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是共有还是单独所有,遗赠协议是否有效?
案情回顾
王爱兰与其夫张学印共育7个儿子,张学印于1976年12月4日去世,王爱兰于2013年7月10日去世,遗留一套房屋。1998年王爱兰通过公有住宅租赁的方式取得了使用权。2004年,基于农转居人员购买安置住房了相关政策,王爱兰以支付价款的方式取得了该套房屋的所有权,现该房屋登记在王爱兰名下。
2009年9月11日,王爱兰订立遗嘱将该套房屋赠予张为民,并经公证处公证,后张为民公证声明表示接受遗赠。
王爱兰去世后,其部分子女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共享房屋的继承权。作为原告方的几位子女认为,虽然张学印已于1976年去世,但其生前系在职人员,王爱兰在购买该套房屋时享受了张学印生前工龄计算折扣的优惠政策,所以该套房屋应为王爱兰与张学印夫妻的共同财产。另外,王爱兰在公证处所做的遗赠只能处分其个人的部分,并且王爱兰在办理公证遗嘱时精神状态存在问题,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所以,其立遗嘱不具备法律效力。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也可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该套房屋在王爱兰名下,是在张学印去世后所购,根据王爱兰2009年9月11日的遗嘱,该套房屋由张为民继承,且张为民亦公证声明表示接受遗赠。
2014年10月9日,朝阳区法院判决,三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继承该套房屋的份额,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三原告不服判决上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该中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争议焦点
张学印去世后遗留的单位住宅房,经王爱兰过户后是否为夫妻共有财产?该套房屋被王爱兰赠予张为民后,其他子女是否有权继承?王爱兰的遗赠协议是否有效?
律师观点
针对此案,北京市嘉佑律师事务所杨鹏律师认为,本案是一起继承纠纷案件,涉及物权法、婚姻法以及继承法三大法律。依据我国《物权法》规定,房屋等其他不动产物权采取登记制度,即房屋产权证是所有权人拥有房屋产权的合法证明;《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也就是说夫妻关系的存在是认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前提;《继承法》规定,遗产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所有财产和法律规定的、可以继承的其他财产权益。
本案中的王爱兰老人是在2004年通过支付价款的方式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此时张学印老人已经去世多年,房屋所有权的取得时间并非在其二人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且该房屋的产权证书所记载的所有权人为王爱兰一人。可见,该房屋是王爱兰老人的个人财产,并非王爱兰与张学印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此,王爱兰有权对该房屋进行合法处分,包括以公证的方式遗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另外,受遗赠人公证声明表示接受遗赠,也是本案的一个关键问题。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做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则视为放弃受遗赠。张为民得知遗赠公证的情况后,在两个月的法定期间内,公证声明表示接受遗赠,因此,人民法院才会依据有关遗赠的法律规定,确认老人的遗赠行为合法有效。
(文中相关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