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取消考核排名 逐步推进考核体制改革
特邀专家:
焦洪昌(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胡建淼(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主任、教授)
冀旭宇(北京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4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周强主持召开党组会议,听取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审管办关于案件质量评估工作和审判绩效考评工作运行情况的汇报。会议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取消对全国各高级人民法院考核排名。
根据我国宪法与法院组织法,法院上下级之间为监督与被监督关系,上级法院需要对下级法院可能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纠正。有人会担忧,没有考核制度怎么监督法官是否认真办案?如何对法院进行考核,更好地实现司法公正成为当下热议,民主与法制社特邀学者、律师对此进行评议。
取消考核排名
顺应司法体制改革
记者:最高人民法院为什么会取消对全国各高级人民法院考核排名?
胡建淼: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全面深化改革,司法体制改革是重要的一项。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此举反映了法院在落实改革进行的一些具体工作。我们以前本末倒置,法院有很多时间花费在考核上,把这些时间交给法官办案不是更好吗?
焦洪昌:这与司法体制改革中的“司法去行政化”密切相关。进行法院考核排名,首先考核的就是法院领导。领导为了排名靠前、追求政绩,结案率、错案率、上诉率等每项考核指标都要通过行政命令往下贯彻,事实上,这样强化的是行政力量在司法里的作用。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去行政化,不是说完全没有行政化,而是要削弱行政的力量。
记者:除了取消考核排名,该决定也要求坚决杜绝以保证结案率为由,年底不受理案件的做法。如何看待法院为保证结案率而不受理案件的现象?
冀旭宇:这种现象从诉讼当事人的角度讲,从法律的角度讲,都违背了法律的规定,给诉讼当事人造成了一定的诉累,个别情况下会因为法院拒绝受理案件而导致案件超过诉讼时效,造成诉讼当事人丧失胜诉权的严重后果。法院的内部考核要有限度,不能以变相违反法律为代价。
胡建淼:年底法院为了结案率不立案,不是考核的问题,而是依法办事的问题、监督问题。根据四中全会的要求,法院要实行立案登记制度,如果老百姓有诉讼请求,法院登记之后不立案则是违反法律程序,纪检部门可以追求其责任。我认为,应该弱化考核、强化监督。
取消考核排名利大于弊
记者:当前法院的考核机制存在哪些问题?
胡建淼:法院的主要工作任务应该是依法判案体现社会公平正义。目前法院的考核体制是行政化的,没有符合法院的规律。比如有的法院考核,去问群众对法院满意不满意,这是不符合法院规律的,因为法院的判决肯定让一方满意,一方不满意。总原则就是,法院的考核是必要的,但考核必须符合司法规律。
焦洪昌:考核项目多、排名都会产生问题。最大的问题就是可能会出现弄虚作假。同时,为了考核的数字,法院通过行政手段阻碍人民的诉讼权,比如年底为了结案率不受理案子。而且法院领导为了追求政绩,可能会使办案质量下降。
记者:法院取消考核排名会对司法、法院的工作带来怎样的影响?
焦洪昌:总体说来利大于弊。从好处来看,一是减小了法院工作压力。因为最高法进行考核,需要法院一级一级上报统计数字,给每个法院、法官增添了很多工作。二是避免了只看数据考核的不科学性,因为办案不仅要看“数量”,也要看“质量”。
从弊端来看,在中国完全不考核的话,法院向人大、向民众汇报,如果没有基本的数字,无法知道法院立案多少、审结多少。考核改革要做的就是科学设置考核项目和方式。
胡建淼:立法讲成熟、行政讲效率、司法讲公正。我一直反对对法院进行考核排名,因为法院有法院的工作特点,不能以行政人员的考核方法去考核。不应该像劳动一样比较每个法官办案数量,这是违反法院工作规律的。
任何制度有利有弊。有人会担忧,没有考核制度会使得法官不认真办案。但是取消行政性的考核后,法官办错案、办案质量不高仍然会被追究责任;且就个人前途来说,法官也会自律。所以考核的副作用比取消考核可能会带来的问题要严重。
逐步推进
考核体制改革
记者:此次取消的是高级人民法院的考核排名,您认为此举会深入到一般法院吗?
冀旭宇:目前最高院决定虽然只针对各高院,但也提出各高院要按照最高院的要求,取消本地区不合理的考核指标。可以预见,不久后各级法院应该会根据最高院取消考核排名的精神,结合上级法院的配套文件落实这些工作。因为大量的诉讼案件都集中在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因此取消各高院的考核排名也意味着高级人民法院也不再以考核排名指标作为下级法院工作中需要落实和统计的工作内容。取消考核使得“忙结案、不收案”失去了内在动因,更好地让立案法官、审判法官将精力放在案件本身,一切都回归到用法律调整的轨道上来。我相信诉讼当事人一定会更加尊重法律、增强对案件公正审理的信心。
记者:法院的考核制度需从哪些方面改进?
焦洪昌:法院的考核制度需要分三个层次来看。宏观来说,要全面进行司法体制改革,不能只靠法院一个具体的考核措施。法院的终极目标是保护人民的公平正义的诉求,这需要保证法官队伍的稳定,让制度来调动法官的积极性,现在推行的员额制、主审法官负责制、高薪、法官助理等都是很好的做法。客观来说,法院管理“去行政化”不是一天能解决的,党和国家在贯彻其政策体制的时候,需要创新管理思路。取消考核利大于弊,但是对于法官工作实际有怎样的影响,需要做科学的调研,再制定相关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