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家法官共议消费者保护
对外经贸大学举办消法论坛
2015年3月7日下午,第二届中国消费者保护法论坛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召开。此次论坛是由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对外经贸大学消费者保护法研究中心以及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联合举行的。
针对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一周年来的新问题与新挑战,来自国内多所高校的学者、北京市三中院、朝阳法院的一线法官,围绕消费者维权中的反“欺诈”、食品安全法的理解与适用、网络购物纠纷中的法律问题等主题,展开了深入的研讨。
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中经营者欺诈的认定,朝阳区法院闫伟伟法官带来了一个案例。一位消费者在某三星专卖店购买了一台三星电视时,发现宣传语中“全球电视第一品牌,全球电视市场连续7年销售第一”等内容涉嫌虚假宣传,通过诉讼要求经营者退还货款及支付相应商品的3倍赔偿金。
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发现,常有经营者控诉消费者是“知假买假”,并以消费者主体不适格为由进行抗诉。北京市三中院巴晶焱法官认为,尽管现在对于“知假买假”是否能够适用“55条”还存在一定争议,但知假买假者并不影响经营者欺诈事实的成立,经营者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闫伟伟建议,针对同一诉状、具有相似性重复性的案件,工商与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立一个信息共享机制,不仅节约司法资源,同时也有利于经营者进行更加规范的经营。
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马特教授介绍了美国消费者面对欺诈的维权经验。美国消费者并不依靠诉讼作为欺诈索赔的主要途径,而是通过庭外和解方式获得相应的赔偿。这为国内消费者权益保护开拓了新的维权思路。
关于《食品安全法》第96条中“消费者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界定,北京市三中院蒙瑞法官与朝阳区法院王丽英法官提出了共同的观点:审理中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以及销售者的审查义务都进行了类型化的划分,对于不同的情况要具体对待。
北京大学法学院王成教授认为,对于食药品这样特殊的商品,应当鼓励消费者进行打假,建立社会保护机制,有助于保护社会安全,也是对诚实生产者的一种鼓励。
关于网络购物条件下的合同成立,北京市三中院郑慧媛法官认为,网络订单信息应当属于要约而非要约邀请,只要消费者成功提交订单,合同就成立,经营者不得单方取消或修改订单。关于电子证据的采信与认定,考虑到消费者的举证能力、举证成本、篡改证据能力等问题,认为除非销售者能够证明这个证据存在合理性怀疑的,否则可以采取电子证据。
西南政法大学许明月教授认为,关于电商网站上发布格式条款的效力问题,必须让消费者知道有这个格式条款存在,这是经营者对于格式条款的第一义务。
北京市三中院副院长马强在总结时谈到,随着时间的演进,《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经不仅仅局限消费者权益的合法保护,而且涉及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新《消法》修订实施一周年以来,许多新的内容为审判实践也带来一些新的变化。通过此次论坛,专家学者从不同方面贡献了自己的研究成果,法官与学者之间有讲述,有互动,达到了增进了解、互相促进的目的。
随着研究与实践的深入,专家学者与一线法官们的真知灼见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会有非常重要的作用,而消费者权益保护,也永远“在路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