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会”不满处罚状告民政部

二审开庭,司长应诉

    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以下简称学会)未在2012331日前向其业务主管单位报送2011年年度工作报告,也未在2012531日前将工作报告报送民政部接受年度检查,2013625日,民政部以未按规定参加社会团体年度检查为由,对该学会作出警告行政处罚。

    因不满业务主管部门调整,称未见到国务院正式授权的文件,学会以“求检无门”为由将民政部告上法院,要求撤销处罚。一审败诉后,提起上诉。

    1124日,该案二审在北京市高院开庭,民政部政策法规司司长许立群出庭应诉引发关注,50余名正在国家行政学院培训的司局级干部旁听了案件审理。

学会:未接到国务院正式授权文件

    1124日,上诉方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会长曾华群在庭审现场表示,学会迄今未见到国务院授权更换业务主管单位的正式授权文件,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31条规定,业务主管部门的初审是社会团体参加年度检查的首先和必经程序。自2012年以来,原业务主管单位拒绝承担其作为学会业务主管的职责。

    此外,曾华群辩称,学会愿意接受监督检查但初审程序受阻,并不是故意逃避和回避监督检查,民政部未能考察前因后果、全面认定事实,将学会“未能及时参加年检”误当作“没有参加年检”,属于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请北京高院依法撤销民政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民政部:主管部门调整不是不按时年检理由

    庭审中,民政部政策法规司司长许立群解释处罚依据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3条第2款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据此,根据国务院的授权,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的业务主管单位的调整具有充分的法律和规章政策依据。国际经济法学会对其业务主管部门调整不认可,不能作为其不按时参加年检的理由。

    当天庭审持续了近两个小时,合议庭围绕案件争议焦点,通过当事人陈述、当庭举证质证和辩论等环节对案件焦点问题进行深入审理,本案未当庭宣判。

    一审法院认为,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客观上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年检材料、接受年检,且并不存在不可抗力因素,于是驳回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的诉讼请求。

“行政机构领导出庭将常态化”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201411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通过的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3条第3款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对于首次出庭应诉的许立群来说,媒体给予了更多关注。

    “当我参加完安检,走到法院外面高高的台阶,看到这个庄严的国徽,进来坐在被告席上,对法律的信仰和对法庭的敬畏油然而生。作为当事人一方,作为机关的工作人员,这种法律意识是必须要培养的,对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是有好处的。”许立群说。

    在他看来,“以前‘民告官’的案子很大的问题是行政相对人进行诉讼后,无法见到行政领导和法律机构的负责人,而现在大家坐在一起,能够面对面交流,倾听对方的主张诉求,对方也倾听我们的意见主张,这对于我们进一步完善执法工作的流程、标准、规范、尺度,进一步准确落实法律法规等都是有利的,同时这也有助于行政相对人对政府行政行为的理解和构建和谐的干群关系。”

    对于司长出庭应诉,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会长曾华群表示,这能够从一个侧面体现政府部门对于民间组织诉求的重视,是一种进步,同时也在向社会昭示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彰显政府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心,值得肯定。

    作为行政领导第一次出庭应诉,许立群也提出了自己的建议。他说,领导干部如果要有效有利出庭应诉,首先要对分管的业务领域、案子所涉及的工作领域、相应的法律规范进行深入细致全面理解掌握。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理念深入人心,行政机构的相关领导出庭应诉以后会常态化,出庭应诉是专业性很强的行为,有相应的技巧性,以后领导干部在这方面的培养会加强,也对行政管理者提出较高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