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火金刚》版权纠纷案开庭

  《烈火金刚》作者刘流的3位继承人、作品专有版权商中国青年出版社分别起诉时代文艺出版社和北京博渊苑图书销售商侵犯著作权。2015128日,两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三庭开庭审理。

 

两案合并审理

    《烈火金刚》是已故作家刘流创作的一部长篇小说,描写的是冀中人民的抗日斗争故事。该书自1958年出版后,在社会上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具有很高的社会声誉和强大的市场号召力。

    20144月左右,刘流的3个子女获知,北京博渊苑图书销售商售卖时代文艺出版社出版的《烈火金刚》,他们通过网络下单以“每册4元的价格”几次购买了该书,阅读后,认为该书是在原著的基础上任意删节而成的缩写版。

    刘流的继承人认为,出版商时代文艺出版社和北京博渊苑图书销售商侵犯了原作者的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早在2008年,刘流的三子女曾经和中国青年出版社签署了《烈火金刚》的图书出版合同,合同中规定中国青年出版社享有在中国大陆地区以图书各种形式出版《烈火金刚》中文本的专有使用权,其中包括原版、修订版、缩写版及插图版等所有的中文版本。因此,中国青年出版社认为,出版商时代文艺出版社和北京博渊苑图书销售商侵犯了自己排他性的出版权利。

    刘流的3位继承人、中国青年出版社分别起诉时代文艺出版社和北京博渊苑图书销售商,北京朝阳法院受理两起诉讼后,于128日将两案合并开庭审理,一位法官和两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原被告双方展开激烈的抗辩。

被告辩称无盗版故意

    刘流的继承人和中国青年出版社同时要求时代文艺出版社和北京博渊苑图书销售商在《中国青年报》《中国新闻出版报》上公开道歉,停止销售行为,每个原告均要求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

    刘流的三子女另外提出2万元精神损失赔偿,他们认为《烈火金刚》这部作品父亲付出了巨大心血,对3位继承人有特殊的感情,而时代文艺出版社和北京博渊苑图书销售商恶意侵权,让3位继承人心理受到了创伤。

    时代文艺出版社庭审时没有拿出《烈火金刚》的图书出版合同,但强调自己仅在20095月以“红色经典系列”对该书出版印刷一次,由于针对小学生,该书是8万字缩写本,与原著的38万字差别很大。

    时代文艺出版社认为没有歪曲、篡改作者的原意,没有侵犯著作权的人身权,且该书印刷数量少,销售的盈利也很少,没有侵犯著作财产权。“2009年出版定价10元、这么多年过去了才卖4元,而且出版商刨除印刷成本、销售成本后是15%的利润。”其代理律师李尊霞说,因此不可能造成中国青年报社的重大经济损失。

    时代文艺出版社认为自己的印刷出版是一次行为,原告的索赔要求不合理,且因盗版猖獗,原告购买的图书证明不了是时代出版社出版印刷的那一版书。

庭审当日没有判决,该案将进一步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