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为治心脏病断食诵经死亡 法院判获赔27万

2014924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心脏病患者何某道场断食诵经4天后身亡索赔一案。

日前,记者获悉该案已经宣判,宣判前,法官曾对双方进行调解,然而在赔偿款的数额上双方迟迟不能达成协议。法院认定被告对何某的死亡承担60%的责任,何某自身也需要承担40%的责任,最终判处被告赔偿原告共计27万余元。

案件回放:

原告即死者何某的妻子高某诉称,原告于20143月被医院确诊为心脏病,在家休息期间,通过同村村民雷某介绍,知道被告李某在家开了“佛教道场”治疗各种疾病。201456日,高某陪同丈夫及雷某一起去被告家里治病。说明情况后,李某称病可以治好,但得断食诵经,消灾祛病。

就这样,何某在李某家开始断食诵经,高某陪了1天后回家。第4天晚上10点多,雷某给高某打电话说:“你丈夫身体有些不对劲,快去看看吧。”而当高某和家人赶到道场时,何某已经死亡。警察赶到现场后,给双方做了笔录。高某认为被告无任何行医资格,却非法留治患有心脏病的病人何某,并要求其断食常达4天之久,导致何某死在被告家中,被告对何某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承担法律责任。双方多次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因此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41万余元。

在庭上,被告辩称,老人“断食诵经”是自愿行为,且出示了老人所写遗嘱,称自己“看开生死”,生死与被告无关。被告李某的儿子表示,家中确实开设道场,“家里的道场也不是医院,对于身患绝症前来诵经的人,道场为他们提供免费食宿……”

“他在道场断食诵经4天,何某的妻子一直没来看过。”李某的儿子说,对于一个身患心脏病的人放任不管,是存在过失的,而且何某和高女士从没有将他的病情告知道场。

庭审中,就何某是否自愿断食诵经,双方展开激烈的争论。

对此,被告方的4位证人依次出庭,这4人均称自己在被告的道场生活过,其中有人称自己断食将近8天。这4人均称“去被告的道场是自愿的”。

在质证环节,被告出示了由何某书写的遗嘱,原告认可这份遗嘱的存在,原告表示:“因为每个来的人都写一份遗嘱。”但不认为何某是病入膏肓,“当时查出心脏病时,医院说都不用动手术,平时吃药控制就行。是被告让我们写了遗嘱,让我们断食诵经的。”

宣判前,法官当庭宣读了警方的询问笔录,其中一位曾在该道场进行“断食诵经”的人在笔录中表示,在何某之前,还有两人在被告李某的道场里去世,然而,这两个去世的人的家属都没有报警。

法官观点:

庭审结束后,记者采访了该案法官辛崇增,他说:“从民事诉讼角度来说,对于死者死亡一事引发的赔偿责任,案中被告没有行医资格,而其建立的道场在当地有一定的影响力,会给人造成一种误导,使他们轻信在这里会有疗效,轻信传闻,没有去甄别,偏听偏信。自己生病就应当去正规医院治疗,否则轻则延误治疗,重则可能导致死亡,道听途说导致的后果自身也有责任。”

他表示,此案给人们敲了警钟,作为患者,类似的后果自身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其他人也不能看了什么书或者什么偏方就去宣传,或者乱摆摊设点,可能对信任你的人造成严重后果,没有行医资格,产生了后果就要负法律责任。

实际上,没有行医资格却打着治病幌子设点的场所屡见不鲜,但一般都是以某某诊所、某某老中医的形式出现。而该案中,被告李某建立道场并提出了“念佛诵经断食疗法”,且在当地造成了一定影响,庭审中证人曾表示“很多外地的癌症患者来这里找李某念经治病”。

辛崇增说:“实际上,警方调查取证后表示,佛教中是没有断食疗法一说的。”

另外,根据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的规定,私人是不能私建宗教场所的,建立宗教活动场所须由宗教团体向拟建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然后逐级上报直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私自建立宗教活动场所属于违法行为,由宗教事务部门和公安部门予以取缔并没收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