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国再提审卡洛斯
40年后,被送特别重罪法庭
尽管此前预审法官以证据不足对卡洛斯做出了“不予起诉”的决定,但他们坚持调查,在全球范围内搜集到相关证据后,再次启动审理程序,将其送上了特别重罪法庭。
近日,法国国际广播电台报道称,“冷战”时期国际头号恐怖分子卡洛斯将再次出庭,接受法国特别重罪法庭对其涉嫌在1974年攻击巴黎一家豪华商场并致使多人伤亡的案件进行审判。
历时整整40年,法国司法部门为何依然可以对卡洛斯进行审判?该案是否已过诉讼时效?目前重启审判的法律依据是什么?特别重罪法庭是什么机构?
先后两次被判无期徒刑
现年65岁的卡洛斯出生于委内瑞拉首都加拉加斯,真实名字为伊里奇·拉米雷斯·桑切斯。他在加入解放巴勒斯坦人民阵线后,有了“卡洛斯”这个绰号。
1975年12月21日,卡洛斯组织多人小队闯入欧佩克(石油输出国组织)部长会议,挟持了60多名人质,并残忍杀死了1名奥地利警察、1名伊拉克雇员和1名利比亚代表团成员。此次突袭事件使卡洛斯名声大噪,被世人称为“世界第一杀手”。
据美国合众国际社报道,除欧佩克突袭事件外,卡洛斯还于1972年策划了德国慕尼黑奥运会上的大屠杀,于1976年劫持了法航飞往乌干达的班机等恐怖事件,并参与了数起与中东冲突有关的恐怖事件,曾宣称对世界各地83名被杀的受害人负责。
另据新华社消息,卡洛斯作为“冷战”时期臭名昭著的恐怖分子,在20世纪七八十年代的西方制造了多起恐怖袭击事件,曾导致1500余人丧生,因而受到多国警方持续19年的全球通缉。
1994年8月,熟睡中的卡洛斯在苏丹被其私人保镖注射镇定剂后昏迷,随后被移交给法国情报部门。卡洛斯第一次在法国接受审理时,因在1975年谋杀两名法国特工和警方线人穆哈巴尔于1997年12月被判无期徒刑,并在法国北部克莱尔沃监狱服刑。
2011年12月,卡洛斯又因在1982年和1983年策划了4起袭击案(两起针对法国火车,一起针对一家阿拉伯语报纸位于巴黎的办公室,一起针对当时在西柏林的一处法国文化中心),被判处无期徒刑。
此次判决规定,卡洛斯必须服刑至少满18年后才能申请假释。法国检方称,卡洛斯1982年策划的两起袭击事件的目的是施压政府释放他当时的女友玛格达莱娜·科普和朋友布鲁诺·布勒盖。
当时,法国驻荷兰大使馆收到标有释放上述两人最后期限的一封威胁信。经查,这封信上含有卡洛斯的指纹。据悉,这两起爆炸案,第一起发生在1982年3月,致5人死亡;第二起发生在1982年4月,即科普和布勒盖接受审理的当天。
“体现法律的程序正义”
据法国国际广播电台报道,当地时间2014年10月7日,法国司法部门决定正式提审卡洛斯。提审的理由是,卡洛斯涉嫌于1974年9月15日在法国巴黎市中心圣日耳曼德普雷街区制造了一起恐怖案。案发时,卡洛斯向该街区的碧丽熙购物中心投掷了一颗手榴弹,爆炸造成2人死亡、34人受伤。
决定提审前4天,法国反恐怖预审法官让娜·迪叶签署的起诉裁定书认为,卡洛斯以谋杀及谋杀未遂罪名被起诉。但卡洛斯的辩护律师认为,该案已过时效,对其起诉“有违法国法律,不能因为是‘卡洛斯’就蔑视法国法律的基本原则”。
有公开报道指出,法国司法部门此次再开庭的主要依据是,卡洛斯本人1979年接受某杂志专访时,承认自己曾在巴黎豪华地带使用过在德国一个美国军营偷窃的手榴弹犯案。
虽然卡洛斯在此前的庭审中推翻了这一说法,且在上述爆炸案中,法国司法机关曾于1983年和1999年两次以证据不足对卡洛斯作出了“不予起诉”的决定,但法官让娜·迪叶和预审法官吉贝尔·梯也尔于2010年开始深入到日本对该案重新调查后认为:卡洛斯于1974年9月15日在碧丽熙购物中心投掷了一枚手榴弹,以逼迫法国政府释放同年9月13日逮捕的制造法国驻荷兰海牙大使馆人质案的日本赤军恐怖分子,并将调查搜集到的证据形成起诉裁定书交给了司法机关。
对此,群体事件受害人国家联盟恐怖主义事件负责人弗朗索瓦兹·吕戴斯基称,“案件发生40年之后,卡洛斯再度受审,这的确很久,但极其重要,这表明司法没有忘记,恐怖主义分子不能免于处罚。”
法国艾克斯-马赛第三大学刑法学硕士、长期研究法国刑法的中国政法大学外国语学院副教授朱琳接受民主与法制社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次审理的预期刑罚仍然是无期徒刑”。据了解,法国没有死刑,最高刑罚即为无期徒刑。因此,无论此次审判的结果如何,都不会改变卡洛斯继续接受无期徒刑的现实。
法国巴黎第一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李滨认为,此次审判的主要意义不在于给卡洛斯判刑多长时间,而在于通过审判认定卡洛斯有罪的事实,“体现法律的程序正义。”
追诉时效不存在问题
此次提审卡洛斯,其辩护律师认为“已过时效”,但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院长曲新久教授表示,这要看具体情形。他解释称,时效的计算可以暂停,“当一个案件被启动后,时效就停止计算。”
据了解,在时效期限内,因某种事故发生致使时效期限须另行计算时,可采用时效停止和中断(停止时效,是指法定时效期间因故暂停进行,一旦停止原因消灭,停止前已经过的时效期间仍有效,并与停止原因消灭后继续进行的时效期间合并计算。中断时效,是指法定时效期间因故中断后,中断前的时效全部作废,因此计算方法自中断事由停止后,时效重新起算)。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凌岩表示,依据相关国际公约规定,战争罪及危害人类罪不适用法定时效公约。“但对于恐怖袭击,目前尚没有国际公约来规定这方面的问题,因此要看各个国家的本国法是如何规定的。”
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7条中规定,“重罪的公诉时效为自犯罪发生时起满10年,但以在此期间内没有进行任何有关预审或追诉的行为为限。如果在此期间进行过预审或追诉的,时效应自最后的预审或追诉之时起算满10年。”即如果在10年内做过侦查的,则须在末次侦查行为的10年后,才失去时效。
朱琳指出,法国法律对恐怖主义的起诉和惩罚制度十分严厉,“重罪的追诉时效和刑罚时效均增至30年,而在普通法中,二者各为10年。”同时,法国已将《斯特拉斯堡公约》《纽约公约》等国际条约纳入了国内法律体系,“法国规定对所有与恐怖活动有关的人都享有审判权,即便是在外国犯恐怖活动罪的外国人,只要其身在法国领土。”
李滨表示,上述案中两位预审法官在法庭以证据不足对卡洛斯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后,始终坚持调查,最终在全球范围内搜集到相关证据,进而再次启动审理程序。因此,“本案的追诉时效不存在问题”。
特别重罪法庭没有陪审团
1810年,《法国刑法典》把犯罪分三类——重罪、轻罪与违警罪。这一作法两个世纪来始终未改变。法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典》在第3编第1章中规定:如犯罪当处无期徒刑或者终身拘押,或者当处30年、20年、15年有期徒刑(或有期拘押刑),此种犯罪则为重罪,由重罪法庭管辖。
此前,卡洛斯已先后两次被判无期徒刑。因此,该犯罪属于重罪,其案件理应由重罪法庭办理。朱琳介绍称,“特别重罪法庭之‘特别’是指其组成不同于普通重罪法庭。”普通重罪法庭包括3名职业法官以及6名(初审)或9名(上诉审)普通公民陪审员抽签组成的陪审团;特别重罪法庭中只有职业法官:7名负责初审,9名负责上诉审。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张建伟曾撰文称,“我看到的法国重罪法庭是椭圆形模样,3名法官居中端坐,两翼分坐9名重罪案件的陪审员,检察官则坐在12名裁判者(法官和陪审员)的审判席的一侧,与审判席接近。”
据了解,法国重罪法庭的审判制度采用的是刑事参审制度。该制度在英式陪审制度基础上经过多次改进形成。它在参审员的遴选、庭审的基本原则、职业法官和平民陪审员的职责分工、合议程序以及上诉程序上符合法国法律文化特色。
参审制的重要特点之一,是需组建一个由包含职业法官和平民陪审员的参审团,他们于一段时间内在法庭上合作审判刑事案件。根据法国刑法的规定,只有重罪才适用参审制来审判。
朱琳解释称,1986年巴黎重罪法庭审理恐怖主义案件期间,一些陪审员遭被告人威胁。次日,一些陪审员拒绝参与审理,案件因此交由新的重罪法庭审理。“鉴于此,法国决定将恐怖主义重罪交由职业法官审理。”
也有法国学者表示,这样做的目的在于避免公民陪审员因恐惧而不敢审判恐怖主义嫌疑犯。“特别重罪法庭审理恐怖主义活动、贩毒和有组织犯罪,是重罪法庭的例外形式,特点是只有职业法官组成,没有陪审团。”李滨称,“该法庭于1982年设立,其前身是国家安全法庭,当时仅审理某些军事犯罪案件,1986年起管辖权扩展至恐怖主义犯罪活动,此后又扩大到贩毒和有组织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