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组织信息公开义务应移至政府”

北京大学法学院非营利组织法中心主任金锦萍认为,慈善组织只要做到报告义务就行,信息公开是任意的自我选择,可以让市场来决定、让社会来决定它是不是一个好的慈善组织,而信息公开的义务要移到政府相关部门那里。

 

专家谈慈善立法               

“在世界范围内,没有一个国家像中国一样,用立法来强制规定慈善信息公开的,慈善组织披露信息必须是有基础的,是要对等的。”1214日,北京大学法学院非营利组织法研究中心主任金锦萍在“慈善立法半月谈”上表示。

由清华大学NGO研究所、北京大学非营利组织法研究中心主办,明德公益研究中心承办的“慈善立法半月谈”共举办13期。1214日,在这13期沙龙讨论和研讨的基础上,清华大学NGO研究所、北京大学非营利组织法研究中心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专家建议稿)》,并将于近期提交至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尽管《慈善法》已经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第一类项目,然而《慈善法》何时出台,目前尚无明确时间表。

信息公开是有边界的

这份历时近8月而成的建议稿,从慈善组织定义、慈善募捐、慈善捐赠、财产的管理使用、慈善信托、慈善服务、法律责任等多个方面提出200多条详细建议,几乎覆盖慈善事业在中国开展时可能遇到的所有问题。

“草案拟定是妥协和协调过程,总共14章、205条,勾勒出了慈善总则和慈善组织的治理结构、慈善募捐和慈善捐赠等,其中在财产规则方面花费极大精力。”金锦萍说。

由于现在对慈善领域的大量质疑都围绕财产展开,那么慈善组织跟营利组织的区别、慈善组织与营利组织的合作规范、慈善组织自身的非营利性坚守、慈善组织财产的来源、经营性活动的边界、关联交易等问题都成为公众关注和疑惑的焦点。

在金锦萍看来,慈善立法只是整个慈善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环节,慈善法的功能就是激励和规范如何并重,鼓励中国慈善事业的发展包括惩恶和扬善,但如何并重则非常难把握。

专家建议稿并没有对慈善组织信息公开作专章规定。几年前,金锦萍一直呼吁信息公开和透明度,这几年在深度研究后,她发现自己错了。

“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我找不到。信息公开对政府而言,是源于公民的知情权,但是对一个特定的慈善组织而言,凭什么要求它对所有公民作信息公开。”金锦萍经过大量比较法研究发现,慈善组织只要做到报告义务就行,信息公开是任意的自我选择,可以让市场来决定、让社会来决定它是不是一个好的慈善组织,而信息公开的义务要移到政府那里,政府要设立信息平台,有要求慈善组织提交信息的义务,并及时向公众公开。

她举例说,在美国,一个公益组织如果去申请免税资格时,美国的联邦税务局会给你一大堆表格,填好这些表格要花好几个工作日,所填的信息全部上网公开。如果你不要免税资格,只要公布年报就可以了。

清华大学NGO研究所所长王名补充说,谈到信息公开,通常是有指向性的,强调问责。信息公开的前提是社会整体的信任网络,而不是没有底线的公开。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贾西津也表示,在公益慈善发展比较成熟的国家,公益慈善组织信息公开不亚于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标准,信息公开最重要的就是详细,特别是资金的进入和流出,这需要有专业的技术支撑,也需要有相当的成本投入。

因此,参与起草的专家表示,这份建议稿对信息公开持审慎态度。

无界限公开抹杀慈善专业性

如果慈善组织的财产管理无规则,那么大量慈善组织的领导可能行走在钢丝上,金锦萍不希望看到,由于目前秩序提供不足,有些人可能沦为阶下囚。

所以,慈善组织财产规则的秩序提供就显得更为迫切。

在拟定慈善法专家建议稿时,几乎所有版本都提到信息公开,这似乎是全民的呼声,包括要求慈善组织提供捐赠人信息、财产信息,把所有财物进出信息向公众公开。在金锦萍看来,这种毫无界限的所谓信息公开实际上抹杀了慈善的组织性和专业性,也抹杀了慈善领域中介服务的专业性,“那我们要会计师干什么?”

金锦萍说:“在世界范围内没有一个国家像中国这样用立法强制性要求慈善组织公开信息。慈善组织披露信息必须要有基础,从立法看要对等。”

也就是说,慈善组织要登记就提交信息给政府,要获得免税资格就填写申请表格,交换信息出去,这些都是在获得相关权利和资格的情况下提交的信息。政府通过这些渠道收集的信息是要公开的,要向民众交代为什么某慈善组织获免税资格以及合不合适,这都有必要公开信息,而慈善组织没必要对公众作出说明。

“任何慈善组织不存在对一般公众所谓信息公开,能公开那也是基于自愿的信息公开,希望获得公众的支持,这不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信息公开。捐赠人的知情权也是获得和自身捐赠有关的信息,信息获得是有限的。”金锦萍表示。

根据2006112日实施的《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要求,基金会需要在民政部门指定的网站公开相关信息,包括年度工作报告、公募基金会组织募捐活动的信息以及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的信息。但是该《办法》并没有要求对基金会下属的专项基金进行信息公开,也就是说对于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专项基金,并没有强制性规定。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培峰认为,现在慈善信息公开透明已经说得不少,需要重点讨论公开的机制、公开的尺度。适度的公开尺度把握不好,依然会存在问题,比如是否损害受众的资助等。

“如果尊重慈善组织本身的组织性和专业性,我们也认为他们是有隐私和商业秘密的,这样必须要厘清权利和权益边界,不光是政府和公众,也不是政策选择,而是涉及法理基础的考虑。”金锦萍说。

此外,善款到了慈善组织后如何管理和使用?现有法律框架还没有具体规范,能不能用善款去增值保值?增值保值的边界是什么?能不能去经营投资?对合作伙伴的给付多少是合理的?这些都涉及关联交易问题需要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