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嫖宿幼女罪”存废争议多

法官:儿童性侵案件折射众多社会问题

201531日,四川邛崃法院对两名嫖宿幼女的嫖客以强奸罪判刑,并从重处理,分别判两人有期徒刑5年。这是我国第一例将嫖宿幼女以强奸罪判处的案例。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庭法官李慧茁表示,作为一个罪名,“嫖宿幼女罪”在法学界、民众间多次引发存废之争。

1997年刑法修订前,嫖宿不满14周岁幼女的,以强奸罪论处。1997年刑法修订案出台后,该法第360条第2款明确规定,嫖宿不满14周岁幼女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自此,嫖宿幼女罪独立于奸淫幼女型强奸罪成为一个独立的罪名。

■案情回顾

20137月,40岁出头的四川邛崃人杨某庆找龚某某给自己安排个女娃娃“耍”,并看中了其中13岁的小兰(化名)。随后,杨某庆将小兰带到邛崃一家快捷酒店开房,并发生性关系。事后,杨某庆给了小兰800元。45岁的杨某忠同样也在一家快捷酒店与小兰发生了性关系,并给了800元。

杨某庆、杨某忠被抓获后,邛崃检方以涉嫌嫖宿幼女罪批捕。在此案的公诉阶段,最高法曾公开表示,完全赞成废除嫖宿幼女罪。结合案情,承办检察官认为,杨某庆、杨某忠在明知小兰不满14周岁的情况下,仍与她发生性关系,更符合强奸罪的犯罪构成,以强奸罪提起公诉。

邛崃法院作出判决认为,杨某庆、杨某忠明知被害人是未满14周岁幼女仍与其发生性关系,已构成强奸罪,并从重处罚,杨某庆、杨某忠被判强奸罪,均获有期徒刑5年。

■法官看法

李慧茁认为,法学界对嫖宿幼女罪这一罪名存在必要性及合理性一直存在争议,但随着儿童性侵案件的不断增加,尤其是贵州习水案、陕西略阳案等恶性性侵案件最终均按嫖宿幼女罪论处后,嫖宿幼女罪闯入了更多公众的视野,民众开始反思并对其提出质疑:“嫖宿”这种措辞是否暗含了对幼女的道德谴责,是否间接地承认了幼女可以卖淫?嫖宿幼女罪的最高刑期是15年,该罪是否会成为部分罪行极其严重的罪犯的“免死金牌”?

“社会上要求废除嫖宿幼女罪的呼声逐渐变大,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开始提议废除嫖宿幼女罪。”李慧茁说。

20131024日,最高人民法院等四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中指出,以金钱财物等方式引诱幼女发生性关系,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幼女被他人强迫卖淫而仍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均以强奸罪论处。

李慧茁认为,邛崃法院对两名嫖宿幼女的嫖客以强奸罪进行定罪量刑与公众对废除嫖宿幼女罪的呼吁相符合,也符合前述意见的精神。

“但是,从立法的角度来看,嫖宿幼女罪是应该被完全废除还是对该罪的罪名及量刑标准进行修改还有探讨的空间,如果该罪名被废除后并入强奸罪,是否需要对其量刑标准及立法逻辑进行调整?在1997年刑法出台后又陆续出台了8个修正案的情况下,这种调整是否会影响刑法的稳定性?”李慧茁说,这都是立法者需要慎重思考的问题。

■法官建议

李慧茁认为,儿童性侵案件中折射出来的众多社会问题,如对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的系统法律和制度的缺失、对青少年性教育的忽视、家庭学校社会对未成年人相关监护的缺位以及公众对司法公正、个案正义上的忧虑与不信任等问题并不是靠简单地废除嫖宿幼女罪即能解决。

“嫖宿幼女罪无论是废还是改,保护未成年人都有许多需要社会、家庭、学校、政府等各方面共同努力去完成的工作。”李慧茁说。

她建议,从社会来看,首先要完善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法律及制度,对未成年人权利的保护不仅需要“严打”,更需要“严防”。

“社会应以一种更加前瞻、更积极的态度去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从立法和制度建构上,不仅要加强对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的惩罚,更应对政府机关、社会机构、学校和父母的法律义务进行明确,事先为未成年人建立起一道有力的防护网;其次要建立起未成年人的综合性社会救助制度,对留守儿童、服刑人员子女、农村贫困辍学儿童、被拐卖儿童、城市流浪儿童等特殊的社会弱势群体给予更多的关注和关爱。”李慧茁说。

从家庭和学校来看,作为未成年人生活和受教育的主要场所,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和保护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方面要加强对青少年儿童的价值观、金钱观、交友观的教育,避免未成年人形成错误的价值观,在金钱和物质面前迷失自己,或因交友不慎而误入歧途;另一方面,也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性知识教育和安全意识教育,通过儿童性教育启蒙课程、中小学生生理课程、基本性知识教育课程等正规课程教育及家长结合实际案例对未成年人进行的现实教育及安全防护意识提示等多种手段,帮助未成年人培养健康的性观念,提高其安全防范意识。”李慧茁说。

从政府来看,要积极运用公权力加强针对幼女犯罪的预防和惩办,公安机关应加大对卖淫嫖娼活动及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打击力度;司法机关应统一执法尺度,充分合理运用法律和解释法律,以司法正义为保障未成年人权益的实现提供有力的保障;其他相关政府部门,如全国妇联、儿童工作部等机构,也应积极主动履行职责和监督义务。

从未成年人来看,应该加强学习,提高自身安全防范意识、明辨是非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遇到侵害时首先要保持冷静,尽量利用身边的条件和可以利用的环境来保护自己,避免与侵害人发生直面冲突,寻找机会向周围的人呼救或报警。

嫖宿幼女罪与强奸罪

(奸淫幼女)的区别

首先,嫖宿幼女罪规定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章下,其侵害的客体主要是社会管理秩序及道德风尚,而强奸罪(奸淫幼女)规定在侵害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一章下,其侵害的客体为幼女的性自由及身心健康。

其次,两者在客观方面也存在不同。嫖宿幼女罪为以支付金钱或其他财物为代价与卖淫幼女发生性交或实施类似性交的行为,强奸罪(奸淫幼女)为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再次,两者在犯罪主体方面也存在不同,嫖宿幼女罪的犯罪主体为16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而年满14周岁即可成为强奸罪的主体。

最后,两者的量刑标准及管辖法院不同,嫖宿幼女罪的法定刑为5年至15年有期徒刑,而奸淫幼女作为强奸罪的法定从重情节,其起刑点为3年,最高刑是死刑,所以嫖宿幼女罪由基层法院管辖,而强奸罪情节严重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则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