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示减刑假释还应强化配套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对于偏冷阴暗的监狱高墙显然也不应例外。在急切走出高墙的利益驱动之下,掌握减刑假释者就成为了权力寻租的目标,暗箱操作背后不免“细菌”滋生。监狱作为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的机构和场所,原本用于激励罪犯悔过、改造的减刑假释政策,在某些黑幕之下却成为罪犯逃避刑责的合法途径。
涉嫌假立功获减刑的健力宝原董事长张海的外逃,显露了高墙下假立功换减刑、假释黑幕的冰山一角,减刑假释政策的公正性、开放性也受到公众舆论的普遍质疑。随之而来的媒体所归纳的“狱中立功指南”,甚至细化到了“花钱购买监狱自办报纸或者认购上级部门摊派的行业机关报可获减刑”,更让人对高墙后藏纳的司法腐败心有余悸。
为强化司法公信力,规范减刑、假释的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以及中政委5号文件等一系列刑事法律、司法解释及中央政策文件的颁布实施,对减刑、假释的法定条件、办理程序和报送材料的内容方面都提出了新的要求。在这种背景下,具体于监狱落实层面的工作程序配套修订也就在法理之中。
《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的修订有不少亮点:如要求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经评审后,应当将提请减刑、假释的罪犯名单以及减刑、假释意见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罪犯的个人情况、原判罪名及刑期、历次减刑情况、提请减刑假释的建议及依据等,这些就给公示减刑假释提供了执行层面的程序依托。
同样,通过转变检察机关的事后监督为提请、审理、裁定全过程的同步监督,强化了减刑与假释的监督力度;“五审核”和“一公示”的流程规定,细化了相关的监督流程,压缩了可能存在的腐败空间;对提请罪犯假释要求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做对居住社区影响的调查评估,以及调查评估报告需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细化了对假释环境的管理;而减刑、假释各个环节承办人终身责任制的规定,更无疑给承办人套上了紧箍咒。
由此,减刑、假释环节的细化和规范化,强化检察机关的同步监督、落实审批责任以及审批后的公示制度,可以说是中央全面深化改革中要求严格规范减刑、假释程序的具体落实,具有显著的进步意义。
然而,还需看到的是,本次的程序规定依旧有着不少待完善之处:其一,对比最高法立案后5日内依法通过网络向社会公示而言,审批公示只允许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提出异议公示度不够;其二,配套的减刑依据还有待细化和科学化,否则“自办报纸或者认购上级部门摊派的行业机关报”不免转成正当的减刑途径,而这种前置的源头错误,用后置的评审公示显然无法挽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