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错案是司法的病症
2013年春节后不久,一个名叫高尚的当事人拜访了我,他为自身的刑事案件正在申诉奔波中。
从形象上看,高尚不像一般的上访人员。他给我的印象是极为理性的。当然,骨子里还是有着一份执著,否则也不会这么多年后还在四处奔走,八方申诉。
我对高尚说,你这个案子的申诉几乎走到头了。我之所以说“几乎”,是因为还有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这一最后的程序可走。但到目前为止,我还没有见过最高检为追求被告人无罪的结果而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抗诉的。
申诉而获得再审,并推翻原判,概率是最低的,只是让人从门缝中看到的一丝光亮而已。即使是这么一丝光亮,也使当事人像飞蛾扑火一样,趋光而至。高尚就是这样,最终还是碰到了南墙。
犯罪是社会的病症,而错案则是司法的病症。
高尚的案件给我带来了一个诊断我国司法病灶的绝佳病例。在他的叙述中所反映出来的领导干预等问题,在这些司法文书中是得不到证实的。而且,某个领导的一个批示或者一句指示,只不过是其千头万绪的日常事务中的一点痕迹。对于这个领导来说,早就遗忘了。但其影响所及却还要延续好多年,尤其是落实到司法文书,是要永久存留下去而成为历史。一地鸡毛,还要靠司法机关来收拾。
刑法上有冤假错案之说,其实冤、假、错这三种案件是有所不同的:冤案是就事实而言的,所谓不白之冤,即没有实施某一犯罪者被认定实施了某一犯罪。而假案,是指陷构出来的案件。对于冤案,司法者主观上可能是过失的,但对于假案,司法者肯定是故意的。至于错案,是指证据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或者程序瑕疵的案件。
如果说,冤案与假案还比较容易界定,事后纠正起来也相对容易一些。但错案就难以界定,至于翻案就更难。因为错案之错,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一个模糊地带,很容易形成“你说我错,我不认为错”的分歧或者争议。
像高尚这样的案件,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并不鲜见,事实上就是一种法律适用的错案。
案件质量的内涵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这就必须做到不错不漏。
现在的问题是要统一对“漏”的认识,尤其是要统一对案件细枝末节的理解。也许,冤假错案正隐藏在这些细枝末节之中。在浙江叔侄冤案中,明明在死者的指甲缝里发现了并不属于嫌疑人的人体组织,后来证明这恰恰就是真凶的人体残留物。但侦查机关认为这是案件的细枝末节而轻轻地放过了,由此铸成冤案。
在我国目前的司法运作中,存在太多的集体决定,这为案外干预创造了条件,也使冤假错案的责任无从落实。因此,只有从司法改革入手,才能消除冤假错案产生的制度性根源。
我们不仅要关注赵作海、张氏叔侄等这样的冤案,而且要关注李怀亮这样证据认定错误的错案,还应该关注像高尚这样适用法律错误的错案。
虽然说,司法活动中冤假错案是难以绝对避免的。但如果这种冤假错案是由于体制性的原因造成的,那么避免与防止冤假错案的唯一出路就是司法改革。
(陈兴良: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担任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