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现行“被遗忘权”存在矛盾

当事人有权要求搜索引擎移除个人过时资料

    “被遗忘权”最早出现在欧洲法律中。根据规定,在某些信息属于“不足够、无关系或已过时”情况下,当事人有权要求搜索引擎从搜寻结果中移除有关个人资料的相关链接。但有专家认为,要正确行使该权利,仍存在三方面问题。

 

    上网搜索一下自己的名字,很多人会发现,多年前关于自己的信息中,有很大一部分自己现在是不愿意看到的。今年5月,欧盟最高法院裁定认为,一般人应该享有“被遗忘权”,即在某些信息属于“不足够、无关系或已过时”的情况下,有权要求搜索引擎从搜寻结果中移除有关个人资料的相关链接。

    1123日,2014“北大-斯坦福-牛津”互联网法律与公共政策研讨会上,牛津大学传媒法律与政策比较研究中心理事会主席Mark.Howard.Stephens(以下简称“Mark”)指出,目前很多国家都有关于“被遗忘权”问题的讨论。未来12个月欧盟将出台新的法案来替代现有的1995年出台的法律,这可能会对上述信息实现更加有效的移除办法。如果有关搜索引擎机构不遵守法规,那么可能会被判处数额达到其全球收益2%5%的罚款。

    “相信新法案无论对中国公司,还是美国公司,影响都会很大。” Mark说。

最早被欧洲法院确认

    1995年,“被遗忘权”最早出现在欧洲法律中。依据法律,目前搜索引擎承担着数据控制者的责任,即从网络上清除掉不适宜及不再相关的数据。

    2011年,西班牙男子冈萨雷斯,在谷歌上搜寻自己的名字时发现,出现的唯一结果是,自己早年因财务窘迫被法院强制出售家当的新闻,遂向法院申请了“被遗忘权”。“冈萨雷斯希望报纸撤掉此条新闻,也希望谷歌可以把这条搜索结果从网站上撤掉。”Mark称。

    随后,冈萨雷斯将报道该新闻的《先锋报》和谷歌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报社删除报道,同时要求谷歌删除有关报道的搜索链接。庭审中,冈萨雷斯认为,媒体和搜索引擎侵害了他的隐私权。2012年,法院以新闻自由认定《先锋报》不承担责任,但谷歌作为搜索引擎不能豁免,为了保障公民的“被遗忘权”,谷歌应该承担删除责任。

    一审判决后,谷歌向欧盟最高法院提起了上诉。2014513日,欧盟最高法院最终判决认为,一般人应该享有“被遗忘权”,即在某些信息属于“不足够、无关系或已过时”的情况下,该西班牙男子有权要求谷歌从搜寻结果中移除有关个人资料的相关链接。

    对此,Mark表示,欧盟法庭的依据是所有搜索引擎是数据的控制者,必须以一种公平方式处理数据,所有不合适、不相关或者不再相关的数据,都应该从网络上清除,也就是说已经过时的数据,以及和当前的生活不再相关的数据是可以在网络上消除的。

    中国人民大学网络法研究所副主任朱巍认为,从法理上讲,被遗忘权根源于隐私权,属于公民人格自由下的数据自由权利。从性质上讲,网络被遗忘权属于网民的私权利,能否对抗新闻自由还需分情况看待。欧盟法院对被遗忘权的构成提出了三个要件:不必要、不相关和已过时。虽然欧盟法院对被遗忘权的判断是基于网络搜索引擎,但这对一般网络服务提供者仍有重要参考价值,至少说明了欧盟法院对待个人数据保护的态度问题。

自身存在本质矛盾

    Mark认为,法官虽然对上述法案的评判非常明晰,但仍有一些问题。“现在搜索引擎并没有很重视除掉这种被遗忘信息的义务。在欧洲每天都有很多将信息从网站上撤下来的要求。”

    Mark表示,公民目前要正确行使“被遗忘权力”仍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

    首先是欺骗性问题。在Mark看来,人们可以要求把不良信息从网络空间清除掉,但部分信息因为被撤销可能就有了欺骗性。比如:一个医生,可能因为自己技术不精湛,出了一些医疗事故,在一段时间后,他也会要求把关于医疗事故的信息撤下来,这就导致人们在搜索好医生和坏医生时,网络信息出现了欺骗性。

    其次影响搜索结果的准确度,被遗忘权可能会成为对过去的一种误导。报纸报道的事情肯定是过去发生过的。比如,英国的一名伟大政客,在德国上学时犯了纵火罪,根据欧洲大陆法,他现在就有权利撤销有关过去犯罪的信息。

    “但问题是,他是一个很好的政客,大学时候犯错是可以忽略的。这里有所谓的‘重塑’概念,很多国家都有这种对罪犯重塑再教化的行为。” Mark认为,这是比较好的做法,虽然非常难。如果这个人是名人,他这方面的信息记录和普通人相比,停留的时间会更久。“被遗忘权”提供了一个在公众面前重塑形象的机会,但有时候是对过去的一种误导。

    另外,这些信息只能从部分域名中删除,其他平台依然存在。Mark表示,这其中涉及一些实质性的问题,法律的角色是什么?法律允许人们改正自己的错误,有一个重新塑造的机会,让人们忘记过去,但现在问题是搜索引擎只能从域名上面移除信息或者数据,比如从后缀名去除掉相关的数据,现在如果到Google.com还是可以看到那些被要求去除的信息。

    实际上,就中国法律来说,隐私权在立法上没有确立,更无“被遗忘权”这一说法。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许春明指出,如果不是明显侵害个人权益的信息,而是网站公开的正常信息,搜索引擎就不负责删除责任,“个人想要删除公开报道的内容,就国内法律来说,没有法律依据,很难得到处理。”

    朱巍认为,落实大数据时代下用户的被遗忘权,基础在于自律,既包括网站自身的规范,也包括行业组织制定的行业自律和技术自律规则。当然,立法也必不可少,也许只有尽早制定一部适应技术发展的个人数据保护法,才是落实被遗忘权的根本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