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主任是否有权要求村财务公开?

读者来信内容如下:

我是天津市武清区河北屯镇南口哨村现任村主任张广德。原来我只是一名普通村民,没有在村两委担任过任何职务,也无企业。20129月,南口哨村换届选举时,我以1800多票的绝对优势当选村主任。为了报答村民们对我的信任和期望,我想带领村民大干一场,多为村民办好事、实事,但在工作中遇到诸多问题,让我疑惑不解。

上任伊始,我对村情摸底,要求村会计(担任两届)公布村中财务情况,会计却说:“账目我不能公开,很多钱都被贪污了,我怎么公开呀?”因本届村支书赵某也是连任当选,作为村两委前辈,我向其求助,却也遭到拒绝。无奈,我只好向镇领导反映情况,镇领导说:“上届给你留多少钱,你就干多少钱的事,其他事你就别管。”为了摸清村情,事后我又多次要求公布村财务,半年后,会计仅是拿出了134.81万元的所谓欠条,说是村中欠款,具体收支名目、事项并不让查询。

阳光村务, 给村民一个“明白”,还干部一个“清白”。按国家有关规定,村民有权要求财务公开,村两委也有责任定期对村财务进行公开、公示。按估算,仅养殖场租赁费一项,我村每年财务进账也有10多万元,但村民并未从中得到实惠,也不知道钱花到哪里,并有村民怀疑有贪腐行为,多次找到我,要求公开财务。因村内的收入和开销事宜,会计只和村支书商议,而我并不知情。在多次争取下,会计称村中账务由镇经管站管理,让我去经管站。几年来,我以村主任的名义申请经管站公开南口哨村财务事项,至今也没有给予答复。

或许是我坚持要求公布村中财务,引起了一些人的不满。在事后的村务决策、落实中我被排斥在外,甚至连到镇政府开会的通知也被屏蔽,上级政府直接与村党支部及个别干部对接,上级传达的政策、会议精神也不向村委会告知,村中事务也均由个别村领导拍板决断。

以村企铸件厂为例,2007年经村两委研究同意,决定以每年4万租金、租期5年为条件将原铸件厂对外承包。但事后,村民张宝林、陈永旺等多位村民向我反映,铸件厂以总计9万元租金租了50年,并与村委会签订了合同,这引起了村民的不满,要求我进行核实。经过多方求证,获知,2007年在对原铸件厂承包时,承包人设宴把时任村委会主任、会计等3位村两委成员约至酒店,通过在场的社会闲散人员威胁、恐吓,逼迫时任村主任杨某等人在已经准备好的承包合同书上签字,会计杨振友被多名社会闲散人员“陪同”回村委会盖章,并强行让其盖章。事后,承包人给杨某等人每人5000元“以示感谢”,但杨某等人不敢私占,把钱捐给南口哨村小学。为此,村民多次向上级反映,至今没有结果。后来我欲了解该厂租金的支付和使用情况,也被村支部拒绝。

按《村民组织法》规定,村中事务要求执行四审一议的民主议定程序,要充分尊重民意,保障村民的参与权。但在我们村,我虽然是选举出来的村主任,但被人为地“取消”了决策参与权。除了村财务情况不允许我掌握外,村里的低保申请、粮食直补款的发放等基本村务我也无权参与,上级政府业务部门直接和村支部联系。甚至有村民反映,村支部有人多开户口,冒领粮食直补款,我去问询、核实,也没人出面澄清或答复。

任职几年以来,我一直很疑惑,村两委的分工界定,到底是什么?村主任应该管什么事?负什么责?想开个村民代表大会商议一下村中事务(例如,2012年村东南果园320亩土地承包多占36亩土地补签协议一事),为什么镇政府还不允许?村主任在村民自治中应该担当何种角色?履职而不能,该怎么补救?

来信解答: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村民委员会是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成立的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它不是国家基层政权组织,不是一级政府,也不是乡镇政府的派出机构。村民自治是在党的领导下,在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范围内的自治。

为了规范村级事务决策行为,最大限度地集中农民群众的智慧,保障农民群众的基本权利,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村级民主自治机制,中央在农村工作中推行了“四议一审两公开”的民主决策制度,即凡涉及村发展的重大问题和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都要按照“四议”“一审”“两公开”的程序进行决策和实施。该制度是一项创造性实践,是新时期完善党的领导、协调村两委关系、实现以扩大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的重要举措。

农村问题专家于现伟认为,目前农村中存在村务管理混乱和财务公开难等问题。针对村务管理,村两委应按照法律规定,在乡(镇)党委的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协调、沟通,这样才能避免出现个别干部之间矛盾纠纷,避免独权专断现象。

财务公开难,主要有3个问题亟待厘清:敢不敢公开、会不会公开和能不能公开。从目前来看,造成农村财务公开难的根本原因,有的是因为基层党委、政府重视不够,督促不力;有的是因为有关部门宣传不到位,没有形成及时公开的良好氛围;有的是因为民主管理监督机制不健全,民主理财小组形同虚设。

因此,解决财务公开问题,应从完善公开制度入手,不断提高财务公开质量,全面推进农村财务规范化管理。凡国家法律法规中确定的内容能够公开的要逐项公开,《规定》中虽没有明确,但群众反映强烈,要求公开的其他重要事项,也必须逐笔如实公开;公开前,由“两议会”和民主理财小组对拟公开的内容进行审核,确认后由村主任和民主理财小组组长签名,报乡镇农经站审核认可后正式公布,并认真接受群众查询。对公开中反映的问题及时整改,整改或纠正结果向群众再公开。

北京嘉佑律师事务所律师杨鹏认为,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杨律师还认为,从来信所反映的铸件厂合同情况来看,铸件厂的租赁期限为50年、租金总计9万元,该租赁合同既没有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租金也与村两委决定的每年4万的价格相差甚远,时任村委会成员签订租赁合同时存在被威胁、恐吓的情形,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该合同属于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撤销权的行使期为一年。但村委会并没有及时行使撤销权,撤销权已经消灭。但如果有证据证明合同双方当事人存在恶意串通、损害集体利益的行为,受侵害的村集体组织成员可以要求法院确认该租赁合同无效。另外,我国合同法同时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本栏目诚谢北京嘉佑律师事务所的大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