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官8小时外的“红绿灯”
浙江省高院颁布国内首个“法官业外行为指引”,引导法官8小时外的生活圈、社交圈和娱乐圈,不能做什么,哪些可以做,遇到具体情况该如何处理。
今年国庆假期,在浙江省宁波市做法官的刘涛接到老同学宴请。刘涛在电话中认真地询问其他参加者。不断追问下,老同学不得不坦白,他是受一位律师朋友之托。这位律师有一个案件是刘涛承办,律师本人也来。刘涛婉言谢绝道:“不是我不愿意去,是省高院有规定,我不能去。”
刘涛所言的规定,是9月23日浙江省高院颁布的《浙江法官业外行为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这个被称为“法官8小时外的‘红绿灯’”的行为指引规定,法官不能与可能涉案的律师有经济利益或人情方面的瓜葛,比如接受其买单的娱乐、旅游或其他消费活动。
这个指引基本涵盖了法官8小时外的生活圈、社交圈和娱乐圈,以引导法官不能做什么,哪些可以做,遇到具体情况该如何处理。
至今为止,这是国内首个省高院颁布的对法官8小时外的行为规范。浙江省高院希望通过这个指引,管好法官8小时外的生活圈、社交圈和娱乐圈,避免法官因不正当的或看似不正当的言行而与法官职务和身份发生冲突,从而给司法形象、法官个人和家庭带来损害。
腐败多滋生在8小时之外
法官的业外行为,通常也叫做8小时外行为,一般是指法官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场合所从事的与履行司法职务无关的一切社会活动和个人行为。但是,这些业外行为倘若不当会严重损害司法公信。
近年来,国内法院系统发生多起因法官业外行为不当而损害司法公信的事件。比如,上海法官“集体嫖娼”事件、湖北高院刑三庭庭长开房事件、云南高院民二庭副庭长殴打保安事件等等。浙江省的金华婺城法院2009年也发生了“艳照门”事件等。
这些事件经网络曝光后,民众口诛笔伐,导致法官形象、司法形象蒙羞。
在公众眼里,法官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守护者,是法律尊严的捍卫者,即使在工作之余,也应是社会伦理的坚守者和公序良俗的示范者。
“法官在业外之一言一行,不仅关乎其个人形象,更与整个司法公信力乃至社会公众对法治的信仰息息相关。”浙江高院监察室主任翁暨伟说,因此,法官在业外活动中要特别注意避免发生影响司法信誉的行为,使可能出现的与司法职务和身份的冲突减至最低限度。
翁暨伟告诉民主与法制社记者,法官的业外活动是发生各种违纪违法和不当行为的重要场域。从近几年法官违纪违法行为的事例来看,绝大多数都滋生于8小时之外。
民主与法制社记者了解到,我国法院一直重视规范和约束法官业外活动。2010年最高法院为此修订了《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和《法官行为规范》,后者更专列一章共10条,对法官的业外活动进行具体明确的规范。
但在翁暨伟看来,这些制度刚性有余,柔性不足。“主要是禁止性规范,多使用‘禁止’‘不得’等措辞,比较刚性、原则,语言上也冷冰冰,较为刻板生硬,干警有一定的抵触情绪,不愿读、读而不学,不愿学、学而不用,反映在实践中效果也比较差。而且,事后处理到位,事先预防薄弱,对业内关注得多,业外指引少。”
对此,浙江省高院曾在2012年出台了《柔性处理,艺术拒绝———法官拒请、拒礼、拒托提示手册》,被媒体誉为“拒腐提示手册”,被最高法院在全国法院推广。此次颁布的《浙江法官业外行为指引》,被称是其“姊妹篇”。
翁暨伟说,国内对公务员尤其8小时外的规范性文件很少,对法官几乎是空白,这种延伸性的监督是现实中非常欠缺的。法官在8小时之外一些不当言行虽然不一定到违法违纪程度,但与法官、法官形象密切相关,而且一旦处理不当就可能导致相应后果。为此,浙江省高院抓住这个点,从今年初开始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十易其稿,最终形成《指引》。也可以说,是立法层面上的一种探索。
指引法官如何做
《指引》分三部分:一是前言,告诉法官制定《指引》的目的和初衷;二是行为准则,是告诉法官在业外行为中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三是具体行为指引,又分为10个方面20条内容。
这20条内容对具体情境给出了具体指引,涉及法官与案件当事人、代理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关系,与法官同事、同仁的关系,与律师的关系,与家庭的关系及其他人际关系,涉及投资理财、借贷等经济活动,休闲娱乐活动,维护个人权利和牵涉诉讼,微博、微信、网络发帖,授课、写作等学术活动,保守审判秘密等方面。
“我们要做的不仅只是警示法官不能做什么,还要告诉法官哪些可以做,遇到具体情况该如何处理。”翁暨伟说,所以在《指引》中,针对具体情形,指引多用“可以”“宜”“尽量避免”“不可”这样的柔性、委婉的措辞,但又能给法官一种明确的指引、提示和警醒。
比如,在家庭关系及其他人际关系方面,《指引》中提到,法官要在事业和家庭之间寻求最佳平衡点,既不能因为家庭耽误工作,也不能因为只顾工作而忽略家庭;倡导法官之间婚丧嫁娶、乔迁等红白喜事不请客不送礼。
法官因购物、停车、相邻关系等原因与他人发生纠纷和摩擦时,要秉持正直低调、真诚谦恭、与人为善的态度来消除摩擦。在解决纠纷过程中,不宜有意披露法官身份以谋求照顾或以势压人。
刷微博、微信、网络发帖是不少网民生活中的重要内容。法官也有网络生活,但《指引》提出,法官在网上发帖要注意自己的身份和工作性质,虽然可以表达自己的工作、生活态度和心情,但是披露自己的工作细节、内容尤其是办案秘密、当事人隐私是不适当甚至是违法的。
关于授课、写作等学术活动,《指引》明确法官可以在业余时间参加授课、写作等学术活动,并可以接受适当的报酬或稿酬,但不宜对未决案件发表评论,未经批准不能在学术研究机构等社会团体兼任领导职务或在企业兼职并领取报酬。
对法官的休闲娱乐,《指引》要求法官自费接待、宴请时,尽量避免到高消费场所而引起公众猜疑;工作之外与亲友适当饮酒无可非议,但不可酗酒;可以光顾酒吧、卡拉OK等正当营业的娱乐场所,但自费娱乐也要与消费能力和水平相适应。
甚至对法官自身权益受损时,《指引》也引导法官作为当事人提起诉讼需仔细思量,慎重决定,因为可能会被人以为利用自己的身份获得有利裁判。
《指引》采用文中漫画形式,形式活泼,一目了然。
一种自我保护的方法
在宁波法官刘涛看来,《指引》就像交通红绿灯,对法官一些禁止性的行为亮起“红灯”。比如对于投资理财,《指引》告诉法官尤其不可利用办案中知悉或掌握的上市公司内幕信息买卖股票谋取利益;不能从事或参与企业营利性活动,也不应从事高利贷放贷、非法集资。同时,也有“绿灯”,《指引》也告诉法官可以炒股,可进行正当的投资理财活动,但要三思后行,稳健实施,防范风险。
同样,在法官与律师之间的关系上,《指引》对“法官可以与律师正常交往,可以对碰到的法律问题进行学术、法理上的探讨和交流”亮起“绿灯”。而对法官“不宜对法院审理的案件发表意见,不能帮助打听案情或者介绍案源,更不能与可能涉案的律师有经济利益或人情方面的瓜葛,比如接受其买单的娱乐、旅游或其他消费活动”亮起了“红灯”。
“这样,法官知道在业余时间哪些事情不能做,而哪些事情可以做。”刘涛说,像打牌、打麻将这种极小极平常的事也作了指引,能打,但不能赌博,搞利益输送。便于操作,很实用。
在基层法院做法官10多年的刘涛认为,《指引》属于刚性纪律规定之外的柔性方法,给了法官一种明确的、可操作性强的指引、提示、警醒。这种把抽象的制度纪律规定转化为鲜活场景的方式,恰如一副营养丰富的“心灵鸡汤”,形式上更加灵活、亲切、温馨,内容上更加生动、活泼、直观,使法官们能够发自内心地去接受,自觉主动地去践行。
不过,浙江省高院也强调,法官业外行为包罗万象,《指引》不可能一一罗列和定义,给出的建议和意见并非唯一答案,旨在引起法官的重视和思考。在面对不同的处境及问题时,如何选择最为适当的措施和对策,当由法官自行抉择。
“虽然《指引》并非强制性规定,但其柔性并不代表对法官违纪违法行为的处理也是柔性的,相反,浙江法院对法官违纪违法的处理一直都是‘零容忍’。”翁暨伟强调,我们要告诉法官的是,制定《指引》,绝不是对他们不信任,绝不是限制他们的正常业外活动,绝不是要介入他们的个人隐私;相反,是在为法官提供一种自我保护的方法,是组织对易引发舆情的法官群体的一种关爱和关怀。
(应受访者要求,刘涛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