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耘在孩子们成长的路上

——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

秦州区作为甘肃省天水市的中心城区,人口众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难度很大,但是,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成立1年来,科室干警兢兢业业,强化法律意识,创新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在本职工作岗位上取得了不平凡的业绩。在2013年全市检察系统绩效考评中走在全市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前列。

循循善诱 春风化雨润心田

“新刑诉法规定对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各项制度,与成年人案件办理相比,从程序到实体都具有特殊性。因此未检科干警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充分发挥女性检察官特有的爱心、细心、耐心,教他们学法、懂法,帮他们分析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指明人生的道路。”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检察院未检科的检察官对记者说。

  据记者了解,该院在办理一起未成年人黄某某等人抢劫案时,得知黄某某因父母离异,长期缺乏管教,已习惯于无拘无束的生活,关押后情绪很不稳定。检察官及时与看守所沟通、协调,搭建“亲情会见”平台,为黄某某和其奶奶安排了一次亲情会见,并有针对性地进行心理疏导和说教,使其认识到自身错误和不正确的想法。在会见当天,黄某某痛哭流涕,主动表示自愿认罪,接受惩罚,积极配合案件办理,最终审判机关以黄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给予从轻判处,取得了较好的办案挽救效果。

忠诚于法 办案不枉不纵

对法律负责、对人民负责,这是天水市秦州区检察院未检科全体同志的执法准则和誓言。为切实提高案件质量,他们在办理各种案件时,始终坚持做到“三细”,即仔细阅卷,察微析疑;仔细讯问,去伪存真;仔细照法,定性准确。在2013年审查黄某某抢劫一案时,发现该案另一嫌疑人段某某已涉嫌共同犯罪,而公安机关没有移送审查起诉,未检科及时建议公安机关将段某某追加到案,经过法院开庭审理后,确认段某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在办理杨某某交通肇事一案时,经仔细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杨某某交代的出生年月与卷内户籍材料反映的时间不符,遂要求公安机关对此问题进行补充侦查,证实杨某某作案时未达到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最后公安机关将该案撤回起诉,从而有效地保护了当事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坚持双向保护 促成刑事和解

在一起案件中,如何分别对待不同的犯罪嫌疑人,最大限度地保护和挽救未成年人,是秦州区检察院未检科一向注重的原则。

2013年,他们在受理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移送起诉的犯罪嫌疑人陈某等人因涉嫌聚众斗殴一案审查中,该科一方面严格依照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明确划分各涉罪未成年人的行为性质和危害后果。另一方面,多次联系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和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并从中调解。经多次工作,双方均表示自愿和解,嫌疑人的监护人真诚地向被害人道歉,并合理地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顺利化解了矛盾。最终秦州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28个月;对被告人师某、杨某、刘某以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实现双向保护,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同心协力 关爱未成年人

秦州区检察院未检科的检察官告诉记者,“从事未检工作,要始终牢记一个宗旨:惩罚是形式,教育才是最终目的。”他们是这样说的也是这样做的。因此他们并没有把工作重点仅仅停留在案件的办理上,而是通过一些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更深层次地去了解犯罪的根源。

为此,在办案的闲暇时间,干警们时常深入学校、村社,开展“送法进校、送法下乡”活动。通过举办法制讲座,针对学生携带管制刀具实施抢劫等实际情况,向学生讲解相关法律知识,鼓励学生遵守法律法规,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办理无监护条件、无固定住所、无经济来源的“三无”“外来”涉案未成年人案件时及时与秦州区预防青少年犯罪办公室取得联系,告知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指派援助律师,有效地保障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针对做出不批捕和不起诉判决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时与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部门配合做好帮教预防工作,从而形成了整治、预防、维权三点一线的工作模式。

春风化雨,润物无声;关爱成长,责任重大。秦州区检察院未检科的检察官们用细腻的责任和对未检工作的挚情,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诠释着她们无悔的青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