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警察执法使用武力有限度

须奉行“最小伤害”“及时停止”原则

 

    124日,美国司法部埃里克·霍尔德表示,将对在执法中采用“扼喉”方式导致非洲裔小贩埃里克·加纳死亡的纽约警察丹尼尔·潘塔莱奥进行联邦民权调查。

    今年717日,潘塔莱奥警官在执法中因遭遇加纳反抗而对其实施“扼喉”拘捕,结果导致对方心脏病突发而死亡。然而123日,纽约地方法院大陪审团拒绝对潘塔莱奥提出起诉。这引发了民众的大规模抗议。

    该案件和今年8月美国密苏里州弗格森市白人警察威尔森在执法中枪杀黑人少年布朗案,以及今年11月克利夫兰警察射杀在游乐场挥舞仿真枪支玩耍的12岁黑人少年莱斯的案件,引发了美国民众对警察执法中使用武力的强烈质疑,一些民众呼吁限制警察在使用武力方面的自由裁量权。

    然而,在美国这样一个武器泛滥的国家,允许警察在必要时使用武力,不但是有效执法的基本要求,也是保护警察自身安全的重要保障。笔者曾随美国加州奥克兰市警察巡逻,当值警察告诉笔者,在奥克兰这种治安形势极其严峻的城市巡逻而不允许警察使用武力,简直是令警察去“送死”。但究竟警察在何种情形下可以使用武力、在何种限度下使用武力、应当遵循什么样的规则呢?

    事实上,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另一起受害人同样名叫加纳的案件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已经对警察执法的武力使用限度作了明确规定。该案中,由于接到家中出现窃贼的报警,警察被派往现场查看。警察到场后,在报案妇女的指点下,见到了正在逃跑的加纳,加纳正跑向一个六英尺高的篱笆。在手电筒的光照下,警察看到加纳年仅十七八岁,个子不高,而且没有武器。警察让其停止,但他继续攀爬篱笆,于是警察开枪,正中其后脑,最后加纳死于抢救室中。

怀特大法官代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作出的判决认为,此案中警察开枪的行为使用了致命武力,违反了宪法第四修正案。依据该修正案,警察不顾具体情况为防止嫌疑人逃跑而使用致命武力是不合理的,因为把嫌疑人打死并不比让他们跑掉好多少。

    因此,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要求使用武力时,必须具有合理根据,对使用致命性武力和非致命性武力的使用作出了区分性的规定:除了需具有合理根据,使用致命性武力需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第一、警察必须有合理根据相信嫌疑人将伤害他人生命,只有警察有合理根据相信嫌疑犯持有致命武器或曾以致命武器进行威胁而犯有重罪,其使用致命武力才是合理的;第二、必须有合理根据相信只有使用致命武力方能执行逮捕或防止逃脱,且之前必须予以警告,如果借助不足以致命的武力即可实施逮捕,则警察必须放弃使用致命武力。

    对于不足以致命的武力,警察在执法中使用时只须考虑其行为是否具有客观的合理性,而不必考虑行为背后的目的和动机,其中应考虑的因素包括:犯罪的严重性、犯罪嫌疑人对他人安全造成威胁的程度、嫌疑人对抗逮捕和企图逃跑的强度。只要充分考虑这些因素,警察就可以使用非致命性武力。

    依照上述规定,美国警察机构大多制定了各式各样的武力使用手册、指南、规则等规范性文件。这些文件一般规定,使用武力的正当理由在于警察只在执行合法逮捕、将某人置于保护性监禁、为有效控制某种事件、或为保护其他人或他们自己的生命和安全的情况下,才使用合理必要程度的武力。

    警察使用武力的程度是否合理,取决于当时情况下的特定事实,一旦相对人服从了警察的指令或其被限制自由或被逮捕而无法对警察或其他人构成威胁,则控制即已完成,即无再使用武力的必要,武力的使用必须立即停止。

    简言之,美国警察使用武力的基本原则为:在有合理根据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执法现场的情况,奉行“最小伤害”和“及时停止”原则,既要保障警察和他人的安全并确保有效执法,又要避免武力的滥用。

  从该原则反观潘塔莱奥警官“扼喉”拘捕埃里克·加纳致其死亡案,毋庸置疑,该警官在执法中使用武力的方式,显然违反法律原则和规定。事实上,“扼喉”作为一种不受欢迎的执法方式,已经被潘塔莱奥警官供职的纽约市警察局明令禁止。

    因此,尽管纽约大陪审团拒绝对潘塔莱奥警官提出刑事起诉,但纽约警察内部纪律调查和联邦民权调查的最终结果,极有可能得出对潘塔莱奥作出新的处理决定。

    (作者为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