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狱赔偿运动日”和记者节

    19315月召开的国民会议上,上海律师公会代表向大会提交了保障人权的提案,并提出政府对“未决拘留”或者拘留超过法定时间的予以赔偿,但“未蒙采纳”。19316月,全国律师公会第三次代表大会在杭州召开,会上再次提出我国实行刑事赔偿制度的必要性。193364日,全国律师公会第五次代表大会在青岛召开,决定将沈钧儒等人提出的《本会应建议立法院制定冤狱赔偿法案》正式向南京国民政府提出。

    193555日,冤狱赔偿运动委员会召开第一次全体委员会议召开会议,决定每年的65日为“冤狱赔偿运动日”,同时确立了《冤狱赔偿法原则草案》《冤狱赔偿运动工作大纲》和《冤狱赔偿宣言》。193565日,第一个冤狱赔偿运动日,全国律师公会招待了党、政、司法各界长官和公团代表,沈钧儒在大会上作了主题报告。与此同时,一系列活动陆续有序展开,一些专家学者相继在著名的法学期刊上设立专栏,研讨冤狱赔偿问题,各大主要媒体、报刊业纷纷作出了报道,表示支持。

    社会各界人士也纷纷表达了对律师协会和冤狱赔偿运动的支持,第一次在全国范围内掀起了一股冤狱赔偿运动的高潮。193655日,在各方面社会关注和民主宪政的口号下,南京国民政府颁布了《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其中第二章第二十四条就受害人请求国家赔偿作出了规定。这是中国历史上首次以宪法专条的形式规定国家赔偿制度。冤狱赔偿运动取得了一个重要成果。

    与冤狱赔偿运动相关的还有一个事件,1933121日,《江声日报》总编辑刘煜生被押上刑场,这是国民党政府自建立以后发生的第一起报案,也是唯一一起新闻工作者以文字狱被错杀的冤案。刘煜生之死,顿时引起社会各界的强烈抗议,中国民权保障大同盟发表宣言,指出“此一血案,实与北洋军阀在北京枪毙邵飘萍、林白水之暴行,如出一辙,全国人民应予以严重之注意。”

    全国律师公会也通过决议,呈请司法部指定审判机关,对顾祝同提起控诉,以维护法律。面对一片抗议声浪,国民党当局宣布改组江苏省政府,由陈果夫取代顾祝同,并发布《保护新闻事业人员》的通令,由于这个通令是91日发布的,因而后来就把这一天定为民国时期的记者节。

    (作者系福建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