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监所检察厅更名刑事执行检察厅

主要“权限”包括七项职能
 
     本报讯(记者薛应军) 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经研究并报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复同意,将“最高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厅”更名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厅”,并将对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的工作方式作出适当调整,在继续坚持和加强派出派驻检察的同时,将改进和完善同级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巡回检察、上级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巡视检察等。
       “这次更名不是一个简单的部门更名和称谓改变的问题。”最高检刑事执行检察厅负责人表示,此次将沿用了30多年的最高检监所检察厅进行更名,主要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和法治建设的发展,检察机关原监所检察部门承担的职责发生了重要变化,原名“一是不能准确反映我们这个部门的工作性质,二是也不能涵盖部门的职责范围,显然不够科学”。
      据了解,新更名的最高检刑事执行检察厅主要“权限”具体包括七项职能:一是负责全国检察机关对法院、公安机关和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和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变更执行活动是否合法的监督工作的指导;二是负责对公安机关执行监管被刑事拘留、逮捕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活动是否合法的监督工作,以及超期羁押监督、久押不决案件清理和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的指导;三是负责对强制医疗执行活动是否合法的监督工作的指导;四是负责对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查办的刑事执行中发生的虐待被监管人案、私放在押人员案、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受贿案等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的指导;五是负责对刑事执行中发生的罪犯又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工作的指导;六是承办下级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工作中疑难问题的请示;七是研究制定刑事执行检察业务工作细则、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