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高院首次公布全省法院行政审判十大案例
编者按: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和重大任务。为了贯彻四中全会精神,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鼓与呼,本报特开辟《以案说法》栏目,精选典型案例,有针对性地运用法学专家以及法院、检察院、律师的各方观点解析个案,普及相关法律知识。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此次发布的案例对行政审判工作有指导作用,对社会生活有示范效应,有利于统一法院裁判尺度和法律适用,有利于发挥典型案件的价值引导作用,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行政相对人依法维权。
1月26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全省行政审判十大案例以及2013-2014年度全省法院行政审判工作情况。这10个典型案例是从全省各中级法院推荐和省法院审结的行政案件中筛选出来的,涉及的行政管理领域包括房屋登记、土地登记、社会保障、工伤认定、消防、食品监管、安全生产监管以及政府信息公开等,大部分都是涉及民生的案件。其中,经过法院审理,判决撤销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的5件,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2件,裁定准许撤诉的3件。
据该省高院新闻发言人介绍,此次发布的案例对行政审判工作有指导作用,对社会生活有示范效应,有利于统一法院裁判尺度和法律适用,有利于发挥典型案件的价值引导作用,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行政相对人依法维权。
以下是部分典型案例。
“一地两证”被判违法
基本案情:2005年4月15日,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国土分局作出肃国土发〔2005〕27号《关于原酒泉市怀茂建新农场的调查及处理意见》,决定收回建新农场912.5亩土地,注销土地使用证,将其中300亩调整给兴茂公司耕种,其他612.5亩作为存量土地,保持地貌不变。
同年8月25日,被告肃州区政府作出酒肃政发〔2005〕185号《批复》,同意肃州国土分局上述处理意见,并将此文下发至怀茂乡政府。但肃州国土分局未对建新农场的土地使用证办理注销手续。2011年1月21日,原告高建新向酒泉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被告作出的185号《批复》违法。
裁判结果:一审法院认为,肃州区政府作出的《批复》程序违法,缺乏法律依据,属无效行政行为,判决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政府作出的185号《批复》违法。区政府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省法院二审认为,被诉185号《批复》是肃州区政府履行法定职权的行为,肃州国土分局无此职权,本案适格被告是区政府。该《批复》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违反法定程序,判决确认肃州区政府作出的185号《批复》违法,并责令肃州区政府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典型意义:遵循法定程序是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应当坚持的基本原则。本案中,肃州区政府以《批复》的形式,在没有依法注销原酒泉市怀茂建新农场的土地使用权证的情况下,直接将原酒泉市怀茂建新农场已开垦的300亩土地的使用权调整给别人,致使“一地两证”,明显违反法定程序。
民事赔偿与工伤保险
可并存不悖
基本案情:原告冯建华之妻李巧玲生前系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员工。2011年8月24日,李巧玲在工作期间遭遇车祸死亡。此后受害人家属与肇事方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获得35万元赔偿款。2011年9月14日,庆阳市西峰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为李巧玲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庆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2年5月,原告冯建华就享有的工伤待遇向被告提出给付请求。被告口头通知原告,李巧玲工伤保险待遇395188元,但应扣除从民事赔偿中已获得的350000元,实际支付45188元。原告对此不服,向西峰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其应得的工伤保险待遇395188元。
裁判结果:法院受理后,依法将原告起诉的庆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变更为其下属的二级局,即庆阳市医疗保险局。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人身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件审理中,法院向庆阳市医疗保险局释明,该局决定不扣除原告已经获得的民事赔偿部分款项。原告遂申请撤诉,法院裁定准许其撤回起诉。
典型意义:因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工伤,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外,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该案在进一步探究立法原意的基础上,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从保障劳动者权益出发,得出民事赔偿与工伤保险可以并存不悖的论证,较有说服力,也富有人性关怀,有效维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对同类案件的审判具有示范作用。
超过退休年龄的
劳动者权益受保护
基本案情:原告李双成之妻令九女生前为甘肃省武山县环卫公司清洁工,2012年5月6日下午,令九女在工作中被违章车辆撞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2013年4月24日,李双成向人社局递交了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当日以死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不予受理。李双成不服,向秦州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人社局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并判令其作出工伤认定。
裁判结果: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该条并未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排除在外。人社局以死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不予受理,没有法律根据,判决撤销人社局的不予受理通知,责令其在本判决书生效后一月内,依法作出工伤认定。人社局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判决人社局对原告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依法予以受理,并对令九女的死亡是否构成工伤作出认定。
典型意义: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人员在被聘用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应认定为工伤。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正确理解和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本案的判决切实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具有典型的示范意义。
运管局超时不答复
被判行政不作为
基本案情:2009年11月,原告刘桂英将从他人手中购得,并从事经营的出租车行驶证、营运证交给被告武威市运管局内设的出租车管理科负责人处,申请对该车辆进行报废、更新登记。被告一直不作答复。2010年5月10日,因该车达到报废标准,公安交警部门对其进行注销登记。2013年2月21日,原告又以书面形式向被告递交车辆报废、更新登记申请,但被告一直没有对原告的申请作出相应答复。经原告询问,被告称,原告的申请超过时限,且材料不全,因此不予办理相关登记。原告以被告行政不作为为由,向凉州区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履行出租车办理报废、更新登记手续。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原告于2009年11月将车辆进行报废、更新登记的相关手续递交给被告下设的出租车管理科负责人,因该科负责人系被告的工作人员,其接受原告的相关手续后,应视为被告已接收到原告的申请手续,被告有义务对原告的申请作出相应答复。被告收到原告相关材料后,未有任何表示,已超过法定期限,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不作为,遂判决责令被告限期作出相应的具体行政行为。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在申请行政许可过程中,因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原因致使行政相对人无法拿出相应的证据证明曾经提出申请时,应当推定申请人提出了申请。按照《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行政许可的申请,依法应当进行审查。行政机关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超过法定期限不作出许可决定,其行为构成行政不作为。本案的审理有助于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督促行政机关完善工作程序,严格依法行政。
农村集体土地不适用
城市房地产管理模式
基本案情:原告马哈力麦与第三人潘文福所诉争的房屋位于广河县城关镇潘家村潘家庄95号,为两层小楼,由马哈力麦居住。2000年,潘文福向被告广河县人民政府申请颁发房产证,并提交了个人申请和分家契约等。被告进行了勘丈、四至墙界确定等工作后,于2000年4月8日给潘文福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2012年7月11日,马哈力麦向临夏市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房屋所有权证》。
裁判结果:一审法院认为,该房屋位于农村集体土地之上,但被告颁证依照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属适用法律错误,遂作出撤销被告作出的房屋所有权证的判决。一审判决后,潘文福不服,提起上诉。省法院二审期间,经合议庭释明,被告县政府对与此案同类的情形进行全面清理,纠正了错误的登记行为,潘文福主动撤回上诉,二审裁定予以准许。
典型意义:人民法院通过个案审查,促使行政机关主动纠正错误行为,解决了一大批问题,避免了大规模诉讼的风险。二审法院审理中发现,在农村集体土地上适用城市房地产管理的规定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的现象在该县非常普遍。为了促使该县政府对类似问题引起高度重视,加以规范,二审法官通过释法明理,使其意识到被诉行政行为违法之处,并对同类问题及时进行了全面清理,也使该案争议得以实质性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