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些忧伤的“临时工”

“有的人没事干 有的事没人干”

    编制有限、冗员沉重,近些年“临时工”成了政府公共服务的主要执行者。

    如果出事,他们还可以迅速变身“挡箭牌”“替罪羊”和“遮羞布”,且屡试不爽。以至于“临时工”成了不少执法队伍中的“标准配置”。

    127日下午,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劳动公园内,突然出现了几辆城管局公车,车上的人没穿城管制服,也未进行执法工作,而是身着迷彩服打起了真人CS游戏。

    很快,有目击群众将这一情况反映给当地媒体,可当记者前去采访时,不仅遭到了城管局人员的连环辱骂,而且还被殴打。很快,这一事件被曝光,舆论哗然。诸多网友猜测打人者身份“一定是临时工”。

    果然,8日晚间,沈阳苏家屯区行政执法分局“不负众望”,向媒体证实:涉事男子系单位临时工司机石某。随即,依据相关规定,该局与石某解除劳动合同。

    至此,这一事件由于石某的“临时工”身份,被巧妙化解,并在一定程度上挽回了苏家屯区行政执法分局的“颜面”。

    无独有偶,11月下旬,海南省纪委在通报的5起违反财经纪律问题中,有一个案例为,琼海市会山工商所故意安排“临时工”王某某向企业强收“赞助款”,然后私设“小金库”。事情暴露后,一部分责任也被推到王某某身上。

    早在201071日起施行的《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就明确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该规定已基本上堵住了“临时工”顶罪的通道。

    因此,从法律上说,“临时工”在工作过程中造成损害等其他事件,首先应该由其所在行政机关承担对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

    但在具体问题中,多数执法单位,并没有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依然将“临时工”当成是万能的“顶罪工。”

    这样一来,尴尬的“临时工”一边忍受着单位的开除窘境,一边面对着公众的冷嘲热讽。另外,“中国式临时工”在反复被调侃中,不仅迅速走红,还“飞洋过海”。前两年,英超豪门曼城队主教练的儿子因为罢赛,竟然也被宣布为“临时工”。

    随着“临时工”成为“顶罪工”被频频曝光,中央高层也早就注意到了这一现象。在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均提到了取消临时工执法等问题。

    近期,河北、山东等地纷纷出台有关举措,杜绝“临时工”执法。但还有一些地区的执法单位,“顶风”招聘“临时工”。

    民主与法制社记者采访得知,128日,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就公开在当地“招聘临时工16人”。条件是: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复转军人,年龄35周岁以下;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年龄28周岁以下。

    而此次招聘,并没有笔试环节,只要通过相关的资格审查、面试、体检等,便可上岗。

“谁用谁知道”

    有关执法单位在处理焦点、热点事件时风险较大,如果有“临时工”做保障,一旦在处理过程中出现问题,“临时工”会发挥“垫底”作用。

    之所以给“临时工”打上引号,是因为这个产生于计划经济时代的称呼,在《劳动法》颁布以后就已经失效了,也就是说,“临时工”的称呼本身不合法。

    关于“临时工”的称呼,可以追溯到19545月。彼时,劳动部在《关于建筑工程单位赴外地招用建筑工人订立劳动合同办法》中,首次在国家文件中引进了临时工概念。

    1965年,国务院发布相关规定并要求企业、事业单位积极推行两种制度,少用固定工、多用临时工。当时的临时工,一般指企事业单位临时聘用的短期工人,也包含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里的非在编人员。

    但在1995年实施的《劳动法》中,已明确规定无“临时工”、正式工之分,只有合同期限长短之别,用人单位用工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能以临时岗位为由拒签。

    尽管如此,当下社会中,仍存在大量“临时工”,但其主体为农民工,多分布在建筑、餐饮、保洁、护理等低端劳动力市场。一个显著的特征是:该群体收入偏低,社会福利保障也并不健全。

    正是在此种“特征”之下,“临时工”被大量“潜伏”在行政体系内。“就这样,有的人没事干,有的事没人干,不断恶性循环。”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一位不愿具名的官员告诉民主与法制社记者。

    “明明知道这种用工体制不好,但还是有许多政府单位在招聘‘临时工’,主要以执法单位为主。”这位官员称。

    政府机关为什么喜欢用“临时工”?

    记者经过对近几年“临时工顶缸”事件梳理发现,首先是有关执法单位在处理焦点、热点事件时风险较大,如果有“临时工”做保障,一旦在处理过程中出现问题,“临时工”会发挥“垫底”作用。

    其次,如上述琼海市会山工商所案例,不管是财政富足,还是经费不足的执法单位,均可以让临时工打着执法的牌子,进行乱罚款、乱收费,来建设自己的小金库,然后供个别领导挥霍。

    另外,还有个潜规则,如果深究“临时工”的背景会发现,该群体多数人员多与用人单位或关联单位主要领导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无形中,这些行政体系内“临时工”还构筑了一张错综复杂的“关系网”,从而衍变成“拉帮结派”。

    可即便构成了“关系网”,假如“临时工”在执法过程中出现了问题,相比于正式工而言,更容易“辞退”。因为,“正式工”野蛮执法虽也时有发生,但由于“编制”制约,一般情况下难以辞退。  

    “不占编制,入职程序简单,能绕开公务员管理的规定和有关人事审批程序。”上述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官员介绍说,“好用,省钱,听话,出事还能背黑锅,真和那句广告词一样‘谁用谁知道’。”

    该位官员并指出:“最严重的是,有编制的不干活也就算了,甚至还有连单位都不去,常年吃空饷的人,而‘临时工’什么活都干,什么事都办,什么责都担,这是一种畸形的用工状态。”

数量庞大 处境尴尬

    “目前我国司法警察的警力严重不足,全国缺口近一半;很多法院大量使用临时人员承担法警工作,带来严重问题。”

    中国行政体系内“临时工”群体到底有多大?截至目前,我国有关部门对于“临时工”的人数信息,一直没有具体的统计结果。但记者从一些省(市)里获得的最新官方数据,还是能看出这个群体的庞大。

    例如,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的专项调研显示,北京各类执法机构聘请的临时执法人员高达20多万人,是正式执法人员的3倍;河北省从20146月份开始,对全省持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进行全面清理,截至目前,取消持行政执法证件人员的比例,占现有持证人员总数的35%;而广东深圳某街道办事处的“临时工”,更是占到全员比例的65.4%

时间再往前推,河南省审计部门,进行过一次排污费的专项审计,结果发现,某市6县(区)环保局实有人员765人,但财政供给人员仅159人,只占总人数的20.8%,剩余的79.2%均是“临时工”。

    而这种不合法称呼的“临时工”,甚至出现在不少政法单位。全国人大代表、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罗殿龙曾向媒体透露:“目前我国司法警察的警力严重不足,全国缺口近一半;很多法院大量使用临时人员承担法警工作,带来严重问题。”

    罗殿龙还称:按照法警满负荷工作来计算,全国需求警力在6万人左右;目前全国法院共有在编法警33000余人,警力缺口为27000余人。这些缺口,基本上都被“临时工”填补。

    另一个严肃的问题是,谁允许招收了如此数量的政府“临时工”?“既然‘临时工’定义本身就不合法,那么批准招收的领导,是不是在知法犯法?”有行政法学领域专家提出这样的疑问。

    罗殿龙质疑道:“有一些执法单位,让没有执法资格的‘临时工’参与执法活动的人数,甚至高于正式工,这最容易导致权责不一、执法不规范,说白了就是,这部分人很多就不懂法,怎么能执法?”

    但也有业内人士指出:临时工无罪,“有罪”的是双轨用人制度。

“双轨制”隐忧

    “承担的是21世纪的工作量,使用的却是20世纪的编制,小马拉大车,这导致一些单位被迫大量使用编外人员。”

    20141024日,陕西汉中城固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在当地发布公告,“招聘30名协管员”。郑州市金水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一官员告诉民主与法制社记者:“全国城管系统招聘的所谓协管员,全是临时工。”

    而城固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此次招聘的协管员,将“全部充实到县城市建设管理监察队,从事市容管理工作”。11月底时,这批人员已正式到监察队报到,并上岗工作。

    记者从独立信源获悉,城固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批协管员实行聘用合同制,合同期满,对聘用人员进行聘期考核,考核合格的,续聘合同,不合格的,终止聘用。

    另外,聘任期间,协管员工资待遇标准为:基本工资1200+绩效工资300+全勤奖100元,单位和聘用人员分别承担“三金”,而“三金”单位缴纳部分由县财政承担。

    “这显然是同工不同酬,因为城管局的正式工,都是参照公务员标准,实行财政全供,要比临时协管员待遇高得多。”上述郑州市金水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官员说,“而且他们从事的市容管理,是最辛苦的岗位,正式工都不愿意干,这就是典型的双轨制用工。”

    “编内、编外的双轨制用工模式,应该说新中国成立以来一直如此。在计划经济时代,没有市场的配置作用,编制管理能够满足公共机构的人力配置需求。”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针对这种情况表示,“但是改革开放后,市场经济瞬息万变,对政府部门的职能不断提出新要求。可不少地方的事业单位编制,还是20世纪80年代、90年代的。”竹立家还称:“以城管为例,作为改革开放后的新组建机构,城管的工作职责达到了100多项,可编制卡得很严。”

    竹立家将此现象描述为:“承担的是21世纪的工作量,使用的却是20世纪的编制,小马拉大车,这导致一些单位被迫大量使用编外人员。”

    而在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看来:“大量聘用‘临时工’会助长在编干部的不良作风。现在基层政府有一种很不正常的现象,有编制的人不好好干活,却聘用一些‘临时工’冲在一线,这样就必然会产生人浮于事的现象。”

    “‘临时工’数量的膨胀,说明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政府必须加快职能转变,切实简政放权,让政府的归政府,市场的归市场,从根本上遏制不断膨胀的‘临时工’需求。”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也呼吁道。

    事实上,从201371日起正式施行的《劳动合同法》已明确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不难看出,这一规定从法律层面明确了“临时工”享有与用工单位“正式工”同工同酬的权利。但也有学界人士指出:“诸多单位并没照此执行,真正解决同工同酬,任重道远。”

    “现在找个工作也不容易,临时工怎么了,临时工也是一个工种,给政府当临时工,好歹沾着政府的边儿,说出去也不丢人!”郑州市二七区城市管理执法局一前“临时工”对记者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