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务院法制办就税收征收管理法再征求意见
明确纳税人识别号制度的法律地位
本报讯(记者李卓谦) 1月5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了由税务总局、财政部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就该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据了解,该征求意见稿是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对税收制度改革提出的新要求,在研究、吸收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对2013年6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完善。
该征求意见稿拟实现与相关法律间的衔接。与行政强制法相衔接,将“滞纳金”更名为“税收利息”,并完善税收行政强制执行程序;与刑法修正案(七)相衔接,将“偷税”改为“逃避缴纳税款”,同时规定因过失造成少缴或者未缴税款的,承担比逃避缴纳税款较轻的法律责任,减轻纳税人负担;与预算法相衔接,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任何单位不得突破国家统一税收制度规定税收优惠政策。
除此之外,征求意见稿还增加了对自然人的税收征管规定,明确了纳税人识别号制度的法律地位,税务部门通过纳税人识别号进行税务管理,实现社会全覆盖。
同时,征求意见稿进一步完善了纳税人权益保护体系,对主动纠正税收违法行为或者配合税务机关查处税收违法行为的,减免税收利息。降低对纳税人的处罚标准,减小行政处罚裁量权,将多数涉及罚款的条款由“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改为“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并视情节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