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探讨比较法视域下的巡回法庭
《北大法律评论》召开主题年会
本报讯(记者邵春雷 □陈铭宇 赵英男) 2015年1月4日,以“比较法视域下的巡回法庭”为主题的《北大法律评论》年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召开。来自北京大学法学院、清华大学法学院、同济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南开大学法学院、最高人民法院等高校和机构的30余名专家学者及《北大法律评论》新老编辑、各兄弟院校法学期刊编辑,围绕中共中央四中全会提出的巡回法庭制度作了精彩的报告,并展开了热烈的讨论。
年会分为“中国问题”和“域外视野”两大环节。在“中国问题”环节中,北京大学法学院傅郁林教授、侯猛教授及同济大学法学院刘忠教授作了主题发言。
傅郁林以“最高法院巡回法庭的职能定位与权威形成”为题,分析了目前对巡回法庭目标的诸种解读,提出通过适当的跨区巡回法庭制度设计来构建“中国式司法联邦”的构想,以实现在重大法律政策事项的法治统一与兼顾地区差异性之间谋求平衡的目标。为了实现短期内提升司法公信力和长期内维护司法统一性这两个目标,巡回法庭的受案范围应该包括重要法律问题的三审(法律审)和对严重错案的重审(全面审),同时必须在全国范围内遴选最优秀的法官,让高配的、优秀的法官在荣誉、地位和待遇的激励下承担促进中国司法制度发展的大任。
侯猛主要从巡回法庭的案件分流功能切入,具体分析了巡回法庭分流什么案件以及该分流的潜在影响两个问题。对于前一个问题,侯猛认为这些案件不仅包括相对“草根”的申诉信访案件,也包括相对高端的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而针对后一个问题,侯猛认为,它有利于减轻最高人民法院本部的压力,但同时也让最高人民法院更为庞大、内部流程更为复杂,且运行成本更高。
刘忠的发言回顾了中国现有的四级两审制度的历史来源,强调了审级和法院层级的选定,都不是单一的诉讼法、审判程序等技术性知识建构的产物,而主要是出自国家政治形态和政治安全考虑的政治设计。刘忠教授着重回顾了上世纪50年代中期中国大区分院撤销和之后增设中级法院的两段事实,为与会者详细地描绘了四级两审制度的来龙去脉。
在本环节自由讨论中,与会师生就3位教授的主题报告展开热烈讨论。傅郁林再次强调,此次司法改革中最高法院应当具有深厚的历史使命感,抓住历史机遇而不应纠缠于部门利益。同时,针对刘忠教授有关审级制度的历史梳理,傅郁林认为,法律视角与政治、历史视角的分析密不可分,从历史政治环境分析制度的形成演化,对于理解当下中国现状具有重要意义。
在第二环节,由北京大学法学院李红海教授和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徐斌博士分别就英国法、美国法中的巡回法院、巡回审判问题作主题报告。
李红海的发言兼具比较法视角和历史视角,他详细探讨了英国巡回审判制度最初建立时的动因和情况,借此分析巡回审判与普通法诞生之关系。早期英国法上的巡回审判制度包括总巡回审和特别委任巡回审,前者处理包括司法事务在内的各类综合性事务,而后者则意在处理特别的事项。通过巡回审判制度,国王的恩惠能够很方便地施于百姓。与地方司法相比,王室司法的优势得到了彰显,并渐渐获得了民众的认可。同时在这个过程中,法官得以获知地方上的习惯,由此渐渐充实了普通法的实体内容,从而统一了整个英格兰的法律,促进了普通法的发展。
徐斌探讨了美国建国初期的巡回审判制度的存废问题,美国1789年《司法机关法》与1801年《司法机关法》分别创设了普通法法院与宪法法院两种联邦司法模式。前者建立一个基于英国经验在各地巡回行使初审管辖的最高法院,而后者则创新性地提出了如下制度安排,即一个只拥有上诉审的最高法院。有关最高法院大法官是否进行巡回审判的改革与讨论其实是上述两种司法模式的争论,而马伯里案与斯图尔特案也是上述争论的延续。在如今的美国联邦司法体系中,最高法院大法官的巡回逐步演变为了一种司法仪式,两百年来的历史发展正朝向1801年联邦党人与马歇尔规划的方向。
在自由讨论环节,中央财经大学李伟教授认为,不同的机关在改革中存在着不同的利益与目的,就司法部门而言,专注于审判事项、维护社会公正,才有利于实现制度设计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