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市三中院通报消费者维权案件审理情况
本报讯(记者周頔) 面对消费购物中的侵权损失,是选择忍气吞声,还是勇敢地站出来维权?这对很多消费者来说是个两难的选择。除了要花费时间、精力等维权成本,并不知晓能否顺利地获得赔偿也是消费者维权信心不足的一大原因。
3月10日上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就一年以来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的情况召开了通报会,将消费者依法维权获得胜诉的成功经验进行了分享。自2014年3月以来,三中院共审理消费者维权案件41起,全部为二审案件,这些案件全部属于消费者起诉经营者的案件。
从案由看,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8件,占到了案件总数的20%。从案件涉及的商品看,涉及食品、药品的案件11件,占买卖合同案件总数的28%。从消费者要求经营者承担责任的方式看,涉及因经营者欺诈而要求3倍赔偿的案件22件,占53%;涉及经营者明知并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而要求10倍赔偿的案件11件,占27%。
三中院民三庭庭长侯军分析,消费者的诉求开始集中于惩罚性赔偿,因销售者出售不合格食品,而引发的3倍、10倍赔偿案件占到了案件总数的80%,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得到了广泛的适用。
北京市三中院的法官建议,消费者要提高证据留存意识,辨析虚假信息,妥善保护个人隐私信息并认真阅读和保存交易规则,产生争议及时向消协或者工商部门投诉,积极维护自身权益。
法官们同时提示经营者应尽审慎审查义务,核实其交付的商品的合法来源,检查相关材料和卫生证书,确保商品和服务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避免瑕疵商品和服务进入市场。网络经营者应尽提示和说明义务,应当以极其显著的方式向消费者公布商品和服务的基本情况以及注意事项、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充分保障消费者知情权、撤回权等基本权益,减少交易漏洞,规范网购行为。
碰到消费欺诈?新消法的三倍赔偿并不是纸上谈兵。2013年12月17日,顾客张先生花费7万余元从某汽车经销商处购得一辆货车,提车第3天发现,该车有明显的维修翻新痕迹,但汽车销售商拒不承认,声称该车为新车,于是张先生将销售公司告上了法庭。经三中院二审审理认定,汽车经销商在车辆交付前就已经进行过维修,并非新车但并未如实告知,构成欺诈,判决汽车经销商除撤销合同返还货款以外,按照三倍赔偿标准赔偿张先生22万余元。
购买到过期食品怎么办?在很多人看来,除了找商家退货,或者自行扔掉并没有第三个解决路径。然而,在三中院审判的案例中,面对过期食品进行十倍索赔开拓了消费者维权的新路径。据三中院法官介绍,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可进行十倍赔偿索赔。
在网络购物方面,商家也不能随意“任性”取消订单。陈某在某购物网站促销之际,以161.99元的价格成功下订单购置了一台长虹32英寸LED电视机,然而商家却以缺货为由单方面取消订单。经三中院审理认定,买卖合同真实有效,网站需按照合同履行约定,并承担陈某证据保全和诉讼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