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为粉丝捧场受伤负责?

    粉丝聚集在一起给喜欢的艺人捧场却意外受伤,谁来负责?衡量主办方是否有过错的标准,应看主办方的行为是否尽到了其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主办方需承担安全保障责任

    粉丝欢天喜地去观看自己喜欢的艺人演出,却因演出场所不安全而受伤,这样的案例在世界范围内发生过多起。今年1017日,韩国女子歌唱团体“4分钟”进行演出时舞台突然坍塌,观看演出的20余名观众坠入10多米深的通风道,致使16人死亡,11人受伤。

    据报道,当日,作为庆典活动的重要环节,大约700名韩国观众聚集在一起围观知名韩国艺人的演出。一些热情的粉丝为了获得更好的视野而站到高于地面的通风口上,随后,通风口格栅因无法承受观众的重量突然坍塌,20多人随之坠入10多米深的通风道,本次事故大部分遇难者和伤者是学生。据当地媒体报道,演出期间,活动组织方曾反复敦促站在通风口上的观众离开。

    近年来,不少明星演唱会、演出活动都出现了类似意外。2012年,歌手王力宏在深圳举办演唱会时发生意外。在演唱会场外,大批没有购票入场的歌迷聚集在靠北门附近的二楼平台处,通过场内的大型电子显示屏,一睹王力宏的风采。由于过于拥挤,一名女歌迷被从离地面约6米的平台挤落,全身多处骨折,其面部和盆骨较为严重,多颗牙齿摔落。2012年,天后王菲重庆演唱会上,现场一侧观众座位突然垮塌,观众从1.5米高的地方跌落至地面,座椅大部分受到严重损害。事故总共造成64名观众受伤。

    面对类似的惨剧,主办方除了要尽力救治伤者、亡羊补牢之外,是否应当承担热情粉丝因围观受伤的责任呢?

    我国《民法通则》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这里的人身权利包括生命权、健康权。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进一步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也就是说,演唱会、演出活动等的主办方,应承担安全保障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作出了如下说明: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组织者,如果没有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对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是因为他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应该由实施侵权行为的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实施侵权行为的人追偿。显然,司法解释对活动管理者或者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作出了必要的解释,即在合理限度范围内。

    在司法实践中,活动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一般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活动场所的建筑或临时搭建的设施符合法律规定。具体包括检查有无安全隐患,符合消防方面的规定,配备应急广播、保障疏散通道通畅等,对临时搭建的舞台、观众看台的安全性负责。二是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提示、说明、劝导、协助义务。三是防范外部不安全因素,制止来自第三方侵害,比如安全检查、防止危险物品带入等。

粉丝擅自攀爬谁担责?

    范冰冰日前受邀前往柳州走台,很多观众为了一睹明星风采,不顾保安劝阻爬树观看,险些发生意外。王力宏粉丝场外天桥坠落事件中,组织方也做好了场内的准备工作,但是热情的观众自行爬上非活动区域导致事故,这样的事故责任应由谁承担?

    有不少人质疑,尽管坠桥歌迷并不在场内,但由于该歌迷毕竟是为看王力宏演唱会而坠落,因此认为演唱会主办方要承担责任。主办方却认为,天桥是演出场馆的外围,不属于演出场地,且该观众并没有购买演唱会门票,天桥上不仅明确禁止攀爬,当时这些歌迷攀爬时更有保安警告对方,但歌迷不听劝阻。因此,也有人认为,粉丝不听从劝阻擅自攀爬危险区域,应该自担风险。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除法律特别规定外,侵权责任的承担为过错原则,也就是说,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方承担侵权责任。如果侵害发生的地点是在活动现场内,活动组织者显然应当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例如,在五月天台湾新竹演唱会进行到中场时,也许是引起的震动太大,突然间天花板落下石棉瓦板,其中一块击中一名现场的男歌迷,工作人员马上陪同就医,经过检查后确认并无脑震荡,并缝合了伤口。现场对危险地区采取紧急措施以确保安全,并请现场观众保持警戒。对于受伤歌迷的人身损害,活动组织者显然应担损害赔偿责任。

    如果是场外观众擅自攀爬引发的人身损害,以范冰冰粉丝爬树围观为例,衡量主办方是否有过错的标准,应看主办方的行为是否尽到了其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显然活动主办方在设计活动方案时无法预知受伤粉丝的行为,且活动中也进行劝阻、警示,活动场外的树木情况显然超出了活动组织者应予保障安全的合理范围,主办方对此并无法律意义上的过错。与此同时,爬树歌迷是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其由攀爬树木的行为可能导致的后果应当具有预见和判断危险的能力,因此如果热情粉丝攀爬树木受伤,则相关责任应由粉丝自行承担。

    法律是公民行为的标尺,显然,法律不仅具有惩戒意义,还具有引导教化的意义。而侵权行为法则通过过错原则的规定,引导公众合理支配自己的行为,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当然,民事诉讼中证据为王是一个永恒的话题。在受伤观众寻求损害赔偿时,证据规则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在很多案件中,因为受伤的观众举证不利,使得自己无法通过法律程序获得应有的损害赔偿。今年3月,北京顺义区的一位女士带着儿子观看户外演出,儿子在混乱中被石头砸伤。于是,母亲将活动组织者诉至法院。然而在诉讼中,母亲及小朋友均无法明确证明自己的受伤原因,也没有对自己的受伤损害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因此法院最终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证据佐证而不予支持。

    (作者就职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