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多部法律草案

  □本社记者

   1222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会议听取关于航道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关于立法法、广告法修正案草案、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关于国家安全法草案和提请审议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法草案的说明。会议审议了关于召开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的决定草案的议案,听取关于提请审议批准上合组织反恐怖主义公约议案,中国和阿富汗、伊朗引渡条约议案的说明等。

真正意义上的国家安全法

 

    为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适应我国国家安全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需要重新制定一部具有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国家安全法。受委员长会议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适时作了关于国家安全法草案的说明。

李适时指出,适应我国国家安全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制定一部具有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国家安全法,是十分必要的。

    根据草案,国家安全是指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和其他重大利益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以及保障这种可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

    草案规定,在国家安全危机管控处置中,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保护公民、组织权益的措施”,以此突出“保护人民的根本利益”的立法宗旨。

    国家安全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提升多方面能力,并予以相关保障。对此,草案规定,国家建立健全与维护国家安全需要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国家安全保障体系、不断提升维护国家安全的能力。草案提出,要建立健全国家安全的法律保障、财政保障、物资保障、科技保障、专门人才保障、专门工作手段保障和宣传教育保障。

    现代国家安全,公民和组织具有相应权利,也要承担相应责任。国家安全中草案规定,公民和组织具有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受法律保护的权利,补偿抚恤优先权,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公民权利和自由受保护权等四项权利。同时,强化了公民和组织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强调国家安全人人有责。

    今年11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反间谍法,相应废止了19932月通过的国家安全法。原国家安全法实际上是一部主要规范反间谍工作的专门性法律。

税收等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

 

    会议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立法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专属立法权中的税收基本制度作了进一步细化。根据税收法定原则,将税收一项单列出来,规定税种、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率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

    地方立法权是长期以来备受关注的问题。对此,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较大的市(包括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限修改为“可以对城市建设、城市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规定“法律对较大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除外”。在省级人大常委会确定赋予设区的市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上,草案规定需要综合考虑“人口数量、地域面积、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外。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增加“立法需求、立法能力”等因素。

    为了对地方政府规章权限进行规范,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增加规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同时规定,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政府规章。

广告的五大“禁区”

 

    会议审议的广告法修订草案,对发布烟草广告的媒介、形式、场所以及烟草广告内容等作出更为严格的限制。草案为广告划出了五大“禁区”,分别是不得为药品推荐疗效、公共场所不能做烟草广告、弹窗网页广告须能一键关闭、10岁以下孩子不能作广告代言人。

    随着禁烟呼声的不断高涨,此次草案进一步压缩了烟草广告的空间。草案规定,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移动通信网络、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和形式发布或者变相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在公共场所、医院和学校的建筑控制地带、公共交通工具设置烟草广告。禁止设置户外烟草广告、橱窗烟草广告。

    针对“变相烟草广告”,草案规定,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发布的迁址、更名、招牌等启事中,不得含有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中,不得含有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发布的烟草广告中,不得出现吸烟形象;不得诱导、怂恿吸烟;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吸烟有利于人体健康、解除疲劳、缓解精神紧张;不得使用低焦油含量、低危害等用语;广告中应当显著标明“吸烟有害健康”。

转基因食品需标识

 

    此次食品安全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涉及章节内容较多,改动部分较大,涉及了食品运输环节管理问题、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交叉时的适用问题、行业协会和媒体的监督问题、淘汰高毒剧毒农药问题等业内长期关注的问题,还对转基因食品的标识、保健食品的备案等近年来开始备受公众关注的议题作出了回应。

    草案规定,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本次修法对举报与媒体监督作出了鼓励。规定,保护举报人的权益,需对其相关信息进行保密。二审草案删去原草案中“发布食品安全信息应当事先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实情况”的规定,这有利于媒体监督对举报作出反应。同时,草案规定,媒体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近年来炒得火热且饱受争议的转基因食品,在此次修法中得到了回应。草案援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已有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制度,要求“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标识”。草案规定,“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标识”有可能承担从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到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各个档次的处罚,但其中“标签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的,由县级以上食药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即可,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

    关于食品安全中的责任问题,草案规定了“明知他人违法生产经营食品仍提供场所”者的连带责任,对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这类严重违法行为,首次加入人身处罚,允许拘留责任人,并明确了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主管部门。

    草案对罚款幅度进行了调整。一些原先规定范围在“2000元至5万元”之间的处罚,被认为裁量幅度过大,下限上升至1万元;“5000元至2万元”之间的罚款调整为“2万元至5万元”。对原先“上不封顶”的惩罚性赔偿,草案新增规定,“赔偿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从总体上看,二审稿收紧罚款下限,使得违法成本再次提高。

 

   即使是联合联动成功写入法律,如何完善区域协调机制,推进联防联控体系建设,强化监管执法力度?如何对出台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监督、考核评价和效果评估?仍然是摆在大气污染治理面前的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