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持《宪法》 宣誓彰显宪法权威
深圳5位新任领导干部手持宪法宣誓:“我接受任命,谨此宣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忠于国家,忠于人民,依法履职,恪尽职守……”
近日,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两位人大常委会工委主任和三位政府组成部门局长面对国徽,手持宪法,在领誓人的带领下庄严宣誓。这是《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后,深圳举行的首次新任领导干部就职向宪法宣誓活动。
笔者认为,新任领导干部手持宪法宣誓,有利于彰显宪法权威,也可以通过庄严的仪式强化官员宪法意识,营造让权力服从宪法、把权力关进宪法的笼子里的氛围。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
正式就职前宪法宣誓早已是全球通例。宪法宣誓制度是世界上大多数有成文宪法的国家所采取的一种制度。在142个有成文宪法的国家中,规定选举产生的有关国家公职人员必须宣誓拥护或效忠宪法的有97个。自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首次确认国家公职人员就职宣誓制度以后,很多国家如意大利、新加坡、芬兰、希腊、荷兰、葡萄牙、南非等国的宪法中都明确规定,官员任职前要进行忠于宪法的宣誓。
我国现行宪法尚无就职宣誓的规定,这是现行宪法的一大缺憾。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这一规定目前只是党中央的一项决定,将来有必要修宪时正式载入宪法,弥补宪法缺乏宪法宣誓制度的立法缺憾。
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需要公开向宪法宣誓。按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就职宣誓的主要是以下人员:经全国人大选举的国家主席、副主席,军委主席,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经任命的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委部长。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主要有各部部长、委员会主任,高院副院长、审委会成员、法官,高检副检察长、检委会成员、检察官等。
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加快制定宪法宣誓的具体规则,包括举行宪法宣誓的程序、誓词内容等,依法规范宪法宣誓制度。
法治具有制度和文化双重形态。制度层面的法治是需要设计、建构的,文化层面的法治则是需要耐心的培育、启蒙和效仿的。著名法学家伯尔曼在其名著《法律与宗教》一书中极富洞见地指出“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法律最真实的生命就在于它被人们所信仰。宪法宣誓仪式的寓意就在于通过鲜明的仪式意象和强烈的心理暗示唤起人们对宪法的信仰。宣誓是一种庄严的承诺,誓词是沉甸甸的诺言。宪法宣誓实际上是宣誓人向公众神圣的宪法承诺。
宪法宣誓就是要通过宣誓仪式营造出庄严感,让宣誓人和观众产生对宪法的崇敬感、认同感和归属感,强化宣誓人的宪法意识。宣誓人手捧宪法文本,庄重朗诵效忠宪法的誓词,宪法的至高权威得到生动的彰显,对宪法的敬畏感油然而生。宣誓本身也有一种良心约束的效应,促使宣誓人将依宪治国理念内化于心、外践于行,尊重宪法、信仰宪法和维护宪法。组织官员举行宪法宣誓,本质上就是要强化宪法意识,彰显依宪治国的理念,营造让权力服从宪法的氛围。
宪法是依法治国的指南针,坚持依法治国首先和最核心的是要坚持依宪治国,“依法治国”中的“法”最重要的应当是“宪法”。倘若没有树立起国家根本大法——宪法的权威,那么依法治国也就只能是纸上谈兵。因此,必须把宣传和树立宪法权威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头等大事抓紧抓好,而建立宪法宣誓制度正是树立宪法权威的重大举措之一。
当然,要真正在全社会树立宪法的权威,必须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一切政府行为和红头文件都必须接受宪法的合宪性检验,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
比宣誓更重要的是言行一致,将誓词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用实际行动践行誓言、兑现承诺。宪法宣誓诚可贵,依宪治国价更高。期望宪法宣誓制度能够在全社会尤其是全体公职人员中真正营造尊重宪法权威的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