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伪证者无处遁形
原以为会多讨要一些误工费,而最终却得到了一纸10万元的罚单。晋长霞的弥天大谎让自己尝到了苦果。
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查明,原告晋长霞二审中提供的证据系伪造。根据新《民诉法》的相关规定,一中院最终决定对晋长霞罚款人民币10万元。这是该院自2012年新《民诉法》实施以来,对个人开出的最高“罚单”。
伪造证据 拒不悔改
2012年9月,晋长霞在交通事故中受伤。后晋长霞起诉肇事车辆驾驶人周某、周某工作单位以及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其交通费900元、医疗费1086元、误工费113173元。
为证实其误工损失,一审审理中,晋长霞提交了工资收入证明,但未能提供受伤后收入减少的证据,故一审法院未支持其误工费的诉讼请求,判决平安保险北京分公司赔偿晋长霞1886元。一审判决后,晋长霞不服,上诉至北京市一中院。
为了证明自己确有收入减少,二审期间晋长霞提交了两份带有其工作单位印章的《收入减少证明》《工资月收入证明》。审理该案的法官王玲芳告诉本社记者,由于晋长霞的“新证据”能直接证明她的误工损失,但一审却没有提供,为慎重起见,法庭让她提供工资银行卡的流水证明以及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这些证明拿着自己的身份证去相关单位办理都很方便。”王玲芳对记者说,“但晋长霞推诿说自己的身份证是一代身份证办理不了。”后被告申请调取证据,法院去相关单位调取了2012年晋长霞的银行卡流水和纳税证明,发现她每个月都有相应的收入和纳税额。
看到这些证明时,晋长霞又解释这些是自己公司下发的上一年收入。“这让法院陷入确认证据效力的迷局。”王玲芳说。为了保证公正,法院联系晋长霞的所在单位新华人寿保险北京分公司核实情况。
当新华人寿保险公司人力资源部和办公室负责人在法院核实晋长霞的“新证据”时,发现两份证明上的印章均为假章,证据上的内容也不是单位当初开具的内容。公司负责人表示,“员工工资中会有上年度的业绩下发,但是只是非常少的一小部分。”
当一切水落石出,晋长霞无言以对并表示撤诉。2014年10月20日,北京市一中院开庭宣布:准许晋长霞撤回上诉,同时宣布了对其伪造证据等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处罚10万元的决定。
罚款警告 维护司法权威
对于个人而言,10万元的罚款并不是一个小数目,这也是《民事诉讼法》第115条针对妨碍民事诉讼罚款的上限。
王玲芳认为,合议庭最终罚款的依据是综合考量当事人妨碍民事诉讼的各方面因素。针对此案,晋长霞诉讼中要求赔偿的金额巨大;拒绝提交对己不利的证据;使用假章,伪造证据等诉讼行为严重妨碍了人民法院的审理秩序;违背诚实信用的诉讼原则,欺骗法庭性质恶劣。
“审理这起案件浪费了很长时间,调取证据核实情况牵动了很多单位。”王玲芳说,如果晋长霞能及时纠正错误,法院会采取训诫等相对较轻的处罚。但她多次欺骗法庭、伪造证据,已经严重干扰法院的正常审理秩序。
王玲芳告诉记者,近年来,在人身损害赔偿的纠纷诉讼中,案件当事人为获得高额赔偿,提供虚假证据的案件时有发生。有些当事人为了证明自己的赔偿数额,攫取不正当的利益,向法院提供虚假的收入证明、伪造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提供虚假的证人证言。
“这些伪造证据的诉讼行为既是当今社会诚信缺失的具体体现,同时产生了严重的危害和影响。”王玲芳认为,做伪证一方面严重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秩序,法院为了确认证据的效力,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去调查取证,浪费司法资源;另一方面,一方当事人提供伪证,使得案件不能及时审结,将对方当事人拖入无限期的庭审中,耗费了对方当事人的时间和精力。
她告诉记者,这种诉讼中的“造假”行为不仅触犯了《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更有可能触犯刑事法律规定。而造“伪证”的行为一经法院查证属实,就会依照法律,追究诉讼参加人的相关法律责任。
根据《民事诉讼法》中第65条、第110条、第115条等相关规定,如果严重妨碍民事诉讼的,法院可以采取训诫、罚款、拘留等相关的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让说谎、造假的人付出代价,净化社会风气,维护法庭秩序。”王玲芳说。
诚实信用不仅是对公民个人的道德要求,更是我国《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内容。切勿因为一时的利益铤而走险,因为所面对可能不止是罚款,甚至拘留,更有可能是刑事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