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法》立法加速

代表委员建议须完善制度保障

 

39日下午,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记者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阚珂表示,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在推进社会领域立法上,将制定《社区矫正法》。

此前一天,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在此次人大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强调,此项立法任务已被部署为2015年工作的主要任务之一。

在此背景下,全国人大代表、湖南省司法厅副厅长傅莉娟在接受民主与法制社记者采访时表示,“作为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目前亟需《社区矫正法》出台,并必须设置完善的法律制度进行保障。” 

在湖南省司法厅,傅莉娟分管社区矫正工作。她根据当前全国社区矫正工作情况,并结合对湖南社区矫正工作的调研,提出了关于社区矫正立法的多项建议。

全国政协委员、九三学社宁夏区委会主委马秀珍对此与傅莉娟不谋而合。马秀珍表示,“尽快出台《社区矫正法》,以制度的方式解决社区矫正工作经费保障问题,加强社区矫正司法队伍建设。”

建议一:各省设立“社区矫正局”

201312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废止劳教制度的决定。当时,社会上有人担忧,“社区矫正可能成为另一种劳教”。

在第二天举办的新闻发布会上,司法部副部长赵大程表示,社区矫正制度和劳动教养制度是两种性质不同的制度。

“社区矫正和劳动教养制度在法律依据、适用范围、运用程序、执行方式等方面都不同,二者不能混同,更不可能出现所言的情况。”赵大程说。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也在受访时称,《社区矫正法》并不是劳教制度的替代制度,而是一部执行刑法惩罚的程序法。

“社区矫正的三大职能是监管、教育、帮扶。”傅莉娟表示,社区矫正工作提高了罪犯教育改造质量。社会的帮扶、教育和培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因而社区矫正的效果要好于监禁矫正。

据傅莉娟介绍,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从2003年开始试点,2005年扩大试点,2009年在全国全面施行。

傅莉娟在建议中提出,目前各省都已设立了社区矫正机构,但大多都是司法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在省司法厅的司法矫正处加挂了一个牌子”,真正单独设立的屈指可数。

“当前的社区矫正机构设置模式既不符合法律的要求,也难以满足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需要。”傅莉娟说。

她建议,正在制定的《社区矫正法》应对社区矫正机构设置做出明确规定,“各省设立社区矫正局,增加编制,明确其应当是具有独立执法权的专门机构,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管理,类似于监狱管理局、戒毒局。”

建议二:建立社区矫正警察队伍

“我国施行社区矫正,要建立一套监禁刑与非监禁刑相互衔接、相互贯通、相互支撑的刑罚执行体系,达到优化刑罚执行资源配置,提高刑罚执行效能的目的。”傅莉娟说。

她提出,社区矫正需要配备相应的警力,才能切实履行国家赋予的这种刑罚执行权。

傅莉娟建议,《社区矫正法》应明确提出“建立社区矫正警察队伍,社区矫正机构的人民警察负责组织执行刑罚,对违反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实施制止、惩戒、收监等强制措施”。

她认为,建立社区矫正警察队伍,能够在社区服刑人员脱离监管、违反监管规定、发生违法犯罪或者危害社区安全的行为时,及时采取强制措施,有效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能够在日常监管教育过程中,更好地体现刑罚执行的严肃性,有效震慑社区服刑人员,减少不服管教的现象;能够在开展调查评估、调查取证等与社会联系的执法工作时,更好地得到社会与人民群众的信任、支持和配合。

据民主与法制社记者了解,上海市司法部门在试点社区矫正工作时,已在20144月初,在全国率先试点“派驻社区矫正民警”制度,拟选调218名原劳教部门民警转岗到区(县)司法局,直接从事社区矫正工作,加强基层的执法力量。

建议三:场所和经费要同步保障

“真正想改造好一个罪犯,并不能完全依靠监狱,因为我们常说‘监狱是一个染缸’。特别对于一个轻刑犯来说,在社区、家人等各方的帮扶下,社区矫正可能更有利于他们的改造。”傅莉娟说。

她表示,社区矫正并不是在社区场所即可进行,因而必须建立社区矫正场所,确保社区矫正刑罚执行顺利进行。

她建议,应将社区矫正场所建设纳入地方政法基础设施建设范畴,纳入国家“十三五”规划。同时,应该给予全国经济欠发达省份一定的资金支持,以保证社区矫正能够平衡发展。

“如果场所问题解决了,同时社区矫正工作经费也要同步保障。”傅莉娟说。

傅莉娟建议,《社区矫正法》应明确规定将社区矫正经费纳入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预算,由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按比例共同负担,同时将社区矫正经费从基层司法业务费中分离出来,单独列项核拨,并建立按照社区服刑人员数量核定社区矫正经费的动态经费保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