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化公司老总巨资炒作自己未达目的
胡某是一个年轻漂亮的女孩,外貌形象俱佳。她同时是北京某文化公司的老总,为了出名,花费巨资雇人炒作包装自己却没有走红,她为此起诉对方要求退钱。北京通州法院日前审理了这起案件。
胡某几年前认识了从事网络推广的林某,林某曾为胡某拍摄过一些个人艺术照片。2012年,胡某聘请林某担任其文化公司的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的网络推广和营销事务。
2013年8月,林某向胡某推荐了北京某网络公司,称该公司的负责人洪某系其好友,两人曾合作多起网络成功推广案例,如芙蓉姐姐等。于是,胡某决定以自己设立的北京某文化公司的名义与北京某网络公司合作,由北京某网络公司进行网络推广,目的是传递胡某的正面信息、展现胡某本人的美丽形象,从而提升胡某的知名度和人气指数。
双方不仅确定了多项推广方案,如丝绸之路敦煌申遗万人签名活动,在长城、鸟巢、央视新址等举办活动,在老人院举行推广活动,通过论坛微博、视频网站宣传传播等,还签订了合作协议,北京某文化公司先后向北京某网络公司支付了推广费用共计33.5万元。
一系列活动结束后,合作期限也到了,但胡某发现活动并未达到预期的效果,自己的知名度并未提高,而且在活动执行过程中合作公司并未按照预定的计划进行,有些制定好的方案并未实施。胡某觉得自己花了巨资还未出名,很不甘心。
更让胡某气愤的是,其偶然发现北京某网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正是林某。心里窝了气的胡某认为林某在欺骗她,利用其在胡某公司任职的机会操纵与林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北京某网络公司进行合作,诈取了自己33万多元的钱财。于是胡某以自己经营的北京某文化公司作为原告,起诉林某及林某经营的北京某网络公司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要求林某退还33.5万元的网络推广费用,北京某网络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本案经开庭审理,法院认为胡某经营的北京某文化公司提起的诉讼为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纠纷实质是原告认为林某利用在北京某文化公司担任总经理职务的便利,与林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北京某网络公司之间进行关联交易,损害了北京某文化公司的利益,林某应依法负有赔偿义务。
根据我国法律,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系发生在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关联方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之时。据此,法院认为,本案北京某文化公司起诉的适格被告主体应为林某,林某作为法定代表人的北京某网络公司并未实施侵害行为,不能作为本案的被告。由于胡某经营的北京某文化公司坚持将北京某网络公司列为被告,法院先依法裁定驳回北京某文化公司对北京某网络公司的起诉,并向双方送达了裁定书。
本案尚在进一步审理过程中。
(作者就职于北京通州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