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检察官遴选,呼之欲出

从专业角度提出法官、检察官人选,由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在政治素养、廉洁自律等方面考察把关,人大依照法律程序任免,法官、检察官将被“统一提名、分级任免”,以此减少外部干扰、提高司法公信力。今后,优秀的律师、法律学者等专业人士将有望成为法官和检察官。

 

2014123日,上海市司法改革试点推进小组全体会议审议并同意了《上海市法官、检察官遴选(惩戒)委员会章程(建议稿)》《上海市法官、检察官遴选(惩戒)委员会委员人选名单》及法学学者专家库成员建议名单。与此同时,全国其他几地的法官、检察官遴选工作也在紧锣密鼓地进行之中,这标志着全国司法改革工作又向前迈出了关键一步。

就此,民主与法制社记者梳理了部分相关负责人、学者、专家以及律师针对法官、检察官遴选工作所发表的意见、观点和说法。

遴选委员会防止司法行政化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制建设也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司法机关在司法改革方面也作了大量探索和改进,但总也有不尽如人意之处。近几年来,由于判决不公导致的信访、上访事件连年发生,这一问题严重影响了法院和检察院公信力。

为此,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作了全面部署。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意见及贯彻实施分工方案》,明确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原则,制定了各项改革任务的路线图和时间表。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和《上海市司法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对若干重点难点问题确定了政策导向。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省级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的成立,具有重大意义,特别是有利于所任用法官的专业化。

中央司改办负责人表示,司法体制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完善司法责任制、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都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基础性、制度性措施,具有牵一发动全身的作用。

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副主任汤维建表示,将省级以下司法机关人财物的管理权从司法机关剥离开来,进行省级统管,并不意味着由省级司法机关或者司法行政机关独断行使,而是要建立“防火墙”和“隔离带”,防止省级党政机关通过其司法行政管理这一管道对审判权和检察权的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进行渗透和干预。

所以,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的设立非常重要,这是防止司法机关“行政化”的重要手段。尽管遴选委员会的委员也会包括省级司法机关或者司法行政机关的成员,但省级以下司法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的成员、学者等其他委员,会对省级司法机关的遴选权起到很好的平衡和制约作用。

逐级遴选制度更专业

近期,被各大媒体报道的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河北聂树斌案等,均体现了司法部门在办案过程中确实存在瑕疵。由此可见,提高司法队伍办案能力势在必行。

日前,上海市政法委对媒体透露,上海市遴选(惩戒)委员会共有15名委员,其中8名为专家委员,主要来自上海各大法律院校的专家学者;另有7名专门委员,主要来自市有关职能部门。上海市委常委、市司法改革试点推进小组组长姜平表示,遴选(惩戒)委员会将更公平、公正地从专业角度统一提出遴选建议名单,以全上海统一的遴选标准,为法院、检察院把好改革后法官、检察官的“入口关”。

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副主任程雷对此表示,从法院机构的改革到个体法官的选拔,都细化为具体的改革举措,这些改革措施将会对法院和法官产生重大影响。

建立逐级遴选制度让年轻法官在基层更好锻炼、历练人生,阅历丰富后,再向更高层级的法院发展,自下而上的过程符合司法实践规律。随着法院机构人员的一系列改革推进,将使法官更好地行使宪法、法律赋予的审判权。

中央司改办负责人表示,为了保证专业能力,在省一级设立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从专业角度提出法官、检察官人选。由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在政治素养、廉洁自律等方面考察把关,人大依照法律程序任免。遴选委员会的组成,应当具有广泛代表性,既有经验丰富的法官和检察官代表,又有律师和法学学者等社会人士代表。建立逐级遴选制度,上级法院、检察院的法官、检察官原则上从下一级法院、检察院择优遴选,既为优秀的基层法官、检察官提供晋升通道,又保证上级法院、检察院的法官、检察官具有较丰富的司法经验和较强的司法能力。扩大法官、检察官的选任渠道,实行有别于普通公务员的招录办法,招录优秀律师和具有法律职业资格的法学学者等法律职业人才进入法官、检察官队伍。

律师流向法官待商榷

一项新机制的推出势必会给整个司法系统带来重大的变化,如何保证好机制的运行也尤为重要。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就此表示,这个委员会究竟如何组成、组成人员该如何任免、该委员会对法官和检察官任用的决定权究竟有多大、该委员会是否由人大任命等问题,有关方面应尽早拿出详尽方案。对法官、检察官实行有别于普通公务员的管理制度是本次改革的一大亮点,洪道德对此表示,这一管理制度的实施是大势所趋,一旦实施将极大促进法官、检察官的专业化、精英化,也有利于提升法官、检察官的责任感,特别是公正司法的能力。洪道德建议,可以考虑实施法官、检察官终身制。在待遇方面,法官、检察官的待遇应该远高于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借此增强法官、检察官的荣誉感。

复旦大学司法与诉讼制度研究中心主任谢佑平称,由于各区法院、检察院的经费预算包含在区财政预算之中,交由区人大审批,司法机关在要经费时难免要看“脸色”。

谢佑平说,在司法人员管理上,区县政府人事部门制定司法人员编制,区县司法机关通过公务员考试进行人员招录,也会出现司法机关问政府“要编制”的现象。

谢佑平认为,建立法官、检察官统一由省提名、管理并按法定程序任免的机制之后,司法机关更具独立性,不用再受地方某些不当干预。

上海市普世律师事务所律师唐红林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在律师行业,律师的收入不菲,即便业务能力较弱,一年下来也有十多万元。这样从薪酬待遇上来看,法官这一职业并没有什么优势。”

另外,在他看来,优秀律师为行业精英。而这些精英恰巧也年富力强,早已习惯了在市场经济环境下,游刃有余地代理法律诉讼业务,自由地发挥才能。“想多赚点钱,还可以做生意。但是一旦进入体制内,做了法官,身份转变,那么,就得循规蹈矩地开庭审案,一切变得程序化,不再那么自由。估计这样会让很多想成为法官的律师适应不了。”

  华东政法大学司法研究中心主任游伟表示,学校在思想、言论、行动这三方面都相对宽松自由。一旦做了官员,言行都将受到职业限制,一切按既定原则办事,还要对所裁判的案子终身负责。这样让人觉得压力很大。

他认为,真正要让法律学者做法官,应该有退出保障机制,有一定的实习期。比如,签订试用期一年的合同,在这一年里,法律学者通过频繁地参与庭审,主持裁判,来完成法官的角色转换。若完成不了,可以重回学校教书。这样能有进、退空间,才能吸引有志学者。

最高法院的有关负责人认为,律师向法官职业的单向流动,是涉及法官遴选制度的重要问题。从长远的设想来看,应当建立上级法院的法官主要从下级法院法官中选任,法官一般从律师中选任的理想制度。但在目前的形势下,由于历史传统、经济、社会地位等因素的影响,把整个律师行业作为法官后备军的想法是不切实际的。

因此,务实地提高法官素质的做法是:在严格坚持《法官法》规定的法官选任条件的基础上,摒弃部门保护主义,扩大法官的选任范围,向社会吸纳优秀法律人才,重点把优秀律师和法律学者作为补充法官职业的人选,并逐步提高选任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