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商人“败走宽甸”4000万“借贷”之争

澳门商人投资开发辽宁省丹东市宽甸中心商业城项目,孰料,在商场摸爬滚打多年的投资人,却在此次投资中身陷诉讼漩涡,无法自拔。

 

 

60多岁的澳门商人付杰坐在凳子上,打不起精神,失去了曾经的睿智。说起他的投资遭遇,时而义愤填膺,时而唉声叹气。“此次的投资太失败了,接二连三的打击已让我对宽甸项目失去了信心。”

近期,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发生在辽宁省丹东市宽甸县的“4000万借贷纠纷案”,一个原告、两名被告。被告金玛公司认为:如果这4000万是工程款,不应就此笔款项单独提起诉讼,法院亦不应该受理此案;另一方则认为4000万是利息;还有一方说是借贷款。案件扑朔迷离,涉事三方均被卷入漩涡。

2014年11月,借款人智心田在沈阳起诉王志广与金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主张自己的权利索要借款。

2014年11月,金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沈书琴报案称被敲诈勒索,宽甸县警方已经受理此案。

2014年12月15日,关于金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沈阳开庭审理。

  

甲方乙方渊源

2009年,经过当地政府的招商引资,为开发宽甸中心商业城项目,付杰在宽甸投资成立了金玛(宽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玛公司),主要经营项目是开发宽甸中心商业城建筑面积11万平方米商住用房,公司成立后注册资金1000万美元,公司股东为独立股东付杰。

付杰虽经商多年,但对于房地产业务一窍不通,付杰在做完基础投资后,2010年5月,经介绍认识了丹东市建设工程监理公司经理、法定代表人蔡斌。

2010年5月5日,金玛公司与蔡斌、高铁力签订了项目合作投资开发协议,约定由二人落实带资承建中心商业城项目,双方按税后利润各50%分成,并聘任蔡为金玛公司董事长、高为总经理。

2010年5月,付杰又将全部股权转让给沈书琴,转让费7700万元从以后的售楼款中分期提取。

2010年10月20日,蔡斌介绍沈阳金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伟公司)与金玛公司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王志广、智心田二人为金伟公司代表。

智、王二人由此与金玛公司开始交织。

因沈阳金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具备施工条件,2011年4月26日,金玛公司与丹东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丹东二建)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终于得以开工,仍由王志广承建,丹东二建出具了“委托金伟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志广以丹东二建公司名义组织施工”的委托书。

  

一份备忘录形成的4000

2011年10月,蔡斌被解除职务,金玛公司由沈书琴负责。

期间,因工程款支付问题施工方与金玛公司开始出现矛盾。

沈书琴告诉记者,自她接手后公司就没有安宁过。沈书琴回忆,2012年11月23日,承建方先是停工、停水、停电,又把金玛公司所有人员赶出施工现场。以暴力的手段抢占并搜查金玛公司办公室,拿走办公室内现金115万余元(公安认定),强迫金玛公司人员将公章交由外人接管。

付杰称,金玛公司总经理沈书琴被逼走后,他就不断接到电话,说找不到沈书琴了,农民工因为欠薪的事持续上访,欠薪构成刑事犯罪,让他通知沈书琴赶快到宽甸处理相关事宜。

至此,涉事三方为了平息此次事件,经多方“撮合”,签署了一份备忘录。

备忘录内容显示,金玛房地产公司按照县委、县政府的要求,与施工方负责人王志广,为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各方达成一致意见,向智心田借贷4000万元,用于偿还工程款,月息三分钱当月支付,金玛公司在施工方于2013年6月15日竣工验收合格后,银行按揭款进账之日起30日内偿还智心田本金和利息,并且金玛公司有提前还款的权利。

金玛公司拿出多套房源抵顶给施工企业,用于抵顶4350万元(内含工程款3000万元和欠王志广借款1100万元加250万元利息款)工程款。落款签字为金玛房地产公司付杰和施工方负责人王志广、智心田,签订日期为2012年12月14日。

据智心田的代理律师在2014年12月15日沈阳中级人民法院开庭时诉称,被告王志广在2011年,以丹东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的名义,承包了被告金玛公司开发的宽甸商业城项目工程,王志广因急需垫付施工原材料款及工人工资,自2010年底多次向其借款累计达4000万元,后经智心田与二被告协商于2012年12月14日签订中心商业城项目补充协议书的备忘录一份,被告王志广将借原告的4000万元本息转移给被告金玛公司,月息按三分钱当月支付利息,自2013年6月15日竣工验收合格后银行按揭款进账之日30日内支付智心田本金和利息,且被告金玛公司自愿将其开发的宽甸中心商业城项目在建的上三层14800平方米商场及地下车库,以销售备案方式作为上述借款担保。

智心田的代理律师当庭提交了8份证据,证明与被告金玛公司的债务真实存在。

王志广也当庭确认了此事。

付杰回忆称,这个备忘录是在被迫的情况下签订的,他们签订备忘录就是想联手吃掉金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付杰告诉民主与法制社记者,2012年12月14日上午9时左右,当时公司的代理出纳马国生陪同付杰到项目工地察看情况,施工方带领20多人冲上来把付杰连推带骂架到工地办公室,声称“不给钱就打断腿”。在工地办公室内,施工方人员强令其蹲在墙角,朝其身上吐唾沫,用脚踢,同时扬言将其“装进麻袋扔进鸭绿江”,逼迫付杰答应他们提出的条件。

拘禁5个小时后,逼迫其在他们写好的《备忘录》上签字。

一个月后,2013年1月15日,两张单据同时出现在金玛公司账面上:一张是收到“智心田借款”4000万元,一张是王志广收到“还融资利息款”4000万元。并由此开始按月从金玛公司提取利息,现已支付的利息累计已达960万元。

与此同时,智心田以借款抵押名义,将金玛公司价值1.5亿元的数套房产备案到自己和家人的名下。

付杰还说,后经他了解,所谓“农民工欠薪上访”其实是智、王导演的戏,目的在于绑架政府利用群体事件逼迫金玛公司就范,从而侵占金玛公司的巨额财产。

沈书琴还告诉记者,2013年1月15日开出的两张单据均不是本公司所为,而是在付杰被迫签订《备忘录》后,公章完全失控的情况下,新聘任为金玛公司总经理的郭元富一手操办的。

沈书琴透露,新聘任的郭元富曾分别因故意伤害罪和寻衅滋事罪被司法机关三次判处有期徒刑,被聘为金玛公司“总经理”时,刚刚刑满释放不久。

“一个刚刚刑满释放的人,我们怎么会用他当总经理呢?这些事情有人在背后操纵。”沈书琴说。

针对此事,金玛公司总经理沈书琴已经在宽甸县公安局报案,宽甸县公安局已于2014年11月12日受理此案并下发受理通知书。

记者多次拨打智心田与王志广的电话求证此事,均无人接听。

  

说法不一

沈书琴告诉民主与法制社记者,付杰虽然签订了备忘录,而实际上金玛公司没收到智心田一分钱,王志广也否认收到过金玛公司支付的“工程款”,称其收到的钱是“利息”。如此,金玛公司凭空徒增了4000万元债务。

王志广针对4000万债务问题在沈阳中院开庭时辩称,4000万是借款,这是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并且偿还他的1100万的债务,总共是4350万,其中有3000万是农民工工资。

金玛公司代理律师质疑:“既然是工程款,为何王志广给金玛公司开具的收据单上却显示是还融资利息款呢?”

王志广针对4000万的性质辩称,争议的4000万是融资利息,3000万的融资,1000万的利息,是金玛公司替他还智心田的借款本息。

据金玛代理律师介绍,王志广在另外一次向金玛公司讨要工程款的诉讼案中,称这4000万元是金玛公司向他支付的垫资利息,“约定融资利息每年3000万元,现在已过5年,只支付了4000万元,该款不是工程款。”

付杰声称,如果按照王志广的说法,金玛公司就损失惨重,不仅要被别人追要4000万借款,还要还4000万利息,而又被别人拿走将近960万现金,还有金玛公司1.5亿的房产。

智心田代理律师在沈阳中院开庭审理时坚称,4000万就是借款,通过王志广债务转让与金玛公司形成借贷关系。

     

律师观点

“王志广的辩解与陈述使4000万是如何形成的问题,有了三个不同版本。那么这笔借款从法律上来讲就不能成立,如果每一个版本都单独说,那么每一个版本都可以成立,如果一笔借款出现三个版本,这笔借款应该按哪种版本来处理?”金玛公司代理律师刘亚军反问。

刘亚军认为,该案最关键的问题是,在智心田向沈阳市中级法院起诉后,沈阳市中院依据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规定,向智心田送达了“举证责任通知书”,但是,在开庭时,智心田并没有向法庭出示任何证据,也就是说,作为原告的智心田,根本没有所谓的之前借给王志广4000万的事实,而是以虚构4000万借款,通过债权转移的方式,让金玛公司承认4000万元借款并承担利息。

“智心田起诉的是借款,但实际上,丹东二建和王志广整个的工程还没有决算,所有的工程款应该一起结算,并且丹东二建正在起诉金玛公司索要工程款,如果该笔款项如备忘录所说是支付给王志广的工程款,那么该案就不成立,应与丹东二建案一并处理”。律师刘亚军说。

刘亚军最后告诉记者,这4000万无论智心田与王志广之间是如何关系,但金玛公司是支付给王志广的工程款,沈阳金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金玛公司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约定金伟公司负有垫资义务,既然有垫资义务又何谈融资利息?通过庭审时各方陈述的事实可以看出,该笔款项应该属于工程款。

  

金玛系列案

  

付杰说,4000万借贷争议只是他这个项目中所涉问题的冰山一角。自项目成立以来,他经历了许多难以想象的事情,诸如被迫工地停工、给公司退税的钱没有通过公司就被支付给施工方、在开协调会时被威胁、售楼处无故被封、公司公章失控等等。

沈书琴告诉记者,公司公章失控后,公司一度混乱,2013年10月15日,沈书琴回到宽甸并以金玛公司的名义登报声明失控的印章作废。在重新刻制了一套印章后,金玛公司才结束了被他人控制的局面。

重新掌握金玛公司的沈书琴经核对公司财务账目后发现,金玛公司损失巨大,数额触目惊心。

发现这些问题后,沈书琴代表金玛公司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请求追回财产并追究相关人的刑事责任。

2014年3月,公安机关受理金玛公司报案并成立“3·19”专案组,专案组设在宽甸城北派出所内,由副所长万立明担任组长。专案组对郭元富、王志广立案侦查后发现,郭元富涉嫌构成职务侵占、诈骗、敲诈勒索罪,涉案金额高达1100多万元,郭元富被批捕。

2014年6月23日,宽甸县公安局以涉嫌“非法搜查”对王志广刑事拘留,检察院未予批捕,7月30日变更为监视居住;10月29日,王志广施工队的迟某喜归案,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和非法搜查被刑事拘留,检察院认为不构成犯罪将其释放;最早被刑拘的郭元富,涉嫌职务侵占、诈骗、敲诈勒索三项罪名,涉案金额1100多万元,检察院不予起诉将其释放。

宽甸县检察院政治处主任张春图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检察机关经过审查,认为郭、王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认为迟某喜案达不到立案标准,才作出不批捕不起诉的决定,“我们都同时通知了有关各方,可能时间上有的稍早一些,有的稍晚一些。由于金玛公司负责人不在本地,郭元富的不起诉决定是电话通知的”。

2015年2月5日,记者在丹东市公安局获悉,丹东市公安局已成立了由副局长田立新为组长的金玛系列案件专案组,将对金玛系列案件重新侦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