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法院法官救活执行“死案”

日前,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在执行过程中,为申请人取得了《财产担保承诺书》,此举不仅弥补了申请人起诉时遗漏重要当事人的重大失误,也为该案的最终执结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201316日,江西广丰县人赵明(化名)与抚州临川区人洪兵(化名)签订一份供货合同,由赵明向洪兵所在的砖厂供应煤,合同约定了单价及付款方式并加盖了砖厂的公章。供货4个月后,经双方结算,洪兵尚欠煤款14.8万元继而引发合同纠纷。经当地派出所调解,洪兵以个人名义向赵明出具欠条一份。

之后,赵明多次催讨未果遂诉至法院。由于赵明并没有向法院起诉砖厂承担责任,使应当承担责任的砖厂在民事判决中逃避了偿付责任,而法院依照赵明的请求,判决洪兵“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支付赵明货款人民币14.8万元。”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经调查,该砖厂实际上是由洪兵、洪兵父亲、洪兵哥哥三人合伙所开,洪兵是实际负责人但因背负众多外债根本就没有履行能力。使得该案在执行中几乎成为“死案”。

为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对洪兵进行了司法拘留,期间,迫于压力,家人主动来法院协商解决该案,表示因砖厂经营不景气,准备卖掉砖厂,所得款优先支付所欠赵明债务,并写下了用该合伙砖厂全部财产为所欠债务进行担保的承诺书。 

临川区法院执行局法官践行群众路线,把死案“救活”,使司法为民真正落到实处,赢得了群众的一片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