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动了我的股份

      开泰公司与莱山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签订《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入股协议书》,并购买了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农信社)原始股份20万股,连续三年分得股东红利。
  孰料,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改制成为农商银行后,小股东开泰公司被强制退股。


——烟台农商银行退股风波


  “涉及企业变更,股东却不知情?为什么银行要在改制的时候强制退股?他们要给谁争取利益?”2015年1月5日,山东省烟台市开泰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泰公司)总经理于华梯对本社记者如是说。
  
强制增股

  2009年12月25日,经人介绍,开泰公司与莱山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签订《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入股协议书》,并购买了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农信社)原始股份20万股,共计20万元。购买股票后,开泰公司连续3年享受股金红利。
  股价的增值,让于华梯感到暗自欣喜,心里不断盘算着不菲的可预期收益,孰不知一场不幸正悄悄到来。
  2012年12月底,于华梯接到自称烟台市农商银行工作人员的电话,该工作人员要求于华梯“在早前20万股的投资基础上增资到150万元(合计100万股),若不这么做,就要强制退股”。
  于华梯答应了该行的要求,并多方筹集资金。时隔两天,正当于华梯准备到银行增资扩股时,该行工作人员再次打来电话称“必须增资到750万元(500万股),否则予以退股”。对此,于华梯深感气愤:银行为何出尔反尔?
  随后于华梯多次与该行的相关工作人员联系,寻求说法,但该行相关人员态度强硬并多次明确表态:不增股就退股。此时,于华梯隐隐约约感觉到,“增股只是银行的幌子,退股才是他们的目的。”
  于华梯最担心的事情终于变成了现实。2013年2月底,他又接到烟台市农商银行工作人员的电话,称“开泰公司持有原农信社的20万股份已经全被强制清退,从当天起开泰公司将不再是烟台农商银行的股东,不再享有任何股金红利”,并通知他将股金提走。
  2013年5月,烟台市农商银行财务科林科长对于华梯表示,现在农信社已经不存在了,与烟台市其他五区的农信社合并组成了烟台农商银行,因此开泰公司的股权作废。农信社还为此专门成立了一个清退工作小组,按这种方式清理小股东。
  这时于华梯才彻底明白,莱山农村信用社已经和其他信用社并成了烟台市农商银行。于华梯告诉记者:“由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改制为农商银行,本身是好事,但我们股东却不知情,更没有征求我们的意见。”
  被强制退股后,于华梯带着愤懑、疑问,开始了近两年的漫漫维权路。他先后多次到烟台市农商银行、烟台市莱山农村信用社、烟台市银监局等部门反映情况,以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但事与愿违,2013年5月17日,烟台农商行莱山支行在《关于于华梯反映农商行改革清退小股东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中,明确答复于华梯:如不继续加股,便视为股东自动放弃股权。
  对此,于华梯很不理解、更很无奈:“不加股,就强制退股,银行有钱就这么任性?”
  
“诡异”答复

  2015年1月6日,本社记者就相关问题采访了烟台农商行财务总监高丹以及法律顾问梁文成律师。对于记者的采访要求,高丹以言辞予以拒绝,并称“无论是什么样的问题都由律师梁文成代为回答。”
  针对“银行改制为何不通知股东”问题,梁律师表示,“银行的股东太多,并且有些已更换了电话号码,很难再通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之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继承。对此,梁律师说:“《公司法》已经不能界定目前状况下的农商银行了。”
  2015年1月14日,本社记者再次来到烟台农商行了解相关情况,该行合规部经理杨伟岐对本社记者表示,“就此事于华梯可以起诉,至于他的股权是必须清退的”,并称“类似他这样的原始股东都遭到了清退,并不是只有他这一例”。
  至于“强制加股”一事,杨伟岐始终没有正面回答,随后记者希望提供银行加股的大会决议或相关资料,但截至发稿时,烟台农商行也未能提供该行加股的大会决议或相关资料。
  对于烟台农商行相关人员的解释,于华梯深感不满,“这样解释很诡异,让人难以接受。”
    
强制退股不可取

  2015年1月14日,烟台市银监局监管二科科长李鹏在接受本社记者采访时表示,对此次农商行的退股行为也早有所闻,银监局的意见是跟着国家政策走,强制退股是不可取的,应以协商退股为主。银行加股是为优化股权结构,提高银行的经营能力。新的股东入股的基本条件就是农商银行领导同意,银行社员代表大会通过,银监局的批准。
  同时李鹏也表示,“即使银行重组,也应积极保护小股东的利益,需要清退小股东时,也应与其协商解决,得到小股东的同意,自愿退股。一切都应以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相关部门规章制度为主。”
  针对此事,山东星河泰律师事务所纪文军律师告诉本社记者:“强制退股肯定是不合法的,这严重侵犯了股东的合法权益,这是一种民事关系上强权行为,彻底把民商法律的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等原则扔进下水道。”
  对此,纪律师称:“其实,类似于华梯这样的小股东股权处置,国家的法律、法规早就有明确的规定和保障条款。国家也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并非无法可依。”
  2005年8月9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了《县(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组建审批工作指引》(银监发〔2005〕58号)的通知,该通知规定:对既不愿增资入股又要求维持原股金的社员,可以将其股金折算为统一法人社的股金(份)。
  在纪律师看来,开泰公司与农信社之间有合同,有股权证,理应是该行的合法股东。他进一步称:“如果银行想清退类似于华梯的小股东,也应协商出让股权,没有必要、也没有理由强制退股,这不仅违背了当初双方签署的入股协议书,更是藐视国家的法律。可见,经是好经,被和尚念歪了。”
  烟台农商行“强制退股”事件,受害人远不止于华梯一人,到底谁动了“于华梯”们的股份?难道真如于华梯所言“银行的重组过程中到底隐藏着什么秘密”?本报将继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