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巡视条例要完善 “报告问题”的规定

   巡视组进行专题报告是客观的,且取得了重要实效。有鉴于此,建议确认巡视组以专题报告反映问题的形式。

 

 

   发现问题是巡视工作的起点而非终点。王岐山书记多次强调,在巡视当中,应该发现问题没发现是失职,发现问题没报告就是渎职,充分体现了对报告问题的高度重视。完善报告问题的规定,是修订巡视条例的重要内容,为此建议3点:

   第一,完善谁报告问题和以什么形式报告的规定。从条文先后顺序看,肩负报告职责的主体具体有三:一是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如第五条规定其向成立它的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二是巡视组,如第七条规定其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三是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如第十三条规定其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巡视工作中的重要情况。

   巡视条例第二十四条分三款依次规定:“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巡视组的建议,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决定。”“对巡视中了解到的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和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或者涉及重大政策调整、体制机制改革方面的问题,应当形成专题报告,报送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可以直接听取巡视组有关巡视工作情况的汇报。”上述规定,赋予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进行专题报告的职责。

   那么,巡视组能不能、要不要进行专题报告呢?第二十四条没有对此进行直接规定,但从其第三款来看,应该也是可以的。尽管如此,第三款立足的是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而不是巡视组,确实没有明确规定巡视组进行专题报告。从实践来看,巡视组进行专题报告是一个事实。如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张本平同志20141114日做客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反腐三人谈”时指出,“十八大以来,巡视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效,这其中很重要的就是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发现了许多突出问题……巡视组将这些问题形成了专题报告,报国务院领导同志,推动和促进了这些问题的解决。”可见,巡视组进行专题报告是客观的,且取得了重要实效。有鉴于此,建议确认巡视组以专题报告反映问题的形式。

   第二,完善向谁报告的规定。巡视条例规定,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向同级党组织报告工作(第五条),巡视组向同级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第七条),巡视组可以在“特殊情况下”直接向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主要领导同志汇报巡视情况(第二十一条)。中央纪委副书记、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张军同志2014716日在中央第二轮巡视工作动员部署会议上指出:“对巡视发现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存在的问题、重要的共性问题,要向中央和国务院领导同志报告。”(载《中国纪检监察》2014年第16期)。这里所强调的报告对象,不限于巡视条例的规定。从媒体报道来看,事实上也是这样做的。因此,要进一步完善向谁报告以及报送的规定,宜根据巡视工作实际丰富、扩充报告以及报送对象的范围。

   第三,完善报告问题的约束性规定。如前所述,有报告职责的主体不是单一的,而是多样的,包括巡视组、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然而,在第五章“纪律与责任”中,第四十条(巡视组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与第四十一条(巡视组对被巡视地区、单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属于巡视工作职责范围内的重要问题,疏于职守,应当了解而没有了解,应当报告而没有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纪律责任),都只对巡视组的报告职责进行了约束性规定,其他条文也没有类似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这样对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约束性规定。无论法治建设还是廉政建设,都要求权力和职责必须受到约束。建议修改完善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将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纳入约束范围,实现“全覆盖”。

   (作者为湖南省湘西州委党校廉政法学与廉政指标研究中心主任、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