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村民因9棵树被判刑14年错案难纠幕后
一起简单的林业合同纠纷,因为乡政府介入确权,4名维权的村民被判刑。在三级法院之间行政官司打了14年,如今案件又回归到原点。
1月21日下午5时30分,河南省原阳县福宁集乡李杏兰村村民吴继广、李怀礼等人收到了来自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河南高院)的开庭传票,要求他们在1月22日上午8时30分到河南高院开庭。
这对吴继广来说,喜忧参半:接到传票到距离开庭仅剩下10多个小时,吴继广等人立即向法院申请延期开庭;这张开庭传票也令人欣喜,委实来之不易。
2001年,吴继广等5名村民摊上官司,当时他们以原告的身份状告王杏兰乡人民政府(2005年与福宁集乡人民政府合并)违法将一批树木确权给李杏兰村村委会。村民败诉后,他们中的4人以“涉嫌聚众哄抢罪”被追究刑事责任,4个人分别被判处9年、8年、7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2008年之后,4名村民相继服刑期满,他们开始了新一轮申诉。
合同是否有效
河南省原阳县城北10公里,是福宁集乡李杏兰村,这里是黄河故道,土质多沙。为了防风固沙,1985年由中国林科院发起、河南省林科院主持实施的黄淮海综合防护林工程启动,栽植面积达上万亩。
1986年,由村委会和村民两方签署并经乡林管站见证的《林业承包合同》约定,每户村民种植的树种、棵数、位置,还特别约定,林木的所有权归农户,允许继承或转让。
10年后,小树蔚然成林。从1996年开始,多数村民都按照承包合同处理了属于自己的树木。
成材林归谁所有原本清晰明了,在李杏兰村却产生了纠葛。
1998年11月,该村村委会决定卖掉其中的1400余棵树。购买者是该村村支书李怀志的堂弟李怀科,而且村委会协助李怀科办理了砍伐证。
“村支书将原本价值超过20万元的树木贱卖到10万元,而村集体无权处理属于村民的树木。”李杏兰村村民极力反对。
李世邦、吴继广、李怀礼、李守乾、李守聚等5位村民拿着1986年签署的《林业承包合同》找到了林业局。林业局当天就下发了停止采伐通知,原采伐许可证无效。但这并没有阻止李怀科的砍伐行为。
在李怀科伐完树木之后,手中持有合同的村民都去“拉树”。
李怀科到原阳县法院民事庭起诉。面对村民手中的合同,法庭提出由王杏兰乡人民政府确权。结果王杏兰乡作出决定,认为树木归李杏兰村委会所有。
1999年初,吴继广等人向原阳县政府提出行政复议。
县政府认为该决定有多处硬伤:一是李杏兰村委会向王杏兰乡政府申请确权的《申请书》中没有注明申请时间,没有加盖印鉴;王杏兰乡处理决定中“一个月内向乡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复议”的提法是错误的,应按《行政复议条例》准确告知当事人的复议权利;该林权争议发生在1998年7月1日《森林法》施行之后,应参照《森林法》的具体条文。
县政府遂决定撤销王杏兰乡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书,责令王杏兰乡人民政府对本案重新处理。
2000年9月15日,王杏兰乡人民政府第二次作出决定,提出“村委会虽与李怀礼等人签订有承包合同,但该合同是为应付上级检查制作的合同,合同双方均未实际履行。”
这次乡政府作出决定没有加盖公章,但村民提出再次复议之后,原阳县政府对乡政府的决定予以维持。
两审败诉
吴继广等5人将王杏兰乡人民政府起诉到原阳县法院。
实际上,在李怀科强行伐树的时候,因为没有任何部门出面制止,吴继广和李守聚曾经咨询过律师和法官。
“你们拉树是维权,如果你不拉,没有人给你送到家里。但是你们不能去伐树。”一位姓万的原阳县律师向吴继广等支招儿说。
“有几棵拉几棵,犯不了法。”时任原阳县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卢某认为村民持有的合同有效,而无证采伐违法,其给出的建议也是让村民直接去拉树。
吴继广等村民诉乡政府的案子进入诉讼程序之后,他们发现原来咨询过的万姓律师担任了王杏兰乡乡政府的代理律师。
行政庭庭长卢某还帮助吴继广书写了有关《森林法》和《合同法》的条文。
5名村民向法院提交的证据中,栽树时的村支书、护林员,还有当时担任王杏兰乡乡长的张正群都出具了书面证明,认为村民手中持有的合同合法有效。
2001年2月26日,原阳县法院下达判决,吴继广等5名村民败诉。5名村民随即提出了上诉。
新乡中院开庭时,吴继广、李世邦等5人都在场,他们共同证实,当时庭审只有一个法官李亚南在场,本应到场的书记员和陪审员都没有出庭。
2001年7月,新乡中院驳回了村民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
民事纠纷转刑事犯罪
2001年9月6日,李守乾因涉嫌聚众哄抢被刑事拘留,10月11日被逮捕。2002年4月,法院认为李守乾拉走了其中一棵树,造成1151棵树被抢,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以聚众哄抢罪判刑9年,处罚金1万元。
2001年12月,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记者曾问主审法官李亚南:“对于行政机关的法定程序,以及提供证据的事实,法院有没有调查?”李亚南的答复是:“法院不调查。”
时任国家行政学院教授袁曙宏(现任国务院法制办主任)作点评说:“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是最有力的证据。只要没有废止,当然是有效的。”
5名村民继续申诉。
2002年9月17日,新乡市中院作了一个行政裁定,认为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立案条件。裁定本案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执行。
案件纠正呼之欲出,5名村民松了一口气。
结果是,仅一周之后,吴继广被逮捕。紧接着李世邦也被逮捕,两人分别被认定“拉树”两棵,以聚众哄抢罪被判8年,每人罚金8000元。
因为申诉者被抓,新乡中院裁定再审的案子陷于停滞。2003年4月,新乡中院作出裁定,维持了2001年新乡中院二审判决。
申诉者有的入狱,有的四散逃亡。
李怀礼的经历尤为曲折。2001年批准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2008年10月15日,原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李怀礼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8000元。
在其余4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李守聚流亡在外地,至今不敢回家。
2008年李守乾服刑期满,出来后继续申诉。
“我们有合同,违法的不追究,维权的被抓起来判刑,这是啥道理?”吴继广说。
李世邦2009年出狱,再次加入维权的队伍。
功夫不负有心人。吴继广等拿着承包合同和申诉状曾到各个部门去告状,最终有机会得到最高人民法院核实案件,认定案件确实错误。
2011年12月30日,最高法将案件转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处理。
2013年4月17日,河南高院下发裁定:(1)撤销河南省高级法院(2004)豫法立行字第56号驳回申诉通知书;(2)本案由本院提审;(3)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执行。
2013年8月26日,河南高院审理认为:生效的新乡中级人民法院2002年新中行监字第16号行政判决确有错误,裁定予以撤销,本案发回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一个细节是,在河南省高院开庭之后,主审法官曾找到吴继广、李世邦两人谈话,承认该案是错案,提出政府以救助的名义给予补偿。
吴继广等人拒绝协调,要求按照国家赔偿法执行。
最后,河南省高院给出的裁定是:“本案确有错误,发回新乡重审。”
2014年3月25日,新乡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维持了2001年新乡中院的二审判决。
判决下达两个月后,吴继广李守聚等5名村民找到新乡中院副院长尚志东,要求其对判决进行答疑。
尚志东认为村支书以10万元的价格处理了将近20万元的树木,而且没有采伐许可证进行砍伐,当事人李怀科应该受到惩罚。
“我们发现现在村里面捣治(意思是弄虚作假)的太多。村干部处理确实不合适,即使树木属于村集体你也不能这样处理。”尚志东对维权村民被判处八九年有期徒刑表示同情。
村民质疑一二审法院拒绝证人出庭作证,二审法官李亚南在在没有陪审员、书记员的情况下直接念完判决书走人这些情形,尚志东承认,以前开庭的确不规范。
“就是进入再审的裁定,省高院也没有权决定这个案件有没有错误、正确不正确,是要经过再次审理以后才能确定。”尚志东很肯定地说,“你们再申诉省高院不会处理了。”
奔波了13年的案子回到了起点。
李守乾收到新乡中院2014年3月25日的判决书后,连续数日滴水不进,便撒手人寰。临终之时,交代子女继续讨公道。
2015年元月,李守乾的女儿李付香也加入吴继广、李世邦等人的上访队伍。
李怀礼,一个“在本村相当有影响力的人”,因为长期的监狱生活,如今精神分裂。现在一拿起法院判决书,就会像一个孩子一样号啕大哭。
相反的是,当年在王杏兰乡人民政府主政的乡长张锋,现在已经升任原阳县副县长。时任王杏兰乡党委书记的宋世远,升任原阳县发改委主任。
2015年1月21日19时,河南省高院此案主办法官李继红告诉吴继广等人代理律师彭逸轩,将另行通知开庭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