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的三个特点

梁鹰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研究室主任

 

    第一,体现了立足现有法治基础和全面深入法治改革的结合。

    应当说四中全会秉承三中全会的作风,就是通篇每一个字透着改革的气息,如果我们来仔细研读三中全会的决定和四中全会的公报,我们会发现这两份文件都是有鲜明的改革风格。

    从四中全会公报所揭示的内容看,可以说字字千金,每个字透着改革精神和气息,我认为与其说这是一个新时期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部署,不如说是新时期法治改革的战略部署。

    我觉得更多的应该以改革的精神,以改革的视角看待四中全会。

    第二,体现了法治长远目标和立足阶段性特征、阶段性任务的结合。

    四中全会依法治国一方面提出了长远的法治目标,另一方面又扎扎实实立足于我们当前的阶段性特征。没有给大家一种既有过高的期待,同时又觉得脱离实际的困境,而是立足实际,立足当下阶段特征提出切实可行的任务,非常值得我们期待。

    第三,体现了立足中国国情实际和遵循法治发展一般规律的结合。

    仔细研读公报内容会发现,每一项法治改革的措施都体现了法治发展的一般规律,同时又立足于中国的国情和实际,这个非常难得。

    我注意到这次四中全会公报中对立法工作有很多要求,比如提出来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是本届中央执政团队一贯的风格,但是内涵非常深刻丰富。

    特别提到良法是“善治”之前提,习总书记讲过,不是所有的法都能治国,不是所有的法能治好国,这次强调良法是善治之前提,一定立高质量法,立的法要站得住、行得通,要真管用。

    在立良法前提下,我认为提出一个任务,或者说一个体系两个坚持,或者两个发挥。提出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完备法律规范体系。

    为了实现这个任务,四中全会公报提出了要加强重点领域立法。

    近年来我们在很多重大的改革领域中,都秉持这样的要求。比如我们设立知识产权法院,放开单独二胎政策等等,这两年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重大的立法和决定都是秉承先立法后改革,这就是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的鲜明体现。

    这样的先立法后改革,通过立法来推动中央决策的落实,在以后还会越来越多。

    现在我们立法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变革,过去我们是自己选项目,需要立的项目特别多,各方面立法积极性高,我们选紧迫成熟项目立法,现在慢慢变化了。

    我们过去讲筛米下锅,现在是什么程度?等米甚至无米下锅,为什么?很多法律项目出不来,为什么出不来?问题很多,其中重要的方面就是来自于部门利益的、地方利益的阻力非常大,立法协调任务艰巨。

    这次公报特别提出来,要加强党的立法领导,完善党对立法工作中重大问题决策的程序。很多立法项目的推进,立法当中很多重大问题协调解决,需要在党中央领导下进行协调解决。

    所以,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作为立法机关,人大要研究清楚,要及时拍板、及时推进,防止立法项目出不来。

    现在我们要根据四中全会的要求,更加积极发挥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从立项的主导到决策的主导到法规起草的主导、实施的主导等等,要积极发挥作用。这是四中全会对我们立法机关非常重要的一个要求,也是一个任务。

    除了一个体系两个发挥,我认为还有非常重要的一点,要建立一支专业化的法治队伍。

    长期以来立法执法司法,包括法学教育研究,这几支队伍界限比较分明。这次提出来要建设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要加强立法队伍行政执法队伍司法队伍建设。

    遵循法治发展的一般规律,要完善职业保障体系。我们这几年来深感高水平专业人才招募困难。为什么?

    比如说,要有两年工作经历,这条把很多人才挡在门外。因为很多高校的优秀毕业生,毕业去一个单位工作两年再来报考可能不一定来了。

    我们这两年反复地呼吁,一定要根据每一个部门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建立人才遴选机制。

    我想四中全会发出非常鲜明的信号,建立规范便捷的通道,这个非常好。

    所以,我认为四中全会吹响了法治中国的号角,在座各位是法治中国的见证者、参与者、推动者,也终将成为所有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