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宪法的完善之路

    “五四宪法”以来,经历过多次重大修改。什么因素促使宪法修改?什么机构有权修改宪法?修宪有哪些方式?按照怎样的程序进行?

    “尽管1975年、1978年和1982年曾三次颁布宪法,但都只能算作对‘五四宪法’的‘大修’。”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焦洪昌教授认为,后3部宪法虽然采用了整部重写的方式,但是党的领导、政权性质和社会主义公有制主体的地位都没有发生改变。

    1954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首次行使制宪权,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解决了新政权的合法性、正当性、合宪性。

三部曲

    “五四宪法”确立了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但这部宪法一开始就被定位为“从新中国成立到社会主义建成过渡时期的宪法”——用三个五年计划完成社会主义“一化三改造”为核心的总路线,最终实现“一大二公”的公有制。

    第一次宪法修改始于1970年,当时第三个五年计划完成,基于“已经建成社会主义”的判断和“文革”的影响,在历经5年之后,1975年经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

    “从形式上看,这部宪法和1978年的那部,都是特殊年代的产物。”焦洪昌说。

    1980910日,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接受中共中央的建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宪法和成立宪法修改委员会的决议。198212月,经过第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称为“八二宪法”。

    “八二宪法”继承和发展了1954年宪法的基本原则,总结了中国社会主义发展的经验,并吸收了国际经验,加强了人民民主和人民权利。其根本特点是,规定了我国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确定了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基本方针。

31条宪法修正案

    “八二宪法”是一部改革宪法,奠定了多年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格局,沿用至今。

    改革和宪法既有互相促进、互相保障的作用,又存在内在的制约关系。宪法修改的大背景是中国面临着百年未有之社会转型期。

    宪法本身是为改革提供法律依据的,但没办法预料未来改革遇到的问题。

    1988年初,在宪法修改酝酿过程中,中央高层曾经提出修改宪法的两大原则,第一是“改革要遵守法律,法律要为改革服务”。第二是“这次修改宪法,对于不改就会妨碍改革的,应当改”。

    1988年第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对私营经济的地位、作用和国家对私营经济政策作了明确规定;对土地使用转让的问题作了补充规定。

    这是中国第一次采用宪法修正案的形式修改宪法,此后,修正案方式成为修改宪法的主要形式。

    19933月,八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确立“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1999年的宪法修正案,把邓小平理论的指导思想地位和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写入宪法。

    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完善对私有财产保护的规定,增加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定。

    1988年到2004年,共通过了31条宪法修正案,其中最多的是涉及经济制度的变革,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非公有制经济在国家经济中的地位、政策调整等。

    焦洪昌认为,宪法修改把整个经济制度的内容作为重点,这跟中国改革的次第安排相符合。

以决议的方式修改

    除了三次大修和31条修正案,宪法的修改还有人大决议方式。像1979年、1980年,这两次宪法修改就是全国人大以决议的方式来修改。

    “比如说我们国家把检察院上下级从监督关系改成领导关系,比如说取消人民公社,比如说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委会,比如把自治团体从乡一级扩大到县一级,县乡两级直选,这四个重大修改都是每次发一个决议。”焦洪昌表示,这两次决议一直保留到现行宪法。

    1982年之后的宪法修改,均是通过修正案的形式来修改,即宪法正文不动,在宪法的后面附修正案。199319992004年又重新颁布了宪法,宪法修改后在正式公布的文本中取代原有的文字已成为宪法惯例。

    “中国宪法修改的惯例,是由执政党启动宪法修改的程序,启动主要是中共中央提出宪法修改的建议,然后把建议提给全国人大常委会,再由常委会把中央的建议讨论以后作为议案向全国人大提出来。”焦洪昌说。

    “中共中央向人大常委会提建议通常是把具体的修正案的内容、条款都向人大常委会提出来,然后常委会审议交人大。”焦洪昌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