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 保障舌尖上的安全

2014122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并再次向全国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据了解,20146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初次审议了《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71日至731日,修订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之后,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方面的意见,对修订草案作了修改,形成了《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

增加食品贮存和运输保障

食品贮存、运输是食品安全管理的重要环节,在二次审议稿中,增加了食品的贮存和运输等方面的规定: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严把食用农产品流通关

修订草案中规定,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制定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信息,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和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重在源头管理,但修订草案对有关食用农产品的法律适用规定还不够清晰,如食用农产品的市场流通是否适用本法,建议明确。因此,在二次审议稿中规定,食用农产品的市场流通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

社会共治更加规范

修订草案第三条中规定,食品安全工作实行社会共治的原则。二次审议稿中,增加规定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其合法权益,并增加规定媒体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可拘留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加强对食用农产品安全的源头管理,在总则中明确规定国家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剧毒、高毒农药,鼓励使用高效低毒农药。对此,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和农业部提出,当前全面淘汰剧毒、高毒农药还不可行,有些病虫害防治还缺乏有效的替代低毒农药,针对爆发性病虫害也还需要储备适量的剧毒、高毒农药用于应急处置。

二次审议稿中规定:“国家鼓励使用高效低毒农药,加快淘汰剧毒、高毒农药”“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不得在食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同时,对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规定可以给予拘留。

转基因食品需标识

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社会公众提出,我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已经规定了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制度,一些国家也在法律中规定转基因食品应当在标签上予以明示。为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建议在本法中增加相应规定。

二次审议稿中,增加了规定:“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标识。”同时,增加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保健食品将进行明确

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专家和社会公众提出,能够通过国家标准等进行评价,实施备案管理的具体是指哪些保健食品,应予明确;改变管理方式后应当加强对保健食品使用原料的管理,细化有关目录要求。

二次审议稿规定,可用于保健食品生产但不得用于其他食品生产的物质目录以及用量、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的目录,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家中医药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中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应当在上市销售时报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保健食品应当在上市销售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建议将能够通过国家标准等进行评价的保健食品明确为“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保健食品;同时规定,有关部门制定的可用于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应当包括用量的要求。

加重违法行为处罚力度

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建议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加重法律责任,并采取多种法律手段予以严惩。二次审议稿对相关法律责任条款进行了多项修改。

对明知从事违法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等违法行为,增加规定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加重对在食品中添加药品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同时,对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等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任人增加拘留的处罚。增加规定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并明确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违反本法规定的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实施处罚。

明确被吊销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明确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检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或者食品原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对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惩罚性赔偿,在规定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的基础上,增加规定:“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同时明确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的瑕疵的,生产经营者不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