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新办发布会解读四中全会法治热点
姜伟作介绍并答记者问
本报讯(记者 张晓娜) 10月30日上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在国务院新闻办新闻发布厅举行新闻发布会,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姜伟介绍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的重大意义和司法领域的重大举措,并答记者问。
姜伟首先表示,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研究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形成了我党历史上第一个关于加强法治建设的专门决定,凝聚了全党智慧,体现了人民意愿,是指导新形势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纲领性文件。
发布会上,姜伟就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将被追责、防止冤假错案发生以及以往人民陪审员制度“陪而不审”、“审而不议”、民众信访不信法现象及热点问题进行了深入解析。
领导干部
干预司法将被追责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
四中全会《决定》提出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这点被人们广泛关注。
《决定》在“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这一章节中明确要求“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机关都不得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
姜伟表示,该规定也是对“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最好的阐释。
今后中央将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采取三个措施:第一是全程留痕,就是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要记录在案;第二要公开通报,领导干部插手司法活动情节恶劣的要公开通报;第三,如果干预个案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依规追责。
多措并举
防止冤假错案
在司法实践中,一些进入庭审的案件,常常因为侦查机关没有收集或者没有依法收集关键证据,未达到定罪标准。这种情况下,法院如果判被告人有罪,容易造成冤假错案;如果判无罪,又要承受社会各方面压力。
如何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姜伟表示,防止冤假错案要多措并举。
四中全会《决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这是落实刑事诉讼法“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基本原则的重要举措。
姜伟解释,按照法律规定,案件侦查终结的证据标准、提起公诉的证据标准都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与审判阶段作出有罪判决的证明要求是一致的。
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要求从侦查环节开始,就必须全面、规范地收集、固定证据,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和证据经得起法庭调查、质证、辩论的检验,从源头上防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进入审判程序,确保案件裁判的质量,有效避免冤假错案。
强化以审判为中心,也是要充分发挥律师依法维护当事人权益、实现司法公正的作用。律师在法庭上,可以参与举证、质证,充分发表辩护或代理意见,对有效防止冤假错案具有积极作用。
人民陪审员只审事实
认定部分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人民群众依法参与司法、监督司法的最直接形式。长期以来,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诸如“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现象仍然存在。
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一是扩大参审范围,完善随机抽选方式。二是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
姜伟介绍,目前,各级法院人民陪审员数量相对较少,有的法院只有几个陪审员,成为常驻法院的“专审员”,而且参审的案件不多。为此,《决定》要求保障公民陪审权利,扩大参审案件的范围,完善随机抽选陪审员方式,提高人民陪审的公信力。
按照现行法律规定,人民陪审员评议案件在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方面与法官享有相同权力。要求对法律知之不多的人民陪审员,参与法律适用问题的审理、裁判,往往导致陪审员不会、不敢或者不愿发表意见,导致“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的现象。因此,全会《决定》提出,要对陪审员和法官的职能进行科学分工,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
立案登记解决入口问题
在过去几年中,遇到问题,老百姓似乎更愿意用信访的举措来主张自己的权益,而不是走入法院用司法的程序主张权益,这种信访不信法实际上对司法公信力是一种损害。
姜伟介绍,产生这个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方面确实有司法公信力不高的问题;另一方面也有司法权力运行机制不合理的问题。针对人民群众信访不信法的问题,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把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解决,有关部门已经在这方面进行了探索。目前从实践中来看,影响群众信访不信法的问题主要有三个环节:
一是入口问题。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怎样能够纳入司法程序,让法院审理。四中全会这次提出了重大的改革举措,就是改革法院的立案机制,由立案审查制转为立案登记制,要求法院对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
二是程序空转问题。有些案件在司法机关审理,尽管法律程序走完了,但问题没有得到解决。下一步改革的重点就是解决程序空转问题,让人民群众的合法诉求依照法律程序就能得到解决。
三是维护司法权威。确有一些案件经过法院的审理,判决是公正的,这时候我们要维护司法权威,要服从法院的裁判,但对人民群众的实际困难,有关部门要通过司法救助等方式加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