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外巡回法庭制度一览
在设计巡回法庭与法官任免的制度过程中,国外的巡回审判制度,又有哪些可以借鉴的经验值得我们思考?
英国:巡回法院的司法专业化
“巡回”是一个舶来法律词汇,源自12世纪英国设立的巡回法院。最早的巡回法院,是英国为加强中央权威,宣示国王权力而设立的。
在12世纪的英国,司法权被封建领主控制的法院分割,司法不公现象屡见不鲜,人民怨声载道,国王亨利二世试图通过法律改革改变这一局面,遂借鉴法兰克国王为加强王权、监督地方而设立的特派专员调查制度,就其本质而言,其是作为国王派出的一个实施法律的机构而发挥功能的。这种制度把全国分为6个司法区,成立了6个由3名法官组成的小组,要求他们每年分赴各司法区进行审判,这也是“巡回”一词的由来。
英国巡回法院的出现,使当事人不需要动辄去伦敦申诉,但是要想在与地方法院的竞争中胜出,仅凭便利诉讼这一点是远远不够的。为此,英王又从制度上对巡回法院进行了进一步完善,当中最重要的举措是法官主要由法律专家而非行政官员来担任,且区分民事与刑事案件,由不同的巡回法院审理,这样使得司法的专业化程度大大加强,再加上国家强制力作为保证法律实施的后盾,巡回法院日益获得了民众青睐,并被其他普通法系国家引入。
除了英国之外,传统的巡回审判如今还存在于澳大利亚。澳大利亚高等法院会根据实际需求在昆士兰、南澳、塔斯马尼亚首府等地审理案件。
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
美国的司法部门分为两个既平行又交叉的法院系统,即联邦法院系统和州法院系统。美国联邦法院只对少部分案件有司法管辖权,大部分刑事与民事案件都是由州法院审理。美国联邦法院最核心的司法管辖权体现在其审理不同州的公民或企业之间的纠纷,被称为差异司法管辖权。只要原告与被告来自不同的州,那么法律允许诉讼在联邦法院进行,而巡回法院是作为上诉法院而存在的司法机关。
以联邦法院体系而论,美国的法院体系分为联邦地区法院、联邦巡回法院和联邦最高法院。美国联邦法院将全国50个州划分为13个审判区域设有13个巡回法院,一个巡回法院往往下辖数个地区法院,例如新泽西州所在的第三巡回法院就下辖新泽西州、德拉瓦州、宾夕法尼亚州的所有联邦地区法院。从其功能上而言,联邦巡回法院主要审理上诉案件,不直接审理一审案件。
近年来,涉及如华为、三一重工、中兴等中国企业的反倾销案件都是由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初审,并上诉至联邦巡回上诉法院。
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在美国拥有司法管辖权,不过其受理案件的依据不是地理区域,而是案件涉及的领域。比如专利法,尤其是美国专利商标局的申诉和来自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反倾销案件都是由这个法院审理的。
在美国,今天的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可不是当年的巡回法院。当年的巡回法院由1789年的法律系统创立,每个巡回法院是由2位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和联邦地区法院法官组成,实际上是一审法院,而非上诉法院。
在创立头100年里,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骑着马车巡回于全美各个地区审理诉讼”。很多法官抱怨这种方式既费时又低效,因为通常要半年多才能走完所需的地区,案件往往在巡回过程中已经被最高法院的一位大法官审理过,而后又被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来重新审理。
尽管存在种种弊端,但是由于当时的国会议员坚持这种马车上的巡回有益于法官和民众接触,所以国会坚持不修改这种做法。直到1869年国会通过法案,开始任命上诉法官,填补地区法官与最高法院大法官之间的空缺。
1891年的上诉巡回法院法案设立了当今人们熟知的上诉法院以后才终结了全国巡回制度,巡回法庭也在1911年寿终正寝。
尽管为了维持传统,上诉法院仍然保留了“巡回”这一称号,被称为“巡回上诉法院”,但是已经失去了最初“法官巡回审判”的含义,仅代表其管辖的地域(巡回区)与行政区划并不一致。
德国:法院分院专门化
德国的法律属于中欧法系,统称为大陆法系国家。联邦宪法法院是德国宪法机构之一,是最高司法机构。此外设有联邦法院(负责民事和刑事案件)、联邦行政法院(负责一般行政司法案件)、联邦惩戒法院(负责公职人员违纪案件)、联邦财政法院(负责财政案件)、联邦劳工法院(审理劳工案件)、联邦社会法院(审理社会福利纠纷)和联邦专利法院(审理有关专利问题的案件)。
各级法院相应设有检察机关,任务是对犯罪提出起诉,但不受法院的管辖,不干预法院的审判工作,也不独立行使职权,而受各级司法部门的领导。其任务主要是领导刑事案件的侦查并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受联邦或州政府司法部门的领导,在行使职权时相对独立。联邦行政法院设联邦最高检察院,由联邦检察长和数名联邦检察官进行工作。
专门化是德国法院系统的一个重要特征。这种按主要法律领域分工的好处是法官具有专门的知识和经验,因此能够为个人提供质量更高的法律服务。但这种专门化也有其缺陷,即当法律问题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司法管辖区的法院系统时应如何选择正确的法院的问题。
此外,德国比任何西欧大陆国家都更广泛地使用非职业化法官。
在德国所有州的初级法院中,普通公民都有权参加一些类型案件的判决过程;普通公民控制着商务、刑事、劳工及社会保险等案件中由三人组成的合议庭中的多数投票权。即使在税务和行政事宜以及大部分最严重的刑事案件中,非职业法官也参与其判决过程,尽管他们在由5人组成的合议庭中占少数。
德国司法系统中充满了公众大量参与的气氛。德国允许非职业法官参与司法程序的理由是:它能够对行政专制主义进行制约,保证判决的独立性;它有助于公民权利和义务的教育;能使法院做出的判决合法化。更重要的是,非职业法官个人的经历能为解决有关案情疑点带来特殊见解。
法国:设立“法院分院”
在法国,与上诉法院平行的巡回法院,是专门审理重大刑事案件的法院。
巡回法院并非常设机构,而是每年定期在各省开放审理案件。法国的巡回法院由审判长、法官和陪审员共12人组成。案件审理之后,审判人员以投票方式判决,12票中获得8票才能定罪。因此,法国的巡回法院又被称为“重罪法庭”,其功能和作用的发挥与陪审制度密不可分。
日韩:设立“法院分院”
除了大革命之后的法国效仿英国的巡回法院设立了重罪法院之外,大陆法系其他地区并没有设立巡回法院的传统。
但是,部分国家和地区却有另一种类似的制度设计,即“法院分院”。分院的设置主要考虑到某些行政区域较大,如果诉讼全部集中在本部,会给人民带来较大的负担。目前,日本、韩国法院均设有分院,其特点是:与本部属于同一审级,但在机构设置上均采用本院的相关规定。一般因为管辖区域较小,案件较少,分院法官并不多,但是在特定情况下(如遇到重大案件,或特定时期案件激增),也可由本院临时派遣法官进驻办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