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跨国“猎狐”走向常态化
2014年7月22日至当年年底,公安部部署全国公安机关开展缉捕在逃境外经济犯罪嫌疑人专项行动,代号“猎狐2014”。近两年来,伴随国家经济建设的发展和经济结构的调整,经济犯罪形势仍不容乐观,一些经济犯罪嫌疑人和公职身份的贪官频频出逃境外,妄图逃避打击。因此,“猎狐行动”已成为我国开展国际追逃追赃的一个重要标志。
死刑改革:
专家向右,民众向左
2014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了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拟取消走私武器、弹药罪等9个死刑罪名。草案如获通过,我国的死刑罪名将由现在的55项减至46项。
近年来,尊重和保障人权,逐步成为我国民主法治建设过程中所秉持的重要理念。对是否取消非暴力性犯罪死刑,缩小死刑改革的禁区,甚至取消死刑,成为民间与法学界拉锯和热议的焦点。
“吴英并未杀人,却面临灭顶之灾,而对她施以极刑是否符合人道主义?”吴英案二审后,类似公众的质疑甚嚣尘上。
2012年,吴英案二审,维持原判,判处吴英死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但最高法院未核准吴英死刑,她最终捡回一条命。其间,连绵数年的诉讼拉锯战中,地方司法系统在吴英案中的部分法律程序备受争议。
之后,吴英“死里逃生”一事,导致公众无限解读,并被人称为“这个时代的有力速写”。
吴英二审两年后的2014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此次刑法修改的重点之一是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草案拟对集资诈骗罪等9个罪的刑罚规定作出调整,取消死刑。
这意味着,吴英当年的免死,或许有机会能够“名正言顺”。
民意与法意的融合
继1997年全面修订刑法后,我国先后通过一个决定和八个修正案,对刑法作出修改、补充。此次刑法修改拟取消的9个死刑罪名分别是: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
2011年5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取消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盗窃罪等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这使我国的死刑罪名减至55个。下一步,如若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获得通过,我国的死刑罪名将降至46个。
中国最高法院的死刑核准权力,曾经部分下放,导致不少问题,2007年起改为“死刑除依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事实上,正是这一更改使得吴英案出现转机。
在我国,作为社会上层建筑的法律和司法体系,是应当与其社会基础相适应的。如此,在死刑的废除之路上,民意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后,有网民认为,逐步减少死刑并控制死刑的适用,是符合国际趋势的做法,体现了宪法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精神。
吴英免死后,有学者公开指出,“中国改革三十年,规则尚在确立之中,灰色地带无处不在,人人或都有‘原罪’,每个人在将来都可能成为吴英,留吴英一线生机,也是挽留这个时代岌岌可危的安全感,也是为将来留一份希望。”
但在吴英案上公众的意见已经两极分化了,几项调查显示,我国网民对死刑的态度并不是完全一致的,其对死刑的支持率一直在降低。
1995年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和国家统计局联合进行的死刑存废问题民意调查,其结果显示95%以上的人反对废除死刑。2003年,网易对1.6万名网民的调查显示,超过83%的人反对废除死刑。2010年,新浪进行的民意调查显示,75%的受访者支持死刑。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认为,“以牙还牙、以血换血”的观念深深植根于中国传统文化中。对中国人来说,“不杀不足以平民愤”,扭转这一观念还需要很长一段时间。
而一直以来,在死刑改革的问题上,法学家、政治学家和社会大众之间的死刑观念,冲突多于一致,基本呈现“专家向右,民众向左”的态势。
刑法学界多年来的死刑热议,既没有引起普通民众的观念转变,也未深刻触动社会舆论的革新。在法学家眼中,非制度性的个体谋杀是非理性的,但制度却是理性地杀人。因此,在他们看来,死刑远比个体谋杀更具有暴力示范效应。
针对吴英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刘仁文认为,在媒体充分发达的社会中,信息的传播很快,“一个个案出来从哪方面去引导非常重要。”
取消非暴力犯罪死刑
在网络上,少数群体发出了另外一种声音:不赞同将死刑适用于普通类型的犯罪,死刑只适用于暴力型犯罪,如故意杀人罪等。
此次拟取消的9类死刑均为非暴力犯罪死刑。其中有5种经济犯罪,即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两种社会管理秩序种类,即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以及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
“对于这类犯罪慎用、少用死刑是大势所趋。”刘仁文表示。
而针对吴英案,有学者指出,经济类犯罪不能与暴力犯罪相提并论。“惩罚和恶性应该成正比,恶性越高惩罚越重,这是人类文明最重要的进步。”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说,“并非罪刑设置得越重,就越能有效地预防犯罪,而是应做到罪刑相当。”
但在一部分法学家眼中,死刑对罪犯有威慑作用,利于维持社会稳定。
洪道德也认为,“犯罪者如果不被判处死刑,可能很快就会回到社会继续犯罪,老百姓太没有安全感了。因此,如果保留死刑,罪犯对社会的威胁可能会降低。”
但刘仁文持不同意见,“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拟取消9个死罪,对社会治安形势是不会造成负面影响的,这次拟取消9个死罪,我认为不多。”
在刘仁文看来,刑法修正案(八)取消13个死罪以来,我国社会治安形势总体稳定,一些严重犯罪稳中有降。
“实践表明,取消13个罪名的死刑,没有对社会治安形势形成负面影响。这说明,死刑与犯罪并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事实上,犯罪的原因十分复杂,一个国家的犯罪形势总的来讲是由这个国家的社会结构决定的。一个国家死刑用得多,并不一定其社会治安就好;相反,一个国家死刑用得少,通过加强执法,完善相关公共政策,也完全能使社会治安维持在一个较好的状态。”
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也表示,刑法修正案(八)出台以来,中国社会治安形势总体稳定可控,一些严重犯罪稳中有降。
实践表明,取消13个罪名的死刑,没有对社会治安形势形成负面影响。这次准备取消死刑的9个罪名,在实践中较少适用死刑,取消后最高还可以判处无期徒刑。对相关犯罪在取消死刑后通过加强执法,该严厉惩处的依法严厉惩处,可以做到整体惩处力度不减,以确保社会治安整体形势稳定。
■专家点评: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刘仁文认为,我国现在在死刑改革方面的进步是很快的:过去我们修改刑法,哪种犯罪严重了就增加死刑,但这些年死刑基本上没有增加,而是逐步减少。但死刑改革应该是全方位的,不仅非暴力犯罪应该进一步减少死刑,暴力犯罪恐怕也不能一概而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