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错误,不能以生命为代价
10月10日,是国际废除死刑日。在前一天,北京法国文化中心举办了一场以司法错误和死刑废除为主题的讨论会。
法国最高法院检察院首席副检察长Yves CHARPENEL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何家弘分别介绍在法国和中国发生的几起重大的司法错误案例,并与观众分享司法错误对法国废除死刑进程以及对中国司法系统改革方面的影响。
从过去几十年的历史发展来看,欧盟成员国一直是态度最坚决、行动最有力的死刑终结者。法国自1981年废除死刑之后,也一直在致力于推动各国司法文明的进步与死刑罪名的废除。
在此次活动的邀请函上,附上了这样一段话:“死刑是司法的失败,因为它起不到减少犯罪的效果,并且是有失公平,有错判之可能,但又无法补救的一种刑罚。然而,全世界每年仍有数千名女性和男性被判处死刑。”
如今,全世界已经有140多个国家废除或者不执行死刑。截止到2013年,全世界只有22个国家执行死刑,中国便是其中之一。
不可避免的司法错误
司法错误,并不是指司法机关在审判量刑,或者审判程序上出现的问题,而是指对一个无辜的人加以莫须有的罪名而进行终审的刑事判决,是司法机关在判定嫌疑人有罪与无罪之间的事实错误。
法国著名先哲伏尔泰对法制国家的核心做了这样的描述:“与其让一个无辜者进监狱,不如让一个罪犯自由。”左拉也曾经加入反对司法错误之战:“当真相在前进,一切均不能阻挡。”
然而,在实际的司法审判中,由于受到各种主客观条件的制约和影响,绝对杜绝司法错误几乎是不可能实现的。
法国最高法院检察院首席副检察长Yves CHARPENEL介绍了两个法国历史上著名的司法错误案例。在尚未废除死刑之前,一个信仰新教的父亲,被指控谋害了自己即将皈依天主教的儿子,被判处了死刑并且得到了执行。但是经过后续的再次审查,发现这个父亲其实是无辜的。
百年前的德雷福斯冤案则更加广为人知。19世纪末期,一名法国犹太裔军官被误判为叛国,法国社会因此爆发严重的冲突和争议。此后经过重审以及政治环境的变化,事件终于1906年7月12日获得平反,德雷福斯也成为国家的英雄。
在我国历史上同样发生了很多冤案,近年来,随着几起冤案的曝光,公众开始关心其中涉及的司法错误问题。何家弘教授讲述了他研究过的一起典型的司法错误案件——滕兴善案。
湖南麻阳县高村镇农民滕兴善,1988年因被指控“杀人碎尸”而被执行死刑。然而,5年之后,案件被害人却返回了故乡。这个案件一直到了2006年才有了最终的结果,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了司法错误事实,改判滕兴善无罪。
何家弘说,一次司法错误的判决,夺取了一条宝贵的生命,也致使一个家庭在十多年的时间里一直背负着沉重的包袱,这是无可挽回的损失。
死刑废除的漫漫之路
“法国是欧盟中最晚废除死刑的国家之一。法国是1920年第一次提出废除死刑的,当时的缘由是为了减少刽子手的财政支出。经过漫长抗争和努力,终于在1981年通过了废除死刑法案。”Yves CHARPENEL介绍说。
然而,当年的民意调查显示,64%的法国人支持死刑。通过废除死刑的原因,只是因为总统在大选中承诺废除死刑,所以推动了废除死刑的议案通过,但是Yves CHARPENEL指出,废除死刑并不是总统当选的决定性因素。
在中国,1979年颁布的《刑法》中,规定了28个死刑罪名。其中反革命罪占到所有死刑罪名的一半以上。在1979年至1997年期间,全国人大陆续制定23个补充规定,增设了50余种死刑罪名,从而使死刑罪名达到80个之多。1997年《刑法》出台后,对部分死刑条文和罪名做了修改,死刑罪名缩减到68个。2010年8月通过《刑法》修正案,取消了其中13个死刑罪名。至今,现行的死刑罪名共计55项。
关于我国刑法中死刑罪名适用问题,律师刘晓原曾经撰文写到,“尽管死刑罪名有所减少,但中国仍然是世界上死刑最多的国家。”
废除死刑在国内也曾引起争论,何家弘谈到,2001年他曾经出席了以“死刑”为主题的中国欧盟人权对话,分析了国内形势与客观条件不允许我国废除死刑。让他记忆深刻的是,有一位在法国的华侨看了他的著作,还特意写信给他,表明不支持废除死刑的观点。
在出席人权对话之前,何家弘曾在自己的课堂上做了一个小范围的民意调查。结果有87%的学生不赞同废除死刑。而这个问题到了2013年,不赞同废除的下降到了40%,而有44%的学生赞成通过循序渐进的方式在20年内废除死刑。
司法错误预防处理
在预防司法错误方面,法国通过长期的司法实践总结,制定了一套较为可行合理的预防处理机制。
“从1945年至今,法国一共发现过8起被认定的司法错误案件”。Yves CHARPENEL介绍了法国司法错误的情况,并依然坚持认为,“这8个案件还是太多了,这样的司法错误案件对法国整个司法体系的负面影响是巨大的。”
Yves CHARPENEL介绍,为了避免司法错误,法国司法体系构建了五种机制来保障司法的公平公正。
首先,法国重视法官、检察官等司法体系从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使之有能力正确地处理案件。其次,法国建立了案件处理的问责制度,对造成司法错误的案件法院和法官进行问责。如果出现了主观因素或者工作失误造成的司法错误,司法人员和单位将被处以处分和罚款。再者,法国建立了完善的上级司法监督机制,由上级法院对下级单位进行监管。还有,建立完善的再审申诉制度也是法国司法体系的制度性优势。由于法国已经废除死刑,所以当事人有能力随时向检察机关或者法院提供新的证明自己清白的证据。最后,科技的不断发展为证据采信提供了科学有力的保障。
中国在死刑方面最为有效的一项举措是,最高人民法院从2007年1月1日起,收回曾长期下放给各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权。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肖扬发表讲话,表示收回死刑复核权,是要“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
随着法制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我们有理由相信,以“念斌案”为代表的司法错误将进一步得到纠正。
正如何家弘所期盼的,在社会条件成熟的未来,中国废除死刑也并不是不可能为之的,而且我们正在向着这条路迈进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