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立法建设须立足国情”
互联网法律体系构建问题不仅出现在中国,全世界目前都面临着一种比较被动的状态,而解决问题的办法必须是立足国情,按照自己的模式来探索发展。
网络发展到今天,使得人类的生活发生着巨大的改变,人们的生活、学习、工作,甚至日常的思维习惯也都逐渐地在互联网化。
正是由于这样的原因,我国在近几年来,随着互联网络的高速发展,在法律保障以及问题预防方面也暴露出各种各样的问题。
这种问题的产生在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孙佑海看来,归根结底都是由于我国的互联网络规则体系不健全而导致的。
9月24日,在由北京交通大学信息安全法律中心以及北京市律师协会主办、奇虎360网络空间安全战略与法律研究中心承办的中国互联网安全大会信息安全法律论坛上,孙佑海表示,互联网法律体系构建问题不仅仅是发生在中国,甚至在全世界目前都面临着一种比较被动的状态,而解决问题的办法必须是立足国情,按照自己的模式来探索发展,并没有完全可抄袭比较的对象。
媒体报道称,我国网民目前数量已达6.32亿人,中国成为世界上网民数量最多的国家。数据显示,从2000年到2013年我国网民数量增长了27.4倍。这使得我们的生活、生产服务都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
这种改变在方便了我们生活的同时,也带来了诸多的问题。
因此,在孙佑海看来,对待互联网应该是两个态度,不仅要积极地发挥它的正能量作用,同时还要千方百计抑制它的消极作用,把不安全的因素最大努力地消除。
“在促进发挥正能量,抑制负能量过程当中,法律手段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利用它的长期稳定性,利用它的规范性、权威性等等特点,能够贯彻党和国家的政策,同时使社会各界对自己的行为有一个长期稳定的预期,对违法行为在客观评判的基础上给予纠正和惩治,所以对于互联网发展我们要充分发挥法律手段的作用。”孙佑海说。
存在法律层面的障碍
在孙佑海看来,互联网虽说叫做“互联网”,但是在实际操作层面不可能做到真正的互联。
“这是互联网技术本身决定的。”孙佑海说,“因为我们现在所使用的互联网,实际上是美国那个大的INTER网的一个分支,不管是主根服务器还是十几个基础服务器都不在中国,所以说,我们网络设备,网络资源的基础是受制于人的。”
“正因为此,我们更需要明确坚定地划分领域范围,有重点地加强网络安全的立法保障。”孙佑海说。
对此,孙佑海认为,借鉴其他国家的解决方案,我国在法律制度的建设上必须抓紧完善电信设备许可网络制度,使国家无线电实行入网许可,接入公共电信网,无线电设备和互联设备都要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建立完善的入网许可证制度。
“这些工作是十分紧迫并且重要的。”孙佑海说。
根据1986年美国提出的有关基础设施范围的相关法律显示,美国政府早在18年前就十分明确地提出包括信息,银行、航空、高速公路、商品运行线路、电燃工厂、紧急医疗与公共卫生服务等重要行业重要部门所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都属于基础设施的范畴内。
而我国目前对于互联网的概念还仅仅停留于技术产业阶段。
虽说前段时间阿里巴巴在美国上市,使我国的互联网产业备受鼓舞,但是从世界大环境来看,我国目前自主品牌的互联网企业多停留在国内业务阶段。
这些现象在孙佑海看来,与目前我国没有一个良好的互联网法律保障体系有一定关系。
“虽说,法律不能决定技术的发展,但最起码不能给技术的发展拖后腿,我们国家的互联网企业目前在国内发展存在太多法律层面的障碍,这些问题必须马上解决,这也是立法者应该优先考虑的。”孙佑海说。
须立法解决应急保障问题
2014年1月21日,我国访问互联网的定级科学技术明显出现异常,国内受到的影响用户超过2亿,时间超过3个小时以上,造成的经济损失不可估量。
而这些损失怎么弥补?出了问题谁应该负责?目前,我国的法律还没有明确规定。
所以,在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陈小洪看来,我国互联网市场建立应急保障制度迫在眉睫,而这种保障制度必须通过立法来实现,需要有专门的机构对信息系统当中发生的网络信息安全事件进行分级响应和处理的机制,各个有关部门都要依法听从指挥,有秩序地来做好自己的事情。
“我们知道,网络信息在我们国家是很受重视的,但重视的同时,也会出现秩序不够规范的状态,有的时候没人管,有的时候是大家都来管;有的时候管得太轻,有的时候管得太重。怎么样掌握好这个度是社会各界关心的问题,所以从建立对策来说,我们要明确网络管理体制的责任问题。”陈小洪说。
陈小洪建议,依法整合互联网相关机构的管理职能,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各个网络信息管理部门的职权责任,尤其要明确网络信息安全的执法部门,完善各个主管部门在维护网络信息安全中的主从关系和协同机制,从打击互联网管理合力,确保网络信息安全管理。
据陈小洪透露,近日,国务院专门开过一次会,研究明确互联网内容的管理机构和执法部门的问题。
“在会议中,有人就提出,既然国务院都准备规定互联网管理的机构范围,为什么还要在立法过程当中对此作出重复性规定呢?”陈小洪说。
对此,陈小洪认为,既然我们知道法律是具有长期性、稳定性、规范性和极大的权威性,所以国务院有关部门所规定的长期稳定的政策,需要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下来,使这种政策和管理体制长期和稳定。
“所以,为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会法权益,授权重新组建的国家互联网工作室,负责监督管理执法,在法律具体条文当中要对技术管理和内容管理划定明确的法律界限,对不同的管理部门要赋予明确的法定职责,是十分必要的。”陈小洪说。
网络立法内容应协调统一
目前,互联网行业除了责任主体不明确之外,立法本身也存在着许多冲突之处。
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加强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以及《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保护决定》的内容来看,两个互联网行业立法的初期宗旨性文件对于互联网行业执法就有着许多重复性的规定。
虽然,立法者期望从行业的不同角度管理与规范互联网行业,但是,现实的情况是,随着互联网应用技术的高速发展,互联网行业还是存在着大量的管理漏洞与真空。
“所以,我们在立法的过程中要明确网络信息安全的法律责任,这里面要建立违法者的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要规定哪一种责任是民事责任还是刑事责任,是赔偿还是其他处理方式,这些都需要明确。”陈小洪说,“总之,在网络立法方面,我国立法机构需要进行一个协调统一的部署,否则就会形成有的事情大家一起管,有的事情谁也不管的尴尬局面。”孙佑海表示。
另外,孙佑海认为,在我国,互联网行业的纠纷还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拓展多渠道的“中国式”解决方式。
据孙佑海透露,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推进与尝试通过调解的方式来解决网络生活中的问题,并且在南昌已经建立了一个网络法庭试点。
“不一定所有问题都非得在法庭上来解决,一些小额,争议不是很大,而且双方之间比较熟悉的,这种情况我们应尽量推动通过调解且在网络环境下进行调解。不论是从收费方式、特殊场所、解决程序的便捷性、促成矛盾的及时化解都是十分有利的,在这方面我们需要利用中国人的智慧来解决自己生活中的问题。”孙佑海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