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四宪法”的“遗产”

    依法治国不仅要重立宪、修宪,更要切实依宪执政,依宪治国,这应是纪念“五四宪法”应当得出的结论,也是“五四宪法”留给我们最珍贵的遗产。

 

    1954年,新中国成立的第五个年头。

    那一年,发生了许多事,抗美援朝战争还在继续、“社会主义改造”工作也正在进行……

    那一天,我国新成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人们后来通常称它为“五四宪法”。

    至今,这部宪法颁布已经整整一个甲子,这无疑是一段值得纪念的岁月,同样也更是值得总结与反思的一段历史。

    如今,继“五四宪法”之后,国家还先后在1975年、1978年和1982年颁布过3部宪法。

    改革开放后的“八二宪法”在继承“五四宪法”的基础上作了大量修改,在后来的30年里又经历4次修正案补充,其中最重要的是把“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保障和尊重人权”等重要原则纳入宪法,并应用至今。

    迄今为止,学界和政界普遍认为,“五四宪法”不仅是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进步体现,又是共同纲领的发展,并为后续“八二宪法”的制定奠定了基础,是中国走向依法治国的一座重要里程碑。

    时至今日,这部宪法在立法与实施过程中的贡献与缺失,仍为法治中国建设提供了不少的参考与启示。

全民参与立宪

    第二次公布宪法草案后,交付全民讨论,有1.5亿人断续进行了近3个月的讨论,提出的意见有100多万条。

    “民主与科学的立法理念,就是‘五四宪法’对今天的中国依法治国的重要启示。”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韩大元说。

    据韩大元介绍,在“五四宪法”中,新中国首次通过法律的形式确立了诸多公民的基本权利。

    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国家供给必需的物质上的便利,以保证公民享受这些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法院决定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不受逮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等等。

    这些公民基本权利的确认,是自古以来的中国未曾有的,如今,这些权利都被现如今的“八二宪法”所继承。

    除此之外,不仅仅是在法律本身内容中,在“五四宪法”当初立法的过程以及程序中,也处处充满了民主与科学的理念。这些理念,就是与如今的立法工作实践相比,也有着诸多的可取之处。

    “五四宪法”从1954323日提出初稿,到195492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经历三次讨论,而讨论的规模之大、讨论的内容之详细在当时是史无前例的。

    据中国宪法学界专家郭道晖回忆:第一次大讨论是由全国政协组织了北京17个单位和解放军18个单位共8000多人讨论了两个多月。

    第二次讨论是公布宪法草案后,交付全民讨论,有1.5亿人断续进行了近3个月的讨论,提出的意见有100多万条。

    第三次大讨论是根据全民讨论的意见,宪法起草委员会对原来的草案作了修改后,提交给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举行的两次临时会议讨论通过。

    1954920日,这部宪法经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毋庸讳言,这种讨论是在公民享有知情权、言论自由权的条件下展开的。”郭道晖说。但他同时也认为,当时“五四宪法”制定时的讨论,还是受到了诸多客观历史原因的限制。

    “由于当时工农大众文化知识和参政意识的缺乏,宪法草案的讨论并未能在他们中间广泛进行,主要是知识界有所参与。”郭道晖说。

“遗憾”和“亮点”

    “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这一原则,打破了当时封建等级制度旧传统和所谓“分清敌我”的“唯阶级论”的思维。

    “五四宪法”的精神以及内容虽说在中国的立宪史上有着诸多贡献,但是,由于当时的历史条件以及客观的政治因素,也使得它留下了不少的遗憾。

    比如,1954年,由于我国的社会主义改造工作还没有完成,所以,保护私有经济以及私有财产的理念虽然在一些法学家脑海里“无数次回响”,但终究没能落实到纸面。

    此外,在“五四宪法”的结构中,“国家机构”一章是置于“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一章之前,体现国家权力优先于公民的权利。在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韩大元看来,这是一种本末倒置。

    据韩大元介绍,这两章顺序的先后在立宪时已有一些争论,主张权利置后一方的理由是:“我国公民权利是在政治制度中产生的”,即国人的权利不是先于国家和宪法为国民所固有的,而是国家的“赐予”。

    “这是受国家至上的思维所限,是不可取的。”韩大元说,“但是,从今天看来,如果没有‘五四宪法’当时将公民权利写入宪法,也就没有‘八二宪法’的修正(1982年宪法才将公民基本权利作为宪法第二章提到国家机构之前),这本身在当时看来就应该是一种进步。”

    除了这些遗憾之外,“五四宪法”还有着诸多至今看来仍是十分先进的观点。

    比如,“五四宪法”的第七十八条,“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这一概括性的规定,言简意赅,无隙可乘,是“五四宪法”的一大亮点,同马克思的格言“法官的唯一上司是法律”十分吻合。

    至于“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这一原则,应当说是“五四宪法”的另一大亮点,它打破了当时封建等级制度旧传统和所谓“分清敌我”的“唯阶级论”的思维。

    不过,当时对此也有争论。

    韩大元告诉记者,有人认为这样就会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宪法规定的一样,也有人认为这就是让人民群众同资本家与阶级敌人平等了,万万不可。

    “总之,无论是遗憾还是亮点,在当下我国依法治国的背景看来,‘五四宪法’的奠基与启示作用是毋庸置疑的。”韩大元说。

箴言和承诺

    “在我看来,依法治国不仅要重立宪、修宪,更要切实‘行宪’,依宪执政,依宪治国。”

    “其实,近代中国的宪政运动早在新中国成立之前,1908年清政府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就早已开始,如今已逾百年。”韩大元说,“在这百年有余的岁月中,颁布的宪法不下10部,从‘中华民国’的‘中华民国约法’到‘中华民国宪法’,不论当时的统治者是多么专制腐败,但由于宪法的草拟者大都是当时留学回来的法律精英,思想比较开放,同时统治者也力图借宪法中冠冕堂皇的言辞笼络民心,所以各种宪法文本不无可取之处。但是,为何这些宪法都以失败而告终不得不引人深思。”

    “新中国成立之前的宪法,大多以失败告终,究其根源就是当时的宪法并没有得到有效的实施。”韩大元说。

    韩大元认为,人民的国家固然要有一部体现和保护人民权益的宪法,但如果立宪后就束之高阁,不重视施行,那最好的宪法也只是一张写满民主和权利的空文。

    “五四宪法”立宪后不到一年,就发生批胡风、搞肃反等一系列事件以及1957年反右、1958年“大跃进”和“人民公社”运动,直到一场长达10年的“文革”灾难。 

    “除了一些轻视宪法与法治的思维,‘五四宪法’未能规范对权力的制约,未能设定行之有效的违宪审查和追究违宪行为的制度,也是它遭受如此命运的根源。”韩大元说。

    “值得期许的是,本届党的领导人在就任之时,在纪念‘八二宪法’30周年的大会上说‘宪法的权威在于实施’,这是切中要害的箴言和承诺。在我看来,依法治国不仅要重立宪、修宪,更要切实‘行宪’,依宪执政,依宪治国,这应是纪念‘五四宪法’应当得出的结论,也是‘五四宪法’留给我们最珍贵的遗产。”韩大元说。