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民营企业权益保护困局
“不挣钱心慌,挣钱也心慌,挣得越多越心慌”
2013年中国民营经济贡献的GDP总量已经超过60%,但是,如此重要且庞大的群体,却没有得到应有的保护,在某些情况下甚至是被歧视,导致企业家们普遍缺乏安全感。
11月中旬未过完,我国著名民间融资巨案“吴英案”的家乡浙江东阳,再次曝出融资巨案,涉案资金甚至超过“吴英案”。涉案企业为在东阳已经营15年的中仑建设有限公司(简称中仑建设)。
同时,与中仑建设有资金关联的浙江飞耀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飞耀集团)也卷入其中。据相关人士初步统计,目前这两家民营企业向民间借款“应该超10亿元,共涉及超过3000名债权人”。
记者还获悉,当下中仑建设法人代表严成效,已被当地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逮捕。让公众唏嘘的是,注册资本1.88亿元的中仑建设,在2013年还完成了17.2亿元的建安产值,创税4000多万元。
但仅仅不到一年,中仑建设就面临崩盘危局。日前,为了稳住债权人,飞耀集团一杨姓领导负责处理中仑建设当下遭遇的困境。实际上,两者并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可中仑建设在借款过程中,飞耀集团为担保人。
而当地官方与飞耀集团最新的处理意见是,让还在勉强运营的中仑建设以实物抵押、债转股和现金等方式偿还债权人。实际上,知情人介绍说,“中仑建设尚有多个项目在手,如果继续撑下去,公司正常运转,资金能够回笼,还钱还有希望。”
可一个现实的问题是,中仑建设法人代表严成效已被警方逮捕,从法律层面讲,其他人暂无权处理其公司的有关资产问题,可债权人的困境又需要迫切解决。
值得一提的是,前述吴英案当初也面临这种矛盾,今年7月22日,吴英的资产同样被官方低价处理,其中8000万元的酒店仅卖了450万。
另外,发生在湖南湘西的曾成杰案亦是如此,深度涉案的“三馆项目”,在曾成杰案发前评估价值为23.8亿,案发后项目被以3.3亿低价变卖给湖南省财政厅独资的民泰公司,再由民泰公司卖给湖南省政府独资的财信公司,这两家买方均为国企。
而这一交易,当时作为财产所有权人公司股东的曾成杰夫妻还处于被关押状态,连知情权都没有。
一长期从事法务工作的人士称:“曾案同吴英案一样,折射出了中国民营企业的三大困境”。
“消灭限制私营经济的基础理论环境;公权用刑法强制剥夺私企财产的法律环境;以及高度垄断限制私营经济生存空间的金融环境。这三大困境,仅仅用微观的刑罚界限去解读,是无法找到答案的!”这位人士还称。
需要指出的是,中国民营企业发展遭遇的这些困境,还衍生出另一个问题:中国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现状。
湖南省政协委员、湖南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律师援助中心主任、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主任翟玉华对此称:民营企业权益尚未得到应有保护。
刑事法律风险如“定时炸弹”
“去年年初,全国工商联访谈了600多位企业出资人,不少人感觉‘不挣钱心慌,挣钱也心慌,挣得越多心越慌’。”虽然已经过去几个月,但今年3月9日全国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第四次全体会议上,全国工商联副主席庄聪生在为中国民营企业发展呼吁时总结的这句话,至今让不少企业界人士感触颇深。
彼时,庄聪生还建议:把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放在重要位置,坚持科学立法、从严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依法保护民营经济财产不受侵犯,保护民营企业经营不受干扰,保护企业家的人身安全和致富名誉不受损害。
事实上,庄聪生为中国民营企业“代言”讨公平背后,是中国民营企业与企业家的命运,的确已站在“荆棘”丛中,最为明显的则是2009年以后。
2009年时,被媒体曝光的国有企业家犯罪与民营企业家犯罪的比例是35:49,当时,二者的犯罪比例基本持平。但到2013年时,被媒体曝光犯罪比例成为87:270。
根据法制日报社《法人》杂志联合中国青年报舆情监测室联合制作的《2013中国企业家犯罪(媒体样本)研究报告》显示,2013年大众网络媒体上公开报道的企业家犯罪信息总共357起。
“这些企业及企业家涉案多发地以北京、广东、浙江、江苏等经济发达省份为主,上述4个省市曝光的企业家犯罪案件就占了全部案例的近四成。”有公开资料还直言:“这表明,地区经济发展程度不仅与企业的数量成正比,其中蕴含的法律风险也成正比。”
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陈亮表示:就犯罪领域分析,在全部270例民企企业家犯罪案件中,提及案发领域的案件共有252例,其中融资、财务管理和合同纠纷是民企案发的主要领域。
“在罪名方面,引发民营企业家犯罪的主要是融资、财务管理两大领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涉税犯罪是民企犯罪的重点罪名。”陈亮表示。
值得一提的还有,从立法上看,我国《刑法》中约1/4的罪名都与市场经济秩序相关,而这些犯罪的主体基本上都是市场经营的主体——企业家们。
相关数据也佐证,民营企业涉嫌罪名中前十位的基本上都是经济犯罪,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合同诈骗罪、挪用资金罪等,频频伴随着民营企业发展。
“我想告诉大家并予以强调的是,《2013中国企业家犯罪(媒体样本)研究报告》再次结合市场经济发展与改革的有关路径,给中国企业家群体尤其是民营企业家提出警示!”陈亮律师称。
另外,陈亮对中国企业家未来发展趋势也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复杂多变的经济环境及严密的法网,必然导致民营企业家们在经营过程中的步步惊心,稍有不慎,就有可能触犯法律。虽然我们正在进入法治快车道,但是未来3-5年中国企业家犯罪趋势仍不容乐观。”
“但还有一个残酷的现实是,民营企业家犯罪,除了自身问题外,来自公权力对民营企业的侵占,造成‘被犯罪’也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湖南省政协委员翟玉华告诉民主与法制社记者。
有一个政策背景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国家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依法监管各种所有制经济。
“可在现实中,由于我国当前法律对民营企业权益保障机制还不健全,一些地方政府利用公权力侵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事件屡屡发生,需要引起有关方面高度关注。”翟玉华呼吁道。
民事案件“官司缠身”
在前述浙江中仑建设与飞耀集团卷入的融资案中,还有一个细节是,从今年10月10日开始,有关方面和人士针对两家企业的诉讼已经高达12起。
除了个人以借贷纠纷为由起诉外,浙江腾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起诉中仑建设和严成效未在约定还款期7月7日到7月20日内归还借款1000万元;另外,恒丰银行义乌支行以金融借款纠纷提出诉讼,但后来撤诉。
而中仑建设与飞耀集团“官司缠身”的现象,也是中国民营企业涉诉案件的另一个缩影。有可靠信源透露:法院每年受理的各类民商事诉讼案件总数中,民营企业涉诉案件一直有着相当高的比例。
民主与法制社记者经过梳理发现,民营企业涉诉案件的案由相对集中,其中合同纠纷的比例,占到民营企业涉诉案件总数的70%左右。
而合同纠纷主要以买卖合同、承揽合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劳动合同纠纷为主,除此之外,借款合同、服务合同、商品房预售及销售合同纠纷等,也占一定比例。
另外,记者还发现,发生在民营企业间的股东权纠纷案件也呈上升、多发态势,而这类案件涉及法律关系亦较为复杂。记者采访还得知,除民事案件外,发生在民营企业间的刑事案件多为:盗窃民营企业财产、职务侵占、单位行贿、抽逃出资、逃避税收等。
“更严重的是,近几年新类型案件频发,可适用法律困难,导致对民营企业权益的司法保护几乎为零。”翟玉华对记者说。
对此,有学界人士指出,在诉讼中所反映出来的民营企业经营管理中的法律问题,主要是因为民营企业法律观念淡薄、合同观念缺乏、债权债务管理松懈、证据意识不强、诉讼能力相对薄弱、劳动争议较多等。
“而发生涉诉案件的民营企业,又多是家族或朋友间合作的中小企业,对公司整体运行没有法律意识,且发生涉诉案件后,又难得到法律援助。”翟玉华说,“民营企业权益经常性受损,既有外部因素,也有内部原因。”
“内部原因是,企业自身没有法律风险防范能力,外部因素则包括制度设计、司法保护以及行政环境等。”翟玉华并分析称,“在外部因素逐步完善的今天,民营企业还得‘打铁需要自身硬’。”
不久前,在一次民营经济发展研讨会上,全国工商联副主席庄聪生同样提到这一问题:“企业内部也要依法治企,企业内部不守法规的事情也很多,比如产权纠纷问题、融资风险、合同管理风险、劳动纠纷风险。”
“民营企业内部岗位的职务风险,和国企一样,掌握各种采购权、工程管理权、收费权的管理人员,都一样有风险。”庄聪生还说。
融资难 融资贵
视线再次回到“吴英案”和“曾成杰案”,众所周知,司法部门对二人的定罪,均系集资诈骗罪。尽管该罪名在律师界还存有争议,可围绕二人的主题均是:民间金融集资。虽然这种方式存在法律风险,但由于多方面原因,民间金融集资短时间内难以杜绝。
记者获悉,民营企业资金来源中的50%左右依靠银行贷款,但在贷款过程中,民营企业获得银行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而这一期限只能弥补暂时流动资金缺口。
另外记者得知,民营企业还要面临直接融资渠道堵塞的麻烦。这是由于国内资本市场(包括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准入门槛高,现行上市融资、发行债券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导向对民营企业不利,而为广大民营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地方证券交易市场、风险资本市场尚未建立,缺少一个多层次的、能够为广大民营企业融资服务的资本市场,民营企业很难通过债权和股权等直接融资渠道获得资金。
这样一来,倒逼着民营企业融资渠道,主要靠民间借贷以及私募股份和股权转让。而民间借贷则是最主要的融资方式,由于大量民营企业热衷此方式,久而久之,民间金融市场逐步紊乱。
事实上,这种现状不仅困扰着中小型民营企业,连中国民企500强也是如此。另外,困扰中国民营企业的还有税费重等问题。
全国工商联经济部部长谭林,在今年8月18日于北京召开的“2014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发布会上就直面这些问题。
“融资难、融资贵、税费重问题依旧困扰企业发展。”谭林称,“数据显示,2013年,民营企业500强中有300家受到来自资金成本上升的影响,占到60%。有218家企业认为融资难,数量比上年有较明显的增加。”
“有310家企业的新增投资资金主要来源于银行贷款,占比高达62%。同时调研显示,银行对民营企业存在融资歧视,平均贷款利率至少高出10到20个点,个别行业甚至更高。”谭林并没回避这些存在的现实。
此外,谭林还重点提到“民营企业500强中仍有280家企业认为税负负担重,占比达56%”。
在十八届四中全会吹响了“依法治国”号角后,不少学界人士认为,在“依法治国”引领下,将有更多、更加健全的扶持中小企业融资的法规、法律来支持金融机构对企业的资金支持,以及为中小民营企业融资确定专门的担保机构。
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从资金支持、财税优惠、创业基地建设、促进企业信息互联互通等方面提出一系列政策措施,扶持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
立法与司法缺陷
湖南省政协委员翟玉华不久前接受媒体采访时称:2013年中国民营经济贡献的GDP总量已经超过60%,但是,如此重要且庞大的群体,却没有得到应有保护,在某些情况下甚至是被歧视,导致企业家们普遍缺乏安全感。
翟玉华表示,过去10年,湖南省对于民营企业的行政环境方面还是有很大改观,但是司法环境层面却没有看到明显进步,而且是相对滞后。
记者通过查询得知,到目前为止,我国有关民营经济的利益和权益保护的法律比较零散,而且民营企业的维权制度也不系统。
需要指出的是,改革开放以来,国家颁布的有关民营企业的法律法规为数不少,但有的因立法时间较早,存在过时或者与现实不相适应的问题。
还有,目前侵害民营经济的行政执法行为仍时有发生。有消息介绍说:“尽管近年来国家一系列政策措施的出台,总体营造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和政务环境,但在操作层面不落实或者落实不到位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侵害民营经济的行政执法行为屡见不鲜。”
而除了立法方面存在缺陷外,学界还认为,在现实中,司法职能对民营企业的保护仍不尽如人意。
另一位长期从事法务工作的人士介绍说,首先是法院的审判工作缺乏效果意识。“例如在民营企业涉诉的破产、安置、劳动争议等案件中,个别人以民营企业没有主管部门,没有行业归口,在处理时不注意沟通协调,不注意调动各方力量,不注意做耐心细致的工作,最终因处理不当导致其超出民事纠纷范围而演变为群体性事件”。
“还有的对适宜公开的典型案例,不依法进行公开宣判,也不积极进行法制宣传,造成审判活动只停留于个案处理而难以达到震慑其他违法分子、规制类似不法行为的效果。”该人士称。
另外,有法律界人士指出:部分法官在针对民营企业涉诉案件中,还不能正确适用法律。
例如,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张南宁律师现在办理的一起民营企业家因政府收回土地另行拍卖导致的房地产开发纠纷案件中,就是因为法官不能正确适用法律,导致这个并不复杂的案件,历经近10年,经过三次审判,三次再审,现在仍在湖南省高院进行第四次审理。
另外,上述长期从事法务工作的人士并称,法院在审理民企涉诉案中,还存在“缺乏平等保护观念”,以及“固守陈旧的司法服务理论”。
“而这一切,都不利于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真正保护。”翟玉华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