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挂户”入赘婿能否享有征地补偿权
案情回顾
2000年3月2日,河南省罗山县村民杜康入赘女方张丽家后与女方所在的居民小组签订协议,约定该居民小组同意杜康、张丽的户口迁到该居民小组,但只承认杜康属挂牌户口,今后该居民小组卖田、卖地杜康不能分得。
2000年3月13日,杜康与该居民小组村民张丽结婚,婚后生一子杜亮,一女杜晶。杜康、张丽、杜亮、杜晶四人的户口均落在该居民小组,张丽保留有该居民小组原分的责任田。
2009年和2010年,政府征用该居民小组土地,该居民小组经其群众代表研究,并经村民大会通过,2013年年底该居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均分配土地补偿费51000元,但未分配给杜康、张丽、杜亮、杜晶四人,四人遂以该居民小组为被告起诉至罗山法院请求分配土地补偿款。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居民小组于本判决生效后向原告张丽、杜亮、杜晶每人支付土地补偿款51000元,驳回原告杜康要求分配土地补偿款的诉讼请求。
案件焦点
被告居民小组辩称,原告杜康为方便其子女日后上学、工作,于2000年3月与其岳父同本组签订协议,根据该协议,原告杜康及其子女属挂牌户口,在被告处没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且原告杜康自挂牌迁入被告处后长期不在该组居住,未参与本组前几次的土地补偿款分配,亦没有参加过本组任何一次会议,故不属于本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原告张丽虽有本组户口及田地,但为出嫁姑娘,若调田地,其承包的土地亦应被本组收回,其不该是本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故四原告均不是本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分配土地补偿款。
那么本案中的入赘婿杜康,出嫁女张丽及其子女能否分得土地补偿款?
法律解读
针对此案,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法官孔晶晶表示,是否具有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确定本案原告是否享有征地补偿权的关键。
孔晶晶认为,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认定,既要反映征地补偿费的本质,又要有利于对农民合法权益的保护。由于很多农村没有成立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财产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进行管理,这种情况下,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也就是本村的村民。
就本案而言,原告杜康作为入赘婿虽然将其户口迁入被告处,并与被告约定为挂牌户口,且一直未分得被告的责任田地,杜康自挂牌迁入被告处后长期不在该组居住,未参与该组前几次的土地补偿款分配,也没有参加过该组任何一次会议,不应具备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享有征地补偿权。原告张丽结婚后,其户籍并未迁出,应具有原村组集体成员资格,仍享有地权,其承包的土地不应被收回,应保留原来所分的责任田,其所生子女属有地权主体,应与其母等额分配征地补偿费。
经分析后,孔晶晶认为“空挂户”是指户籍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但并不在该地生产、生活,空挂的目的主要是为解决子女就学或从事经营活动的方便。对此,一般不应认定其成员资格。(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本案例由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