长韩康表示,有些城市为什么能够根据长官意志将原来的城墙乱拆?就是因为存在行政长官自由量度权。

  韩康认为,通过赋予地方立法权,能够限制行政长官及其指令的自由量度权,要让政府的行政行为、行政理念走上法制化的轨道。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事科学研究院院长吴江也持相似的观点,他是坚定的“挺立”(扩大地方立法权)派。

  “如果你自己没有立法权,你就很难靠一些行政规章去推动。所以依法治国应该从基层依法治市开始,依法治市就是依法治国的基础。”

  吴江认为,有很好的依法治市,才有最后依法治国的基础。在依法治市这个问题上,有很多特殊的问题,而很多事情的解决需要法律化,更需要来约束那些行政权力。

  “赋予地方立法权本身涉嫌违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执行委员、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才亮认为不应该再对设区市放权。

  “设区市本来身份就存在问题。《宪法》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我们的政府组成包括省县乡三级政府架构,设区市本来不在架构之列。”王才亮认为,赋予地方设区市立法权首先意味着要修改《宪法》《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等一系列基本法。

  “设区市拥有立法权,还将与《行政诉讼法》不配套。”王才亮表示,《行政诉讼法》是由十八届四中全会提议,后经人大常委会同意修改的,在201551日将付诸实施。

  “行政诉讼法当中规定对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法院可以审查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而规章是地方性法规,省级政府(有一些副省级城市,即较大的市通过立法授予它享有省级人民政府权力)才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规章。”

  王才亮认为,所有的设区市的人大都能够制定地方性法规,这就意味着设区市政府,就能够制定规章。

  “如此一来,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包括红头文件,通过立法权都纳入到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范围,比如人民法院遇见民告官案件,发现这个文件侵害老百姓的权利,但是法院不能审查。”王才亮认为,这很可怕。

权力与法律的博弈

  “当年承德出台文件,禁止外地车辆进入承德市营运,进去就把他们抓起来,结果承德有人到北京来骗北京的出租车到承德,每一个罚款3万元到5万元,共有上百台车被罚款。”

  “一旦有了立法权,地方文件就合法了,地方行政权力的扩张不可避免,甚至将某些不合法权力合法化。”王才亮说,“舆论关注下,北京的公安到承德抓了几个犯罪分子,但是大部分人没有落入法网,原因在于承德当地的地方性文件的保护。”

  “立法毕竟有更大的约束,立法之后就可以用法律的语言与行政管理行为相抗衡,就可以在法律的框架上纠正政府行为,用法律规范法律。”对许多人担心会出现“乱立法”的观点,韩康依然态度乐观。

    “过去权力分散在各个部门,通过一部法就把它统一起来了。”吴江认为,地方立法太重要,通过立法,可以将“权力关进法律的笼子”。

  吴江说:“法就是一个各个部门服务群众的平台,这个平台是根据人民意志、国家意志搭建的平台,所以它不是你赐给我什么,恩惠我什么,这是我的权利,所以法最大的好处就是告诉你有什么义务和权利。”

  吴江认为,以前之所以有法不依,是因为“法律被关在权力的笼子里了”。没有地方立法权,国家法律就会被虚置。

  法律怎么会被关在权力笼子里?吴江解释说,一部法在立的过程中,比如一共有8个部门在说意见,每个部门的意见你都要吸收进去,最后结果是,各部门各自都让步,各个部门的意见和利益都进去。

  “结果立法质量就不高,导致最后的法律不可操作,中看不中用。”吴江说,结果部里下发个通知,省里来个办法或者解释、细则,到基层来个说明,在文件转发来转发去的过程中,法律就被虚置,法律变成了办事人员的看法。

    “地方立法在很大程度解决这个问题,解决上位法和下位法的衔接和突破”吴江说。

权力应该收还是放

  “扩大地方的立法权,能够适应各地发展的需要,符合本地的实际。”全国政协常委、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原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朱孝清说。

  “中国地方差异这么大,很难照顾到每个地方利益。”对赋予地方立法权之利,全国政协委员、南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侯欣一如是表达。

  侯欣一拿植树节举例:每年312日植树节,这一天是按照北京的气候定的。在南方,这个时候植树早就晚了,东北这时植树,都会冻死的,只能象征性地昭示。

  “如果不给地方一定的权限,地方的积极性也不能有效发挥,也无法实现有效治理。中央与地方合理分权,是一个总的趋势。”侯欣一说。

  吴江认为,随着对外交往越来越多,国际化程度越来越高,城市发展光靠政策、靠政府规章不行,立法是一种对外宣示。

  “一旦地方立法后,在国际上的影响就大,所以哪里立法好,哪里的投资,哪里的人才,哪里的项目上来就比较快,就比较规范。”吴江介绍他曾经参与制定《珠海市人才促进条例》。

  “别看是个工人,只要干得好,积分够了就给你解决户口,这就是法律的作用。”吴江说,立法实施一年之后,引进了5000多人。

  对于扩大设区城市立法权可能带来的行政权力扩张,王才亮表示高度警惕。

  “权力自身具有扩张性,会对公民的各项权利造成侵害。尤其是在征地拆迁、土地财政这一块,地方政府通常会‘抱团’不按国务院的征收条例执行。”王才亮认为,目前明确赋予权力的四个方面,地方的立法范围完全可能涉及拆迁这一块。

  “地方性文件中不叫征收、拆迁,而是被称为‘城退’,或绿化隔离带改造,或城中村的改造,或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招牌等,或者城市棚户区改造。总之,其他的称谓就可以避开所有的法律限制,地方法规和文件避开了国务院的征收条例。”王才亮说。

  “立法的范围应该有严格的界定,因为一旦把权力放到地方上,可能会无限扩大。立法法在表述的时候,政府的行政法规和自治条例提到了,但是很多地方都漏掉了部门规章。实际上最容易侵犯私权利的就是地方规范性文件,所以希望立法法界定得越清楚越好。”王才亮说。

立法主体能否称职

  “现在反对的声音都害怕地方权力扩张。”吴江认为,这种情况可能会出现,但是不必如临大敌,因为废改立就是一个过程。

  “关键问题是不要搞立法竞争,搞立法大跃进。地方立法更要慎重,不然的话,我们地方立法的权威性可能几年就一扫而光。”吴江说。

  “现在的司法资格考试,仅限于检察官、法官、律师、公证人员,而对于地方上立法人员、法制办人员、执法人员,没有这种要求。”王才亮认为,设区市人大将来具有立法权的话,他们可能根本不具备立法专业水平。

  “至于力量问题,还是加快培养这方面的队伍。其实立法问题关键是实际工作部门和相关的专家怎么能够结合好,不要把地方立法神秘化。”吴江认为地方立法权完全可以引进第三方专业机构。

  “因为地方立法与老百姓的利益直接相关,在地方立法权上,应该规定得更具体、更详细。除了对权力的内涵、立法范围和边界有详细性规定外,特别注意禁止性的条款。”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曹义孙认为,这样有利于国家和人民的和谐关系的建立。

  “立法机关在修改时已经考虑了对它的制约:一是把决定权赋予省级人大常委会;二是从立法上设定了一些条件;三是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或国务院备案。”全国政协委员、广东省法制办主任王学成认为,审批通过后,还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或国务院备案,这又是一种制约。

  “备案审查是做了规定的,但是没有规定审查的主体。立法的主体扩大后会给人带来担忧,各自制定自己的法律规范,会不会破坏法律的统一性?”朱孝清表示担忧,“接受备案的单位,是否有责任有义务对地方立法进行逐一审查,《立法法》没有做出规定,这有可能会破坏法制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