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监管”社区矫正

手机定位监控逐渐适用于社区矫正人员,专家认为,这是一种辅助监控手段,有利于司法工作人员了解社区矫正对象的行踪,能有效降低或杜绝其再次犯罪的可能。

 

在哪儿,去哪儿,不能到哪儿,一部手机便可了解得清清楚楚。今年刚一入秋,吉林省实现了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手机定位监管”全覆盖。

听到这一消息,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吴宗宪,对民主与法制社记者表示,“手机定位监控是一种辅助监控手段,有利于司法工作人员了解社区矫正对象的行踪,能有效降低或杜绝其再次犯罪的可能。” 

而正是受益于“手机定位监管系统”,截至今年8月,吉林全省累计接收社区矫正人员44026人,累计解除26074人,现有社区矫正人员17952人,社区矫正人员在矫正期间再犯罪率为0.06%

手机定位

“像全省其他地市一样,长春市运用手机技术进行远程监控,已经落实到了每一个社区矫正人员身上。”928日,民主与法制社记者致电吉林省长春市司法局,一名赵姓工作人员介绍,“监控系统能看到他们所在地点和活动轨迹。在本市范围之内,矫正人员可以自由活动的,超出范围系统会进行越界报警。而如果手机显示关机状态,定位系统也会自动报警。”

这项技术并非吉林省独创。2009年,南京市高淳区司法局首开“手机定位”先河,随后在全市进行推广。两年后,这项“智能移动司法系统”覆盖南京。

时任南京市司法局社区矫正处处长的邱金宝,在解释手机监控手段的必要性时说:“这个系统运用了物联网手段,在实现了人性化执法的同时,有力监管被矫正人员,保障了普通民众的权益,还为国家节约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进一步提升了司法部门的信息化水平。”

此后,山东、广东、四川等省“手机定位社区矫正人员”的消息不时见诸报端。这一技术也收获了“便于管理和控制,提高监管效率和力度,有助于预防和减少犯罪的复发”的评价。

回想没有手机定位监管系统的日子,山东省济南市某区司法局工作人员李伟(化名)说“有点不堪回首”。

李伟对记者表示,2003年,山东成为社区矫正工作第一批6个试点省份之一。自己所在的司法所,平均每名工作人员要面对10多个矫正对象,而且必须每周电话接听帮教对象的思想汇报,每月还要走访其家庭、所在单位或村委会,以掌握矫正情况。2013年,劳动教养制度废除之后,社区矫正随之而来的工作升级,“真心比较累”。

李伟所讲的情况,从司法部网站上的数据便可窥见一斑。自2003年我国进行社区矫正试点的10年来,全国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184.7万人,113.8万人解除社区矫正。而社区矫正的人均成本只有监禁刑的1/10,社区矫正期间重新犯罪率只有0.2%

“自从有了手机定位,10秒便能摸清状况。”李伟给记者介绍,打开智能监控系统,输入矫正对象名字或手机号便能对其进行定位,在地图上哪个位置都能显出来,而这一系列操作的反应时间也仅10秒。手机定位系统如同给自己装上了“第三只眼”,整个信息能全面掌控。这一技术的应用,有效缓解了社区服刑人员较多、监管人员少的矛盾,也能防范社区服刑人员脱漏管、擅自外出等现象的发生。

因地制宜

有别于吉林省的“全覆盖”,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则进行了相应的“筛选”。他们将矫正期两年以上、有不良记录的社区矫正人员作为手机定位监控的重点对象,实时监控,加强教育矫正,及时预警,减少和预防再犯罪。

吴宗宪教授在其编写的《社区矫正法(专家建议稿)》里全面、系统地介绍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情况和国际社会有关社区矫正制度的立法状况。其中,他所提出的“分类管理”的观点和巴林右旗的实践不谋而合。吴教授认为,“有针对性地对犯罪较重的社会服刑人员进行手机监控,会起到更明显的效果。”

不管是“全覆盖”还是“分类管理”,全国各地都表现出对“手机定位系统”的浓厚兴趣,而这一系列的原动力来自国家层面的支持。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健全社区矫正制度”,将其纳入全面深化改革总体布局;2014527日,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召开了全国社区矫正工作会议,对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作出部署;7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同志提出,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促进社区服刑人员更好地融入社会。

“手机定位系统”如雨后春笋般冒了出来。广东省东源县打造高科技监控“电子围墙”;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管理实现了由“人防”到“人防和技防并重”的转变……

“各地可以因地制宜。”吴宗宪建议,由于手机监控设备投入较大,发展条件相对较差的地区,完全没有必要非得跟风。已经全覆盖的,诸如吉林省等“做了就好好做”。手机定位监管只是一种技术手段而已,而社区矫正工作更重要的在于了解矫正人员的实际困难和思想状况,给予人文关怀,帮助其尽快融入社会。

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常志伟对此深以为然,“高科技是手段,不是全部”。

她认为,现在是技术非常发达的时代,通过高科技进行监管有很多的优势,便于管理和控制,可以进行数据分析,提高监管效率和力度。和吴宗宪观点一致,常志伟也建议对社区矫正人员先进行分类,根据情况有针对性对部分人进行监管,不建议全部监管。

“所做的这些仅仅是技术层面,具体的帮教工作还需要人来做。”除此之外,技术带来的保密问题也应该引起注意。常志伟提出:“手机监控的相应数据均涉及矫正人员的隐私权,如何做到保密且在合理范围监管,当地机关应该要谨慎地进行平衡。”

吴宗宪也给“急于上监控”地区提了个醒,“社区矫正工作,不要对手机定位监控寄予太高的希望。这项技术所起到的作用也是有限的,它只能告诉监控人员矫正人员具体在什么地方,但是干什么却不清楚。”

各方态度

“别扭!”周海侠说。

看到“手机定位社区矫正人员”的新闻时,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从事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检察官周海侠“承认有用”,“但却本能地有些抵触情绪”。

她对民主与法制社记者解释,未成年人帮教也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吉林省“手机定位”在社区矫正人员中实现全覆盖,就意味着这项技术也“加”在了未成年人身上。而“监控”有变相限制人身自由的嫌疑。自己十几年从事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发现,少年人自尊心强、敏感,担心“技术”仓促地用于涉罪未成年人可能会“好心办坏事儿”。

“每一项工作创新都要慎重!”周海侠提醒自己不能随便将此类技术用于涉罪未成年人帮教。

与感到“别扭”的周海侠不同,在百度贴吧社区矫正吧内,网友“蛮苗”直接发帖质疑“手机定位”的合法性,他拿出宪法第四十条来做依据,“我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司法局主抓社区矫正工作,但其并非公安机关也不是检察机关,“蛮苗”认为“手机定位系统”加之于社区服刑人员并不合理。

常志伟律师回应“蛮苗”,“手机定位”与“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是不相同的概念,前者主要是确定具体地点位置,后者指的是通信被监听和限制。因此宪法第四十条应该不适用。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九条有规定,“司法所应当根据社区矫正人员个人生活、工作及所处社区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实地检查、通讯联络、信息化核查等措施及时掌握社区矫正人员的活动情况。重点时段、重大活动期间或者遇有特殊情况,司法所应当及时了解掌握社区矫正人员的有关情况,可以根据需要要求社区矫正人员到办公场所报告、说明情况。”

“但是‘采取实地检查、通讯联络、信息化核查等措施’并没有写得十分明确。”常志伟对民主与法制社记者分享了自己的观点。此类监管方式在各地多有实行,对这种高科技的监管方式,她持中立偏支持的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